从国家活动的性质和方式角度说,国家两种内部职能有何关系?

题目

从国家活动的性质和方式角度说,国家两种内部职能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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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下列说法属于对“债务关系说”进行解释的有( )。

A.税法是以国家为债权人而依法设定的债

B.国家在课税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C.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D.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正确答案:AD

第2题:

从国家性质的角度出发,行政职能可划分为()。

A、奴隶制国家的行政职能

B、封建制国家的行政职能

C、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职能

D、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职能


正确答案:ABCD

第3题:

简述国家形式和国家性质的关系。


参考答案: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国家形式则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表现为: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首先,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其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
(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第4题:

下列属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学说有()。

A、权力关系说
B、债务关系说
C、国家分配说
D、公共需要说
E、单一关系说

答案:A,B
解析: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第5题: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B、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E、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答案:A,B,C,E
解析: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第6题: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下列说法中符合“债务关系说”含义的有( )。

A.国家在课税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B.税法是以国家为债权人而依法设定的债

C.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D.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正确答案:BC

第7题: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B.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等性

D.作为纳税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正确答案:C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享受较少的权利;(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第8题:

从法律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论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正确答案:


第9题: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B.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E.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答案:A,B,C,E
解析: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第10题:

.针对宪法,人们有1多种认识。比如《美国百科全书》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认为:“所谓宪法,意思是指与国家的组织及活动有关的各种根本法规的总和。”朱福惠先生认为:“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这段文字理解正确的是:
  

A.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
B.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
C.从综合的角度定义宪法
D.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宪法

答案:A
解析:
由文中可知,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是“与国家的组织及活动有关的各种根本法规的总和”,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根本法”,这三个感念从不同方面就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对宪法做出了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