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保留的是关于公约适用

题目

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保留的是关于公约适用()的保留。

  • A、内容
  • B、范围
  • C、程度
  • D、形式
  • E、时间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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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所提出的保留包括下列哪几项?( )

A.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B.公约适用任意性的规定

C.公约关于通过国际私法规则的援引而导致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的规定

D.公约关于卖方权利担保的规定


正确答案:AC
【考点】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所提出的保留
【解析】我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1)对公约第ll条的保留,即合同形式的保留。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2)对公约第l条第l款(b)项的规定的保留,即扩大适用的保留。我国不同意通过对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因此,AC是正确答案。

第2题:

我国于1986年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在批准加入公约时提出了关于()的保留。

A.书面形式

B.送达方式

C.口头合同效力

D.扩大适用范围


正确答案:AD
【解析】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两项保留包括:第一,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第二,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

第3题:

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的是()。

A、关于公约适用内容的保留

B、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C、关于公约适用程度的保留

D、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参考答案:BD

第4题:

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以下哪些事项做出了保留()

  • A、合同的形式
  • B、《公约》的适用范围
  • C、合同的效力
  • D、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正确答案:A,B

第5题:

以下对我国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表述,正确的为()。

  • A、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 B、我国对该公约作了无保留的接受
  • C、我国对该公约提出了一项重要的保留
  • D、我国对该公约提出了二项重要的保留

正确答案:A,D

第6题:

我国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了关于( )的保留。 A.书面形式 B.货物所有权 C.扩大适用范围 D.商事惯例效力


正确答案:AC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出的保留。我国于1986年批准加人公约,但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和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第7题:

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提出任何保留。


正确答案:错误

第8题:

中国某公司与甲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对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当适用中国法。已知甲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能否当然适用于该合同纠纷( )

A.能,因为公约规定了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扩大适用

B.不能,因为我国对公约的扩大适用在加入的时候作了保留

C.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

D.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适用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对于公约规定的依国际私法的规定扩大适用,我国在加入的时候作了保留,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9题:

我国在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做了哪些保留?


正确答案: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提出任何特定的形式要求,无论采取口头方式或采取书面方式订立合同都是有效的。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但是,我国新合同法已经不再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已经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我国对公约的这一保留似乎已经没有意义了。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规定,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同时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后者的规定,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即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10题:

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的保留是什么?


正确答案:我国在核准《公约》时,根据《公约》第95、96条的规定对其第1条第1款(B)即“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和第11条即“合同形式”的规定作了保留。《公约》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意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然而《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了,缔约国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就缩小了;特别是这一规定,很可能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抵触,而在合同关系上,当事人的意思是应该得到充分尊重的。基于以上理由我国对《公约》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作了保留,声明不受《公约》该条款的约束,这是适当的。《公约》关于“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的规定。然而按照我国对外贸易的习惯和相关法律,国际货物买卖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亲产所以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不适用该条规定。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标的金额巨大,履行期限往往较长,如以书面以外形式订立,一旦发生争议,将会遇举证等方面的困难,故宜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易于确定合同内容并准确履行合同,也便于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处理依据。但是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我国在合同形式方面立法上的重大改变。据此,今后我国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可以。至于我国对书面以外形式的规定保留,今后是否继续有效或者撤回保留,尚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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