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局长将巨额救灾款借给一家公司用于盖办公楼,如何处理()

题目

民政局局长将巨额救灾款借给一家公司用于盖办公楼,如何处理()

  • A、以挪用公款罪处罚
  • B、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 C、没有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不构成犯罪
  • D、以挪用公司资金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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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刘星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科科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20万元自作主张借给了其朋友用于新设公司,并收取了一定的好处费。刘星的行为违背了( )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A.客观公正

B.强化服务

C.廉洁自律

D.坚持准则


正确答案:C

第2题: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规定该如何处理?(简答题)


参考答案: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3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B、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C、甲公司无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D、甲公司可不经乙银行同意,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参考答案:C,D

第4题:

刘某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科科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20万元自作主张借给了其朋友用于新设公司,并收取了一定的好处费。刘某的行为违背了()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A、客观公正
B、强化服务
C、廉洁自律
D、实事求是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刘某的行为违背了廉洁自律的要求。

第5题:

(2014年)2010年8月20日,红光公司因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其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接管红光公司后查明:红光公司有一笔到期货款380万元没有支付,被甲公司起诉至法院,2010年8月10日,法院终审判决红光公司支付甲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共计400万元,后红光公司因不履行判决被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红光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法院办理红光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红光公司办公楼的正确处理是(  )。

A.将红光公司办公楼用于偿还所欠甲公司的货款
B.将办公楼计入破产财产,解除对红光公司办公楼的查封
C.不将办公楼计入破产财产,继续对红光公司办公楼予以执行
D.将红光公司办公楼拍卖偿付破产费用

答案:B
解析: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6题:

下列行为中,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有:

A.某国有公司经理将本单位公款10万元借给亲友使用半年

B.某国有公司经理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公款10万元供另一公司使用半年

C.某高校校长为方便学生实习,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校公款100万元借给某设计研究院使用半年

D.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个人决定,将社会捐助的用于

该村灾民房屋重建的水泥50吨借给其表弟经营建材业务半年


正确答案:ABD
65.【答案】ABD 【考点】 挪用公款罪【解析】 《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因此,A、B、D项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当选.C之所以不当选,在于该项并未表明该高校校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7题:

某民政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上级拨发的救灾款项以个人名义给下属的某国有投资公司使用,给救灾工作带来了重大的损失。该局长的行为构成( )

A.挪用特定款物罪
B.贪污罪
C.挪用公款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题中局长的做法符合本罪的构成条件,故选A。

第8题:

下列行为中,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有( )。

A.某国有公司经理将本单位公款10万元借给亲友使用半年

B.某国有公司经理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公款10万元借给另一公司使用半年

C.某高校校长为方便学生实习,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校公款100万元借给某设计研究院使用半年

D.某村民委员会主任个人决定,将社会捐助的用于该村灾民房屋重建的水泥50吨借给其表弟经营建材业务半年


正确答案:ABD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选项C,高校校长尽管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校公款100万元借给某设计研究院使用半年,但并非谋取个人利益,而是“为:疗便学生实习”,故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选项A、B、D构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般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情形之一。故选项A、B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挪用用于救灾的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也可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从重处罚,选项D尽管挪用的是水泥,但属于救灾财物,故仍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9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的情况?(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好友王某做生意
B.国家工作人员乙,个人决定将单位的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
C.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丙,私自决定以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另一家国有企业使用,以使其子能顺利得到该企业的项目
D.某事业单位主任丁,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


答案:D
解析:

第10题: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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