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罗某在战时为逃避服兵役,将自己双手的拇指剁掉,致使无法人伍,

题目

青年罗某在战时为逃避服兵役,将自己双手的拇指剁掉,致使无法人伍,造成极坏的影响,罗某的行为的性质是()

  • A、一般违法行为
  • B、战时拒绝、逃避征召罪
  • C、战时自伤罪
  • D、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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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青年罗某在战时为逃避服兵役,将自己双手的拇指剁掉,致使无法人伍,造成极坏的影响,罗某的行为的性质是()

A.一般违法行为

B.战时拒绝、逃避征召罪

C.战时自伤罪

D.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参考答案:D

第2题:

杨某拒绝征兵登记,他的行为()

A、构成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

B、构成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C、构成战时逃离部队罪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A,C

第3题:

小斌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于是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问:如何定性小斌的行为?


参考答案:小斌吸毒后产生幻觉,误以为他人追杀自己而伤害他人,属于假想防卫。小斌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4题:

下列不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有:( )
A.军人甲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军事演习时自伤身体
B.公民乙战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应召入伍
C.军人丙为了立功,在战时自伤身体,谎称被敌人袭击
D.预备役人员丁在执行军事任务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


答案:A,B,C
解析:
战时自伤罪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且主体必须是军人,所以A和B不构成。战时自伤的目的应该是逃避军事义务,所以C不构成。

第5题:

关于战时自伤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在我国,自杀行为都不是犯罪行为,任何伤害自己的行为更不构成犯罪
B.行为人伤害自己的身体,以逃避战时的军事任务,其行为构成战时自伤罪
C.战时自伤罪与故意伤害罪是牵连犯
D.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当然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战时自伤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434条的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构成战时自伤罪、该罪要求自伤行为发生在“战时”,该罪与故意伤害罪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第6题:

冯某,男,系某地工商业主。在某部队进行边防反击战时,冯某窜到某部驻地,编造敌方将使用高度杀伤力的化学武器的虚假事实,故意向作战人员散布,造成某部军心动荡,并致使极少数人员逃避战斗,影响了战斗的顺利进行。冯某的行为不构成:( )

A.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B.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C.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D.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正确答案:ACD
冯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78条规定的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本题是选非题,因此得选。

第7题:

任某,男,20岁,待业青年。2001年10月经体检、政审合格后,市征兵办公室确定该青年到某军区边防服现役。但是,任某突然隐匿,逃避征兵。事情发生后,市征兵办公室找到他的父母,进行说服教育,他父母始终不说出儿子的去向。后经查找,发现任某藏在其姑母家。市征兵办公室把任某找回,进行了批评教育,任某拒不答话。后来了解到他逃避征兵的原因主要是其女友扯他的后腿,又做他女友的工作,仍未做通。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任某履行了服兵役义务。

问:市人民政府强制任某履行服兵役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任某被确定为应征公民,经体检、政审合格,应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依法服兵役。而他却逃避应征,屡教不改。因而市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强制其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第8题:

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 )

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


正确答案:B
【考点】战时自伤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解析】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cD项不是为逃避军事义务而自伤。A项中,张某为预备役人员,且没有执行军事任务,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他不符合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条件,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第9题: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罗某与万某出资成立ABC英语培训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之前就以ABC法人的名义订购桌椅200套,后因资金问题无法支付货款。桌椅生产厂商向法院起诉,应当将罗某与万某作为被告
B.罗某是ABC英语培训公司的法人,委托朋友万某订购桌椅50套,并且给了万某公司的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后万某订购时订购了200套,ABC公司拒绝支付多余价款,桌椅生产厂商向法院起诉,应当将万某作为被告
C.罗某是ABC英语培训公司的法人,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但罗某依旧以ABC公司的名义从事培训服务,后与学生万某发生纠纷。万某去法院起诉时,应当将罗某列为被告
D.ABC英语培训公司与DEF英语培训公司合并成XYZ英语培训公司,但是ABC公司并不知道DEF公司对外有200万元的债务,后债权人罗某向法院起诉,应当将XYZ公司列为被告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被告的确认。根据《民诉解释》第6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因此,AB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第10题:

共用题干

非战争期间,鞠某由于思夫心切,给自己在部队服役的丈夫尚某写信,鼓动尚某逃离部队回家。鞠某的行为构成:()
A: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B: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C: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
【考点】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刑法》第369条。详解:本题事实上存在想象竞合问题,即在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之间存在着竞合。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法规竞合的关系。其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事通信保障秩序,后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军事通信设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用电信设施。本题中张某偷剪国防通信线路电缆,价值2万多元,致使通信中断5个多小时,这一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这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处刑较重,所以对张某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项。


【考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为军人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考点】破坏军事设施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


【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冒充的对象不同,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衔以骗取财物时,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考点】犯罪构成。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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