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欠刘某5万元钱长期不还,刘某为索取债务,将田某捆绑在自己的空

题目

田某欠刘某5万元钱长期不还,刘某为索取债务,将田某捆绑在自己的空房内,逼其还债。田某说眼下要命有一条,要钱没有,刘某愈发生气,遂对其进行严刑拷打,致使田某死亡。刘某的行为构成()

  • A、绑架罪
  • 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 C、故意杀人罪
  • D、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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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00年刘某因开商店向黄某借款30万元,2001年8月借款期限届至,刘某的饭店因经营不善倒闭,刘某于2003年10月5日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将商店总共价值8万元的两间房子以每间1.5万元的价格卖与谢某和向某,其中谢某知道刘某尚欠黄某30万元债务,向某不知,刘某同日表示放弃对钱某已到期的1万元债权,现刘某无力清偿对黄某的钱款。则下列有关刘某的撤销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若黄某于2008年3月7日知道刘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于2009年2月5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B.若黄某于2003年12月5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于12月30日要求刘某将房间收回,则黄某可于2004年12月10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C.若黄某于2008年9月10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以对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D.若黄某于2006年12月5日知道刘某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2007年6 9,10日起黄某因不可抗力3个月内无法行使撤销权,则黄某可于2008年1月6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A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删产,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属于放弃其到期债权,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黄某依法对这些行为享有撤销权,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虽属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向某并不知这会对黄某造成损害,故黄某对该行为不享有撤销权。因此,C项错误,当选。
其次需掌握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题中刘某的行为的发生时间是2003年10月5日。A项中即使黄某于2008年3月7日方知刘某赠与财产的行为,若一直未行使撤销,自2008年10月6日起也丧失撤销权。因此,A项错误,当选。
《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故债权人的撤销权的1年期间是诉讼时效,可发生中止和中断。因此,B、D两项不选。

第2题:

田某欠刘某5万元钱长期不还,刘某为索取债务,将田某捆绑在自己的空房内,逼其还债。田某说眼下要命有一条,要钱没有,刘某愈发生气,遂对其进行严刑拷打,致使田某死亡。刘某的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

D.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参考答案:C

第3题:

因刘某欠赌债不还,钱某邀朋友林某,徐某一起将刘某骗到一空房内捆绑起来吊在房梁上,用竹板抽打,逼其还钱。2天后,刘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解救。经法医鉴定,刘某为轻微伤。对钱某等三人的行为应当()。

A.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B.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D.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A

第4题:

共用题干

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赵某同时还欠周某和郑某10万元。孙某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要回了10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周某和郑某知道孙某行使了代位权后,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以主张同时受偿
C:设置代位权的目的在于催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
D:孙某可以直接向田某代位行使10万元债权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D项错误。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C项正确。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没有法律根据;选项C陈述不准确,实际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它的设置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选项D的错误在于孙某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权利而不得直接向田某主张。

第5题:

下列选项中,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 )。

A.甲(警察)因私怨与刘某发生口角,用手铐将刘某铐在警车内

B.乙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债务人涂某的妻子

C.丙为了索要劳务报酬,偷走龙某出生不久的儿子

D.丁为了追索高利贷,扣留债务人钱某


参考答案:ABD?

第6题:

王某的责任田位于河边,一面临河;其余三面为刘某的责任田所包围,则( )。

A.王某在未经刘某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通过刘某的责任田

B.王某有权自由通过刘某的责任田

C.王某有权通过刘某的责任田,但须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

D.因通行所造成损害,刘某有容忍之义务,不得请求补偿


正确答案:C
「考点」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通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第7题:

刘某向许某借款3万元人民币,陈某为保证人。后来,刘某与王某约定将其对许某负担的债务转移给王某,该债务还附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债务。关于这一债务转移行为,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刘某移转其债务,应当取得许某的同意

B.刘某移转其债务,该债务的有关从债务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C.刘某移转其债务,若未取得陈某的书面同意,陈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在债务移转后,王某可以享有刘某对许某的抗辩权


参考答案:B

第8题:

某查询语句中有“%田%“语句,在查询结果中可能含有()

A、张田

B、陈力田

C、田华

D、刘田耕


参考答案:A,B,C,D

第9题:

合伙人高某因个人事务欠刘某30万元债务,而刘某同时欠合伙企业27万元债务。高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则刘某的下列行为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以其对高某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代位行使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以高某不偿还债务为由主张抗辩权
D: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主张高某的财产应当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D,E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10题:

刘某欠王某2万元,王某多次催促,刘某拖延不还。后王某告知刘某必须马上偿还,否则将诉诸法律,刘某立即将家中所剩的值钱物品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其好友张某,并告知张某等避过这段时间再将物品返还,后被王某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可书面通知刘某、张某二人,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王某发现之日为2013年5月1日,则自2014年5月2日起,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王某向法院起诉,应以刘某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张某为第三人
D:如王某的撤销权成立,则其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刘张承担

答案:B,C,D
解析: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因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益关系重大,故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才能进行,在这个意义上讲债权人撤销权又叫做撤销诉权或者废罢诉权。债权人撤销权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是债的效力的扩张。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因债务人行为的无偿抑或有偿而不同。无偿情形下,只要具备客观要件即可。但在有偿情形下,就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延期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或出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2)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积极财产的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让与债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等。消极财产的增加如承担债务、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等。(3)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不是以财产为标的不得撤销,如结婚、收养、继承、提供劳务等。此外,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扣押的财产等也不得撤销。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的恶意以及受益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是指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自己的债务清偿能力的降低且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其在获得利益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可能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债务人行为时的恶意是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受益时的恶意是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该解释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综上所述,B、C、D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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