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题目

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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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述格式合同的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参考答案:

1、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知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
3、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第2题: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正确答案: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第3题:

试述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


参考答案: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1)义务履行的顺序意义不同。双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履行顺序有意义。如果法律和合同没有另外的规定,双方应同时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在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都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在没有接受对方的义务履行前,都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单务合同因只是一方负担义务,履行的顺序没有意义。
(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如对方已经履行,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例如,买卖合同出卖方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灭失不能将出卖物交付对方所有时,则无权要求买受方交付价款;若买受方已支付价款,则出卖方应将收受的价款返还给买受方。而单务合同则不发生返还问题。
(3)因过错不能履行合同的后果不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请求其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后果。


第4题:

简述区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正确答案: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有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法律通常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尽可能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第5题:

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意义?


正确答案: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第6题:

试述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参考答案:(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原则。《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工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
(2)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原则。《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的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三类特殊涉外合同适用中国法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偿清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适用外国法。这三类合同的当事人,不得自行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其选择无效。
(4)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5)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6)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性不予适用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三世界150条的规定,如果依照上述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性时,若适用该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适用,而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第7题:

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定式合同的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制订并提出。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第8题:

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例如公司的设立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㈡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且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任何合同都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㈢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第9题:

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正确答案: (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
(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第10题: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