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第1题:
试述格式合同的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1、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知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
3、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第2题: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第3题:
试述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1)义务履行的顺序意义不同。双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履行顺序有意义。如果法律和合同没有另外的规定,双方应同时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在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都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在没有接受对方的义务履行前,都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单务合同因只是一方负担义务,履行的顺序没有意义。
(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如对方已经履行,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例如,买卖合同出卖方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灭失不能将出卖物交付对方所有时,则无权要求买受方交付价款;若买受方已支付价款,则出卖方应将收受的价款返还给买受方。而单务合同则不发生返还问题。
(3)因过错不能履行合同的后果不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请求其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后果。
第4题:
简述区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第5题:
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意义?
第6题:
试述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7题:
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8题:
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例如公司的设立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㈡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且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任何合同都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㈢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第9题:
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第10题: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