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中的主要表现。
第1题:
简述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中的体现。
第2题:
法治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表现。
(1)法治原则的含义。
(2)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在民主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并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国家权力。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并罢免代表,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人大监督人大常委会。
(3)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按照法律进行行政管理。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4)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的工作,检察院对法院的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违法,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5)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院的工作,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决定违法,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第3题:
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中的责任制原则。
第4题:
简述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表现。(西安交大2006年研)
第5题:
简述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第6题: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表现。
(1)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2)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3)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第7题:
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
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
(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第8题:
联系群众并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法治、精简和效率、民主制都属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
第9题:
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