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华与曾倩因感情不和而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他一们7岁的女儿姜丽丽由曾倩抚养,姜华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半年后,因姜丽丽上学花销增大,曾倩一人无力支付,遂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育费。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第1题:
周男与张女于1999年经人介绍结婚,2001年生下一女孩。为此二人常常吵架。2003年8月二人又生下一女孩,周男很是不满,此后二人更为不和。2003年底二人将小女儿送人收养。2004年元月,周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离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B.判决不准离婚,因二人非法送养小女儿
C.先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可判决离婚
D.驳回起诉,因张女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后1年内,周男不得要求离婚
第2题:
章某和柳某因婚后长期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于是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请问此判决在性质上属于()
A.给付判决
B.确认判决
C.变更判决
D.对席判决
第3题: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姜华与曾倩因感情不和而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他一们7岁的女儿姜丽丽由曾倩抚养,姜华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半年后,因姜丽丽上学花销增大,曾倩一人无力支付,遂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育费。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曾倩可以向原法院起诉
B.曾倩可以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C.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若法院受理,可以在原判决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抚育费
第7题:
第8题:
李大明(男)与王丽娟(女),双方均无配偶,1986年8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次年7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歧视虐待女孩,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10月即行分居。1988年5月,王丽娟的父亲去世,遗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1991年2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李大明24周岁,王丽娟22周岁。王丽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娟抚养女儿他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
问: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婚纠纷处理,为什么?
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割吗?为什么?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
(1)不能按照离婚纠纷处理,因为按照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高院1989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人同居时年龄不符合结婚条件,应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李大明无权分割王丽娟继承的遗产,因二人不是配偶关系,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才属于共同财产,也才有权分割。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因为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有要求生父(母)抚养自己的权利。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