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第1题:
简述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调整范围。
第2题:
在《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采取的是:()
A、非常宽泛的态度
B、非常严格的态度
C、由当事人决定
D、没有规定
第3题:
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
(1)公约的适用范围
除遗产处分方式、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而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选用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
(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
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选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里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
(3)意思自治原则
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
(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何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
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
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
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
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
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第4题:
论述《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第5题: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第6题:
确认代理内部关系的准据法的方法包括:()
A、适用与代理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B、适用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地的法律
C、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
D、适用代理人住所地法
第7题: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通过的《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主要适用于()
第8题:
论《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由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但有关当事人的能力,有关代理的形式要件,以及一些法定代理、职务性代理、信托代理关系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适用按照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选择的某国国内法。当事人未选择时应以代理人营业地法律为准据法。无营业地的以惯常居所地法为准据法。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4)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强行法的适用,优先适用内国法律有关代理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只有在公约适用会明显地与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才可拒绝适用。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保留条款。公约规定,除了在银行交易中,为银行或银行团进行的代理、保险业务中的代理,以及在行使职权时替私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公职人员的行为,缔约国有权保留不适用公约。
第9题:
论述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第10题: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