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

题目

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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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试析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参考答案:

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制度同为国际私法中限制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两者在维护内国法的尊严和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方面具有共性。但两者的产生的原因和着眼点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1)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为逃避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故意通过改变连结点造成的,而公共秩序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的结果与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引起的。
(2)虽然两者在结果上都是对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不予适用,但法律规避不适用外国法,主要着眼于当事人的虚假行为,而公共秩序则主要着眼于维护内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2题:

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

第3题: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


参考答案:

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第4题:

法律规避


正确答案: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第5题: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明确()

A、肯定规避外国法效力

B、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不作规定

C、规定所有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D、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答案:B

第6题:

试论法律规避的效力。


参考答案:

但对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各国在立法、理论和实践方面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二种情况:
(1)法律规避行为有效。如华赫特、魏斯等认为既然双边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外国法,也可以适用内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或解除,前往某一允许为此种法律行为或成立此种法律关系的外国,设置一个连结点,以达到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并未超越冲突法所允许的范围,也并不与冲突法相抵触。
(2)法律规避行为无效
主张法律规避行为是无效行为的学者则认为,法律规避行为的目的是逃避内国实体法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且是通过欺诈行为来实现的,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另外,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原则,故应否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目前各国出于对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本国法律尊严的维护,都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或限制。但在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禁止的国家中又可分为两类:
①只规定禁止规避本国(法院国)的强行法。
②规定禁止规避本国强行法和外国强行法。
此外,有一些国家只认为借该规避行为(如改变国籍或住所)而成立或解除的法律关系无效,至于被改变的连结点是否同样无效,则应由改变后的连结点所在国家的法院决定。


第7题:

目前国际社会中,对待法律规避的不同态度集中表现为:()

A、全面接受法律规避

B、全面否定法律规避

C、只接受对外国法的规避

D、只在有限的法律关系中接受法律规避


参考答案:ABCD

第8题: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第9题: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1.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目的。
4.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第10题:

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及其效力。


正确答案: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对其不利的法律的意图‘;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此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一般认为凡规避内国强行法的行为是无效的,很多国家的立法都作了明文规定,我国也认为规避内国强行法系无效行为。但是,如被规避的是外国强行法,是否也认为无效,则无定论。此外,有认为借规避行为而成立的法律关系是无效的,至于被改变而新设立的连结点是否无效(如其取得的“新”国籍、“新”住所),则应由改变后的连结点所在国家的法院决定。但也有认为这种故意设立的“新”连结点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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