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纠纷应如何处理?

题目

水事纠纷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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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处理水事纠纷的原则是()、()、()、()、()、()和强调组织的原则。


参考答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尊重历史面对事实,着眼未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维持现状

第2题:

因抗旱发生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A、刑事

B、房产

C、水事

D、经济


答案:C

第3题:

如何处理不同类型的水事纠纷?


参考答案: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水事纠纷处理。行政区域的代表涉及地区之间的水事权益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属于行政争端,应按照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首先由当事双方本着团结协作互让互谅的精神主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前,可以组织或授权主管部门组织双方解决,上一级政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且不得提其行政诉讼。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水事纠纷处理。首先当事人双方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授权性规定。为防止水事纠纷激化,扩大事态,造成更大损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4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什么措施?


正确答案: 临时处臵措施。

第5题:

不同行政区域发生水事纠纷,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6题:

水事纠纷分为()发生的水事纠纷和()、()、()发生的水事纠纷两种类型。


参考答案: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

第7题:

包办、买卖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然而从法理上讲,该婚姻由于缺乏结婚的必备条件,应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据此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出于自愿。任何受强迫而与他人建立的婚姻关系属于前文所述的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予以法律制裁。
在我国,由于受封建家长制的残余思想的影响。尤其在农村,父母在家中的权威地位仍然大量存在,因而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婚姻法;另一方面,在处理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纠纷时,司法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予以法律制裁。


第8题:

引发水事纠纷的因素是什么,水事纠纷有几种类型?


参考答案:因素:20世纪80年代以前主要是平原地区排涝纠纷,其次影响农业、20世纪80年代后,由排水矛盾造成的水是纠纷,其影响已经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类型:(1)不通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水质纠纷;
(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

第9题:

什么是相邻关系?应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正确答案: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10题:

处理水事纠纷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正确答案: 团结治水是调处水事纠纷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水事纠纷中遵循并贯彻以下重要原则:
①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一切水事活动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树立大局观念,在不损害大局的前提下,人民政府和其授权的部门有责任保护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为顾全大局而牺牲局部利益的一方,国家或受益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②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由于水资源是有机整体,同时又是可再生的动态资源,各项水事活动相互影响,在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与防洪、治涝、灌溉、排水、供水、水运、水电、水产、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之间的水事关系时,必须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③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的原则:尊重历史是指在调处水事纠纷时,对水事纠纷的历史情况进行调查,对历史上处理过的协议给予充分考虑;面对现实即从实际出发,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现实情况,依法作出调整,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着眼未来要求有关各方以发展的眼光、新的思路来解决纠纷。
④维持现状的原则: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协商不成,当事各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这是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防止纠纷激化、扩大事态,也是为了解决水事纠纷赢得时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⑤强调组织的原则:这是处理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水事纠纷的基本原则。水事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双方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其次应当发扬团结治水的精神,力争协商一致;在协商不成时,依法提请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一经裁决,双方必须服从,不能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