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现代化与“全盘西化”。
第1题:
社会主义改革就是全盘西化。()
第2题:
试论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执政党建设。
第3题:
试论社会主义改造与社会主义改革的关系。
第4题:
第5题:
试论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
第6题:
第7题:
试论国家与社会的各自活动范围。
国家与社会是两种不同的人类组织形态,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共同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说法,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富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个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社会的基本职能就是为这些个人的生活、交往和生产活动提供必要的空间、自由和机会。从本质上说,社会并不是超越于个人之上的特权组织,而是具有管理性和服务性的组织。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国家是一定阶级的统治机关”这就决定了国家的主要职能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政府、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都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的工具。
从国家、社会的诞生史来看,国家与社会一开始就并非是和谐的统一体,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紧张。国家脱胎于社会,又在事实上成了高于社会的存在物。二者实质上既统一又对立。一方面,构成国家公民的主体和构成社会成员的主体基本上是吻合的。而且,国家的大量活动主要是依靠社会而开展的,没有社会的存在,国家只会变成一个空壳,这是国家与社会和谐的一面;另一方面,国家的管理对象就是社会成员及其行为。管理者和管理对象之间难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紧张。
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西方学者在很早以前就争论不休。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近代自由主义哲学家那里,社会的份量是大于国家的。他们从“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以及国家权力源于人民的前提出发,推断出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的结论。黑格尔则认为,市民社会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种种缺陷,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将这些缺陷予以纠正,因而国家高于市民社会。
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和对资本主义的研究,把被黑格尔颠倒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矫正过来。马克思认为,自从国家产生以来,社会就日益分裂成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两部分。政治社会即国家是和市民社会并列并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它们构成对立统一的整体,其中政治社会是上层建筑,市民社会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社会与国家在逻辑上的分离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分离。实然与应然从来就很难完全吻合。从历史来看,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就不存在着国家与社会的区分,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关于古希腊城邦的这一特点,我们在顾准的《希腊城邦制度》中可以得到深刻的印证。在西方,这种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的特点一直延续到中世纪。马克思对此现象有过描述:“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个人都有政治性质。在这里,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规定的;在这里,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特征。在中世纪,政治制度就是私有财产的制度,但这只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在中世纪,人民生活和国家的安全是同一的。”
在西方历史上,市民社会的真正产生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结果。“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市民社会的存在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一旦从国家中独立出来,又进一步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8题:
试论述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
第9题:
第10题:
试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与筹资模式。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取得工资收入职工和职工的雇主各交纳一半的社会保障税;
二是财政支出中的转移性支出资金。
第一种方式的透明度更高一些,而且可以根据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发展,作出统筹安排,有益于事业的连续性。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
(1) 现收现付制:指社会保障完全靠当前的收入满足当前的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险支出作资金储备。其特点是:在社会保险开始实施时,保险费率比较低,但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其收入要随支出水平平均上升幅度经常作出调整。
(2)完全基金制:是指为社会保险设立一种基金,这项基金在数量上能够今后向投保人支付保险津贴的需要。其特点是:投保人的缴费水平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不变,从而可以避免缴费水平随着保险支出增加而不断调整,但这种制度要求在实施社会保险初期实行较高的缴费率,以建立基金。
(3)部分基金制:是指缴费水平在满足一定阶段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留有一定储备。其特点是:根据分阶段平衡的原则调整缴费率,缴费率在保险举办初期较低,以后随着支出的提高分阶段提高。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