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制衡
第1题:
分权与制衡(汉弥尔顿)
汉弥尔顿一方面继承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一方面又做了修改。主张加强议会中富有者和出身高贵的人的力量,加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力量,力图以此削弱民主的因素。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使三种权力相互混合、渗透以相互牵制,主要是想牵制议会。他主张给行政首脑以极大地权力,集权于一身以保障人民的利益。总统有权否决议会制定的法律,以形成对议会的牵制。法院不受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干预,独立行使司法权,即司法独立。最高法院有判决议会法案违宪的权利,从而进一步削弱了议会的权力。他在主张行政权、司法权对立法权牵制的同时,也赋予议会对包括总统在内的行政人员的弹劾权,这样达到政府各部门权力的平衡,保证国家的统一与稳定。
第2题:
汉密尔顿的分权制衡思想?
第一,控制立法权。汉密尔顿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中立法部门最易对其他部门造成侵权。为了使三者权力保持真正的平衡,就必须限制立法权。他主张在立法权机关的设置上实行两院制,相互牵制。
第二,强调行政权。汉密尔顿认为要使行政部门真正强而有力,必须具备四个因素:统一、稳定、充分的法律支持、足够的权力。
第三,力主司法独立。要保障司法权的完全独立,汉密尔顿认为不仅要保证司法人员任职固定、薪俸固定,还要给予司法机关有效制约其它部门的权力。
第3题:
为什么说分权与制衡是不矛盾的。
分权和制衡是不矛盾的。实行分权制度,不是说一个部门不得对另一个部门的决策有任何影响。分权并不排斥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必要的联系,相反还需要有这种联系。没有这种联系,没有此一机关对彼一机关的影响或控制,分权后享有一方面权力的国家机关,就同样可以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专权擅断。
第4题:
从广义上看,分权制衡不仅是立法、行政、司法威权之间的分立和相互制衡,还包括各种()与()之间的制衡。
非国家权力;国家权力
略
第5题:
第6题:
简述英国分权制衡模式的特征。
英国的权力制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上,两种权力几乎是融合的,首先是人员上的重叠,政府大臣全部由议会成员担任;其次是议会授权政府立法;第三是政府可以通过议会党团控制议会。当然下院可以通过质询、辩论、批准立法、倒阁等控制政府。二是司法与立法上,首领大法官可以参加议会的立法事务,法院受议会立法的约束,但不受议会决议的约束。其司法独立是不彻底的。
第7题:
简述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汉密尔顿推崇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批评共和政体,认为国会权势过大后果严重。他修改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加强议会中富有者和出生高贵的人的力量,加强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力量,力图以此削弱民主的因素。
限制议会权力:议会设立参议院和众议院;给予行政首脑和司法机关以更大的权力;承认议会对总统的弹劾权。
第8题:
A、分立制衡
B、分权制约
C、分权制衡
D、分工制约
第9题:
第10题:
永煤公司物资供应管理按照()原则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