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第1题:
论述私权利与公权利,权利与权力。
以权利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私权利和公权利两类。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①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已是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的被人格化了的“人”。
②权力的内容重在“力”上,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强制或管理。权利的内容则侧重于“利”,表现为权利人要求实现的价值。
③二者指向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权力的指向对象是特定的,管理活动与支配行为必定有具体的承担人,且权力拥有者与权力对象地位不平等。权利指向的对象,在一部分法律关系中是特定的,而在另一部分法律关系中又是不特定的,权利关系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地位是平等的,不像权力关系那样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④法律对权力和权利的要求不同。权力与职责相对应,职务上的责任是公权力的义务,法律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弃置权力将构成渎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法律准予权利的能动性,使权利人对权利获得了随意性,放弃权利被认为是行使权利的表现。私权利和公权利在运行的时候经常发生冲突,每当这种情况出现,就需要否定其中的一个,谁超越了法定界限就将成为被否定的对象。
第2题:
试论述如何协调好直线权力与参谋权利的关系?
第3题:
简述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关系。
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如要具有行为能力,先要具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又有区别,具有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也具有行为能力;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其权利能力的实现,需要借助其他主体的帮助。这就是说,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构成中,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作为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体化的,是相伴随的,它们在获得权利能力的同时也具备了行为能力。然而作为自然人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却是经常分离的,而并非总是同时存在的。
第4题:
如何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是现代法律调整的核心?
第5题:
试述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第6题:
关于私权利(即权利)和公权利(即权力)关系,以下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A.权利应来源于权力
B.权利应服务于权力
C.权利应受制于权力
D.权利“批准”和“创造”了权力
第7题:
人权是()的统一。
第8题:
简述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
第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第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上的主从关系。
第9题:
简述公共权力支出与自制决定支出的关系
第10题: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