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信用社无实职的职工,有时协助该社储蓄人员冯某工作,张某系某厂会计,2001年2月25日甲偷刻了冯某的私章,并于同月28日利用帮助他人工作的机会截留了一份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并偷盖了本社储蓄专用章,次日,甲将存单交张某,指使其填写“王红”的名字存款2万元,并盖好事先偷刻的私章,事后甲将2万元存单存根悄悄放至正常存单存根处待兑付。同日,由张某从该信用社存单本息计人民币20001.1元,甲分得17000元。请问张某和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题目

甲系某信用社无实职的职工,有时协助该社储蓄人员冯某工作,张某系某厂会计,2001年2月25日甲偷刻了冯某的私章,并于同月28日利用帮助他人工作的机会截留了一份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并偷盖了本社储蓄专用章,次日,甲将存单交张某,指使其填写“王红”的名字存款2万元,并盖好事先偷刻的私章,事后甲将2万元存单存根悄悄放至正常存单存根处待兑付。同日,由张某从该信用社存单本息计人民币20001.1元,甲分得17000元。请问张某和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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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甲是某私营家具厂的老板,甲为骗取贷款,照银行印章的样式,伪造了中国银行某分理处的储蓄章和行政章,并套取整存整取存单的样本,印制大量空白存单,然后制作5份金额各为500万元的假存单,并持该存单到某信用社以家具厂的名义要求抵押贷款,从某信用社开出5份抵押证明,盖上私刻的印章,以此假存单和抵押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500万元。此后,甲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共骗取贷款800余万元。甲某利用该笔资金为诱饵,大肆宣传其经营的家具厂经营状况良好,于是,以吸储为名,许诺8.8%的年息,从张某等50余人处得款950万元,甲某将该款用于私人借贷和使用。案发前甲某只返2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300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财物价值600余万元,尚有大量资金无法追回。

问题:

(1)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正确答案:
【考点】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条竞合
【答案与解析】(1)甲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甲用假的金融凭证诈骗贷款的行为同时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按照优先适用特别条款的原则定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吸收存款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因为该厂无法人资格。

第2题:

2005年6月20日,甲市水泥厂从某银行甲市支行购买了面值200元的不记名有奖储蓄存单250张,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同年8月10日,经公开摇奖,某银行甲市支行在《甲市晚报》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和兑奖方法,规定兑奖期为3个月,从2005年6月20日至9月20日,逾期不兑视作放弃。甲市水泥厂因无法发放拖欠职工的工资,于7月1日时,便将上述有奖储蓄存单以工资形式发给职工。职工张三领到的存单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甲市水泥厂得知后,认为1万元奖金应归厂方所有。因甲拒绝归还,甲市水泥厂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有奖储蓄存单的法律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为无记名证券

B.具有无因性和文字性

C.谁持单向银行主张权利,谁就是该单记载的权利的享有人

D.只有原储蓄者才可以享受兑奖的权利


正确答案:AC

「考点」有价证券
「解析」首先,我国法律上的票据只承认汇票、本票、支票,而存折仅是具有部分票据的性质。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存单的真伪,确立了以存单的真实性和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内容的双重真实性原则,而不仅仅以存单为唯一依据。这条规定彻底否定了存折的无因性,故B不正确。其次,存折是用来证明银行必须无条件支付给客户一定金额的合同凭证。那么可以说,存单是一种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代表某种民事权利的文书,该文书与其所代表的权利密切结合,行使权利以持有相应的文书为必要。现代生活中使用的有价证券很多,如各种票据、提单、仓单、公司股票、债券等。因此A正确。再次,按照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可将存折分为记名和无记名两种。
记名存折是指在存折上记载特定的人为权利人。
即只能根据记名人的有效证明来行使权利;不记名存折是指存折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存折上权利的行使以持有人为准,谁持有存单谁就享有存单上的权利。故C正确。最后,参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不记名存折在交付时物权变动,此后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孳息归属于权利人所有。而奖金是存折的射幸孳息,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孳息归存折所有人所有。因此,D不正确

 

第3题:

甲某窃取乙某一张面额为7500元的存单后,告知丙某,并向丙某询问存单密码。丙某告诉甲某是乙某手机号码的后四位数字。次日,甲某、丙某一起到银行将存款提出,丙某分得1300元。甲某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金融凭证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正确答案:A
不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因为存单是“真的”,没有伪造、变造。冒领是其盗窃的结果行为,不必单定诈骗罪。

第4题:

李某是某中学的会计。某中学从中国农业银行购买了有奖定期储蓄存单200张以抵作工资。本校教师认购了190张。余下l0张交由李某存放在其办公室抽屉内,银行公布中奖号码后,李得知其保管的10张存单中有一张获奖,便将该获奖存单取出,换人丈夫认购的一张存单,之后李某的丈夫从农行领奖金8000元,以李某的名义将8000元存人农行。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第5题:

某海滨水产养殖公司为私营家族企业,其经理、出纳、会计均为亲属。张某系出纳,公司经常将公款由会计、出纳等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某日,张某同学王某因私营家具厂欲向海滨信用社贷款,要求张某疏通经理以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名义为其贷款作担保。张某感觉到由公司出面作保困难较大,便提出可用其公司10万元公款,但以其私人名义存在当地农行营业所的定活两便存单质押。海滨信用社遂与王某、张某签订了8万元的质押贷款合同,张某交10万元存款存单给信用社。但当时张某、王某均未告知信用社该存单所载款项系公款。后因王某无力还款,海滨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实现质权。水产养殖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张某无权以存单设定质押

B.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水产养殖公司拒绝追认

C.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质权的善意取得

D.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张某有权设定质权


正确答案:D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本案中,张某以其个人所存公款的存单质押并且未告知信用社,张某为该存单的有权处分人,故该信用社的质权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6题:

下列哪种情况,甲不构成犯罪?( )

A.甲被乙强奸后没有报案,而是将乙非法拘禁10天

B.甲为了偷张某的东西,毒死张某的看家狗

C.甲与丙合谋盗窃,并向丙提供万能钥匙,后害怕,没按时赴约,丙独自前往,偷得人民币一万元

D.一拳将正在强奸自己的李某打成痴呆


正确答案:D

第7题:

张某原系某市信用社办公室负责人。为了拓展业务,张某所在信用社负责人曾要求每个人都要进行揽储业务。自1999年下半年至2001年9月24日,张某利用工作之便,盗取该社空白存单,并偷盖社主任私章、社公章、收款员私章,以有揽储任务为名,找亲朋好友帮其完成揽储任务,将私开的存单交给储户,资金归自己使用,采用连续揽储归还到期存款、利息的办法,“挖东墙补西墙”,私下进行资金周转。至2001年10月14日案发,共有18张存单55.95万元存款被张某使用,无法追回。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职务侵占罪

B.金融凭证诈骗罪

C.挪用资金罪

D.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C
【考点】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储户的存款的意图,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及贪污罪。

第8题:

甲某窃取邻居乙某一张面额为5000元的存单后,次日,甲某到提款机去试密码,将乙某的生日输入,居然成功将存款提出,甲某构成何罪?(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金融凭证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正确答案:B
【考点】金融凭证诈骗罪;盗窃罪
【解析】甲某不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因为存单是“真的”,没有伪造、变造。冒领是其盗窃的结果行为,不必单定诈骗罪。

第9题:

私营公司财务人员田某在某银行为本公司办理100万元贷款时趁人不备将同在该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甲公司有关印章偷盖在事先准备好的一张空白转账支票上。随后田某将该支票填写50万元的转账金额,指使他人用该支票将甲公司账户上的50万元转到事先开立的账户上,并从该账户上取走现金49万元。田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贪污罪

C.职务侵占罪

D.票据诈骗罪


正确答案:D

第10题:

甲某是某私营工厂主(不具有法人资格)。1990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5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2月6日。1998年5月,甲某工厂利用乙厂“跳槽”职工非法获取的乙厂专有的“神州”口杯生产技术资料,大量生产双层玻璃口杯。为了便于销售,该厂将自己生产的口杯贴上“神州”I=1杯注册商标,用“神州”口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以每只170元的价格销售。为了扩大销量,甲某还大做广告,称自己的产品为“正宗名牌、质优价廉”。众商家纷纷与其签订合同购买,买后才发现上当受骗。甲某生产的杯质量低劣,造成大量积压。同时,也给乙厂造成500余万元经济损失,信誉降低。而甲某的销售金额达1800余万元。甲某的好友乙某见甲某在银行存有巨款,心生歹念。乘机复制了甲某的存单,伪造甲某存款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专用章,并在仿制了甲某的存单.套取密码之后。指使女友丙某使用假存单从银行冒领甲某存款。丙某虽然知道存单是假的,但认为这全是乙某搞得鬼,与己无关,所以就使用该假存单将甲某500万元存款冒领。丙某将500万巨款冒领后,装在提包中拿到朋友丁某家中存放。丁某不知提包中为何物,某日打开一看发现全是现金,估计来路不正,产生据为已有的想法。丙某来取提包时,丁某谎称没有此事,拒不交出。乙、丙诈骗甲某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按照丙某的供述,找到丁某,令其交出巨款。丁某仍然拒不承认替丙某保管过提包。

问题:对甲某、乙某、丙某、丁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处罚?


正确答案:
甲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
对甲某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甲某虚假广告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甲某不属于单位犯罪。因为甲某的电器厂属于私营企业,且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对甲应当撤销假释,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决定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依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乙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大额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的存单进行诈骗犯罪,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鉴于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是其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不需要数罪并罚。可择其重罪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罚。
丙某构成乙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因为丙某主观上明知所使用的是伪造的金融凭证,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丙某对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不负刑事责任。
丁某构成侵占罪。因为其事先不知包中有何物,虽后来怀疑来路不正,但不明知是赃物,不构成窝赃罪,其将巨款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公安机关令丁某交出巨款,其仍不承认,仍是侵占行为的继续,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其行为属于隐匿行为,而法律未规定帮助隐匿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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