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刑警金某下班后到刑警支队枪库存放枪支时,路上见有青年甲和乙追逐

题目

某刑警金某下班后到刑警支队枪库存放枪支时,路上见有青年甲和乙追逐一中年人丙,追上后用力推搡,其中甲持一钢条追打中年人丙,致丙摔倒在地,,甲和乙追上前,对丙实施殴打。民警金某即掏枪击中将持钢条的甲的腿部,乙见状捡起钢条击中金某肩部,并继续对金某击打。金某倒地开枪将某乙击伤后,打电话给110报警台,接着自己去医院包扎。民警金某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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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某预谋杀害李某,为此,甲某想方设法寻找、准备凶器。某晚,甲在回家路上拾得手枪一支,即予藏匿,准备用于杀人,两天后案发被捕。甲某的行为构成()。

A.私藏枪支、弹药罪

B.故意杀人罪(预备)

C.私藏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

D.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参考答案:D

第2题:

甲曾有一支自制火药猎枪。甲死后,其子乙将该枪支私藏在家中。当地公安局曾多次宣传收枪缴爆,但乙一直未交出该枪。某日乙酒后持该枪在本村闲转时,被当地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乙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的枪支是从甲处继承所得的,没有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
B.不论通过何种途径获取的枪支,获取后不上交而持有的,都属于非法持有枪支
C.乙的枪支没有用于不法目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D.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获取枪支,行为人没有持枪资格时具有及时上交公安机关的作为义务,即使行为人没有将枪支用于不法目的,由于其持有行为本身即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因此对其持有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3题:

某甲新交一女友,女友提出假日要去某山区打猎,甲同意,遂找到欠其债务(5000元)的某民警乙提出借枪,并且表示可以不用再还钱。乙叮嘱其小心谨慎用枪后,将其所配的公务用枪借给甲。甲遂携枪与女友兴冲冲乘长途汽车前往山区打猎。在车上,丙(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lO年,已服刑7年,被假释半个多月了)见甲与女友衣着时髦,行囊饱满,认为甲的行李里肯定有不少钱,遂起盗窃之心,并伺机下手,得手后急忙下车。不料,打开包裹一看竞藏有一把手枪,丙携枪回家。甲发现枪支丢失后,中途返回,找到乙,对乙言明丢枪之事。乙痛骂甲后,要求甲保密。假日结束,乙上班后谎称其所配枪支忘在家里,躲过了所里的检查。此后的乙以各种理由隐瞒丢枪真相。1个月后,丙带着枪支在公共场所出没时被巡逻民警发现,枪支被缴获。请回答 97~99 问题:

第 97 题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 )

A.非法持有枪支罪

B.私藏枪支罪

C.非法储存枪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正确答案:AD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解析】甲从乙处借到手枪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但是将枪支为自己所控制却是法律不允许的.而且后来带着枪支上到公共交通工具上出没于公共场所。所以,其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4题:

甲系某射击运动场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某日甲的朋友乙向甲借枪打猎,甲碍于朋友情面,将枪借给了乙。3天后,乙归还。甲的行为()

  • A、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
  • B、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 C、构成滥用职权罪
  •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D

第5题: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解析:
【考点】非法出借枪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作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将枪支非法送给乙使用,已经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在人前炫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枪支罪,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枪支据为己有的行为。丙将枪支偷出的目的不是据为己有,而是为了揭发乙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将枪支交给了派出所。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丙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就不存在《刑法》规定的立功的前提。因此C、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第6题:

甲某因平时不遵守劳动纪律被开除,认为是车间主任乙某公报私仇,产生了“不如拼个你死我活”的念头。某日甲某到工厂值班室,用刀威逼值班的丙某(男,62岁)交出厂保卫科办公室的钥匙。丙交出钥匙后,甲某威逼丙某带路,并强迫丙某用钥匙打开保卫科的门。之后甲某又威逼丙某找工具撬开保卫科的木柜。甲某从木柜中取出一支冲锋枪,100发子弹。甲某欲离开现场时,丙某怕自己承担罪责,要求甲某将自己捆起来。甲某将丙某捆好,并用抹布塞堵住嘴。后来,甲某持枪去乙某家进行报复途中被巡警抓获。分析甲、丙的行为性质?( )

A.甲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预备)

B.甲某的行为应当以抢劫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C.丙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共犯)

D.丙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甲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同时因为甲某虽想杀乙某但在路上就被抓获,只能构成犯 罪预备。甲某的行为构成了牵连犯,即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甲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但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最终以抢劫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另外丙某的行为只是因为害怕而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

第7题:

关于罪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某农民家里盗窃,看到柜子里放有一把手枪(农民的儿子是武警),但他不认识该枪的具体型号他仍然窃得该枪由于甲不认识枪支的具体型号,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B.乙在盗窃时发生认识错误,误把枪支当炸药盗回,乙构成犯罪未遂

  C.丙丢失枪支后3天才发现,他立即上报但是,盗枪者已经用该枪杀死一人丙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丁受雇替王某杀死李某由于对李某不熟悉,他误将吴某当做李某杀害由于丁没有杀死想要杀死的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C
解析:
C。对于故意犯罪的对象,了解其基本性质即可。对于细节的不了解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所以,A成立既遂。对于认识错误,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就仍然成立原罪既遂。所以BD都是犯罪既遂。C:本罪必须是故意犯罪。丙发现丢失枪支后立即上报,故不构成本罪。

第8题:

某甲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罚款,便对税务工作人员某乙怀恨在心。一日在某乙下班回家的路上,甲将乙打成轻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


参考答案:错

第9题:

下图为设区的甲市公安局部分组织结构图,如图所示甲市下辖一区两县:乙区、丙县、丁县。民警王某入警时为图中某机构警员,经过多年努力工作,已担任该机构的负责人。现王某被甲市公安局任命为其所在机构的上级机构领导。根据以上信息及该图所示,王某入警时的所在机构是:

A.刑警支队重案大队
B.乙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C.丙县公安局某派出所
D.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答案:A
解析: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根据题干信息,王某是直接被甲市公安局任命为其所在机构的上级机构领导,而乙公安分局、丙县公安局、丁县公安局领导均需要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故BCD项错误。刑警支队属于甲市公安局内设机构,甲市公安局有权直接任命,故A项正确。因此选择A选项。

第10题:

甲某预谋杀害李某,为此,甲某想方设法寻找、准备凶器。某晚,甲在回家路上拾得手枪一支,即予藏匿,准备用于杀人,两天后案发被捕。甲某的行为构成()。

  • A、私藏枪支、弹药罪
  • B、故意杀人罪(预备)
  • C、私藏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
  • D、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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