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黄某带领法官张某以及法警陈某、赵某到被执

题目

某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黄某带领法官张某以及法警陈某、赵某到被执行人孙某家,依法对孙某强制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但孙某抗拒执行,伙同其妻子朱某、邻居郑某以纠缠、拖拉、口咬、殴打、撕扯法院徽章、撕坏法官、法警制服、堆放障碍物拦堵警车、抢夺电警棍等手段,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孙某等人的行为构成()。

  • 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B、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C、故意伤害罪
  • D、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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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绘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二、(本题22分)
口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进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参考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萁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故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高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第2题:

法官有下列情形,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

A.法官李某留学于美国某校,后加入美国国籍

B.法官王某被任命为某法院院长

C.法官刘某到国家法官学院接受培训1年

D.法官杨某到某名校法学院读书


正确答案:A
《法官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退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3题:

以下哪些人属于刑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

A.某派出所警员李某

B.某区法院法官张某

C.某市人大主任王某

D.某局从事收发工作的赵某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以下哪些人可以不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

A、李某系某大学的法律系学生,利用假期到某基层法院实习

B、张某在某基层级人民法院试用过一段时间,现已离开法院

C、担任法官多年现已退休的方某

D、在法院担任法警的江某


参考答案:B

第5题:

陈某是一个民营老板,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一大笔遗产,其妻黄某已怀有身孕,陈某的父母健在,家里还有一个弟弟,黄某的父母已故但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妹妹,陈某死亡时未曾留有遗言。据此,陈某的遗产应该()。

A.由陈某父母和黄某三人均分

B.由陈某父母、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四人均分

C.由陈某父母、陈某的弟弟、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五人均分

D.由陈某父母、陈某的弟弟、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和黄某的妹妹六人均分


正确答案:B
本题有异议,原因如下: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所以陈某父母、黄某是肯定有继承权的。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腹中胎儿是需要预留遗产份额的,应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共有三种情形:1、当出生的胎儿为活体时,胎儿可以取得该份遗产;2、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原保留的遗产份额仍视为被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分配;3、如果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不久后死亡,则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属于胎儿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综合比较,觉得还是B项较为合适。

第6题:

以下哪个人可以不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 )

A.李某系某大学的法律系学生,利用假期到某基层法院实习

B.担任法官多年现已退休的王某

C.张某曾在某基层人民法院试用过一段时期,现已离开法院

D.某基层人民法院的法警江某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包括在职立案、审判、执行、笔录制作、司法文书送达等法官系列相关人员;也包括到法院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院试用、借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故选项A、B中李某和王某都要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选项c中张某虽曾在法院试用,但现已离开法院,在试用期间张某应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约束,期满后离开法院则不受约束。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9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显然选项D中的江某也可纳入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

第7题:

张某借给李某100万元,由第三人赵某提供抵押担保,未经赵某书面同意,张某允许李某转让50万元债务给王某,下列哪些说法没有法律根据()

A.赵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B.赵某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

C.赵某承担50万元的担保责任

D.由法官根据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具体决定赵某的责任


参考答案:A, B, D

第8题:

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夏天因雷电起火,房屋被烧毁。该房屋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A、赵某

B、郑某

C、陈某与郑某

D、赵某与陈某


参考答案:A

第9题: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考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拐卖妇女罪及其法定刑升格情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的情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共同犯罪;盗窃罪的构成
【答案及详解】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张某与郭某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迭21天之久,构成非法拘禁罪。
2.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两人向赵某索债不成,遂将甲以6000元卖给陈某,系以出卖为目的,将扣押的妇女转手出卖给他人,构成拐卖妇女罪。需要注意的是,张某与郭某虽然是以索债为目的扣押赵某的女儿甲,而且是在索要债务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出卖了甲,但这一事实并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因为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卖给他人,就构成拐卖妇女罪。
3.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在实施非法拘禁和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张某与郭某二人相互协商,相互配合,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4。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并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法定刑升格。因此,郭某奸淫甲的行为不单独定罪,但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5.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这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单独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不构成共犯。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趁机奸淫了甲,张某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张某对郭某的奸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6.陈某以6000元的价格买回被拐卖的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7.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陈某为防止甲逃走,将其反锁在房间里一月有余,构成非法拘禁罪。
8.根据《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陈某后采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而放其返回家乡,因此.可以不追究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9.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遭到张某拒绝之后,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花6000元钱从张某、郭某手中买回甲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这项买卖不受法律保护,陈无权向张某、郭某索取这笔款项。这6000元钱属于赃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也不能归张某、郭某所有。

第10题:

对林某、陈某与黄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 )。A.赔偿黄某全家的人身损害,驳回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B.立即停止废水排放C.赔偿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和黄某全家的人身损害D.赔偿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驳回黄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BC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本题材料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完全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丙公司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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