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表述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正确的是()。

题目

下列表述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正确的是()。

  • A、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 B、应当逮捕的妇女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
  • C、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 D、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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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监视居住既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C.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应当适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D.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无固定住处,也无适当的可供指定的居所,可以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参考答案:AB
解析: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由此可见,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所以,A项正确。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所以,B项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该项认为,针对前述情形“应当适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因此,C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因此,该项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无固定住处,也无适当的可供指定的居所,可以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D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参考答案AB

第2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不同 B.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 C.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可以同时适用 D.人民检察院有权适用拘留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相同,但二者不能同时适用。人民检察院适用拘留的法定情形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第3题:

下列关于票据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承兑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

B.背书只能在汇票上进行

C.汇票的出票人可以为银行

D.保证可以适用于支票


正确答案:C

第4题:

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
B.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C.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D.在看守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此,监视居住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A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既有可能被监视居 住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故B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D选项在看守所执行的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4条 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曰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第5题:

下列有关监视居住的表述,错误的是()。

A.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B.监视居住一律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C.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D.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据此可知,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才能折抵刑期。故本题应选D。

第6题:

下列选项中,关于主刑的特点表述正确的是( )。

A.一个罪可以适用两个主刑

B.不能单独适用,可以附加适用

C.对同一犯罪人可以适用两个主刑

D.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正确答案:D

第7题:

关于票据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承兑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

B.背书只能在汇票上进行

C.汇票的出票人可以为银行

D.保证可以适用于支票


正确答案:C
解析: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A项,承兑只适用于汇票;B项,背书适用于汇票、本票和支票;D项,保证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第8题:

关于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B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C 被判处拘役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D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参考答案:ABCD

第9题:

下列关于票据的表述,正确的是()。

A.承兑只适用汇票和本票
B.背书只能在汇票上进行
C.汇票的出票人可以为银行
D.保证可以适用于支票

答案:C
解析:
汇票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的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由承兑人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其出票人是企业;银行汇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申请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其出票人是银行,故C项正确;承兑只适用于汇票,故A项错误;转账支票也可以背书转让,故B项错误;保证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支票不适用于保证,故D项错误。所以答案选C。

第10题:

共用题干

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下列有关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B: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D: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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