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蓄意杀害杨某。一天,李某在杨某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这时子弹用完,李某本想回去拿,却怕罪行败露,遂放弃。李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第1题:
李某为工商局干部,杨某为公安局干部,二人共同违法作出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应由( )赔偿。
A、李某和杨某共同
B、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
C、李某和杨某分别
D、工商局和公安局分别
参考答案:B
第2题:
甲因私仇蓄意杀害乙。某天,在乙回家途中甲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这时枪里尚有子弹,但甲怕罪行暴露受到惩罚,遂放弃开枪射击。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一般违法行为
D.以为事件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放弃可重复进行的犯罪行为的刑法性质问题。《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放弃可重复进行的犯罪行为中,行为人第一次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这似乎符合犯罪未遂的规定。但是,如果从行为人的行为整体上看,在可以重复进行犯罪行为中,第一次犯罪行为或者第一枪只是整个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人在可以重复进行犯罪行为时,自动放弃犯罪,可视为对整个犯罪行为的放弃。因此本题中,甲在可以重复开枪的情况下,因害怕罪行暴露而放弃,应成立犯罪中止。正确答案是B.
第3题:
杨某因出国留学1年,将其8岁的儿子甲委托李某(系杨某姐夫)代管。一日甲将邻居小孩乙打伤,其损失应由()。
A、杨某承担大部分,李某承担小部分
B、乙监护人承担,如李某有过错适当承担
C、杨某承担,李某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D、李某承担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李某蓄意杀害杨某。一日,李某躲在暗处向杨某开枪射击,未射中。这时其枪中尚有子弹,因怕罪行暴露,遂停止射击,仓皇离开。李某的行为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意外事件
第7题:
第8题:
2003年3月,杨某看中打工妹李某,于是开始追求李某。在遭到李某的拒绝后,杨某便以毁坏李某的名誉为要挟,要求李某嫁给他。在杨某的威胁之下,李某不得已嫁给杨某。有权申请撤销此婚姻的请求权人是()
A.杨某
B.杨某的父母
C.李某
D.李某的父母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