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调解郑某(17岁)与王某打架案件。由于郑某在本地打工生活

题目

公安机关调解郑某(17岁)与王某打架案件。由于郑某在本地打工生活,父母在外地,其提出不通知父母到场,公安机关可以不通知其父母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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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工商局郑某与个体户王某久有积怨,借执行公务之机,以王某销售伪劣商品为由扣押王某营业执照,将其货物查封,查封期间遇暴雨货物淋湿。王某不服,向工商局提出赔偿请求。工商局应作何处理?( )

A.郑某行为是滥用职权,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赔偿

B.工商局应对王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C.工商局应归还王某的营业执照,解除对货物的查封,但对自然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D.郑某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工商局无关,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赔偿


正确答案:B
本题中工商局郑某“借执行职务之机”表明郑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王某因积怨而滥用职权的.无任何证据即扣押执照,查封货物,该行为违法。而王某的损失是由该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也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这就意味着满足了承担赔偿责任的4个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对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故排除AD。C项错在没弄清损害与致害行为的因果关系。

第2题:

郑某故意伤害李某一案,由某县公安局负责侦查,郑某在第一次被讯问后,发现负责本案侦查的侦查员王某是自己伤害李某的现场目击者,于是郑某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回避。但王某表示自己一定会公正处理案件,坚持不回避。后来此案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宋某请该案合议庭审判员陈某到饭店吃饭,边吃边了解案件。开庭审理时,郑某以次为理由申请陈某回避。审判长以理由不合法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问: (1)、王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

(2)、王某的回避决定由谁作出?

(3)、郑某申请陈某回避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1)王某应当回避。因为王某是本案的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其应当回避。
(2)王某的回避决定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作出。
(3)陈某是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其接受当事人一方请客吃饭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郑某申请其回避符合第29条的规定。

第3题:

工商局郑某与个体户王某素有积怨。郑某借行公务之际,以王某销售伪劣商品为由扣押王某营业执照,将其货物查封,查封期间遇到暴雨货物淋湿。王某向工商局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工商局无关,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赔偿

B.郑某行为是滥用职权,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赔偿

C.工商局应对王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D.工商局应归还王某的营业执照,解除货物的查封,但对自然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负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第4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解析:
【考点】拾得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详解】《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就所有权的追回而言,手表无论在李某、王某还是郑某手中,由于手表系遗失物,只要不违反上述法条规定的两项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给付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付费用),所有权人张某均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本题中的情形并没有违反上述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手表。但是,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向所有物的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上述的李某、王某、郑某均非直接占有人,故张某无从要求上述三人返还,因此A、B、C三项均非正确答案;D项的朱某系手表的直接占有人,题目中也没有说明其行使留置权进行抗辩,因此D项正确。【陷阱】本题陷阱较深。看起来,本题就是一道简单地考查《物权法》第107条的题目,但实则不然,在此法条的基础上,本题进一步考查了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针对主体。此外,其陷阱还在于:首先设置了一个2年的时间问题,考查考生对《物权法》第107条中2年的涵义的理解;其次,由于考生的思维惯性,一遇到维修不给维修费立刻会想到留置权,许多考生就会轻易地排除D选项,但答案偏偏就是D选项。

第5题:

2008年6月11日晚8时许,王某、李某与龙某等人在回住处途中,与郑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郑某回到其打工的公司后,将冲突告诉同在该公司打工的老乡张某,张即通过龙某打电话联系李某,双方约定通过打架的方式解决纠纷。当晚11时许,张某纠集了老乡共30余人,龙某、李某也纠集了何某等10余人,双方均持铁棒等凶器至斗殴地点。龙某一方见对方人多,遂逃离现场,张某一方即追赶。张某、郑某及彭某、向某等人追赶上龙某,张某等人对龙某进行殴打。龙某被迫跳入路边池塘。张某、郑某及彭某等即在池塘边捡起石块向池塘内冒出头的龙某投掷,使龙的头部不能浮出水面,致龙某因溺水死亡。本案中,张某、郑某及彭某应定( )。

A.聚众斗殴罪

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

D.不构成罪


正确答案:B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根据具体情况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双方只是为解决纠纷而进行斗殴,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因此,选B。

第6题:

某日,戚某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戚某叫上自己的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的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戚某抓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戚某向郑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郑某损失400元,3日内交付。但是3日过后,戚某并未实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是不会赔偿的,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下列叙述错误的有()。


参考答案:A, D

第7题:

如果张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是经王某同意的,则( )。

A.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继续有效

B.王某与郑某、赵某与孙某的转租合同无效

C.郑某、孙某的租期不能长于张某、赵某的租期

D.王某出卖房屋时,张某、赵某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8题:

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郑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参考答案:对

第9题:

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刘某在打工期间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 )

A.郑某
B.王某
C.郑某的父母
D.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刘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了重婚,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其配偶郑某、现在婚姻中的配偶王某及其近亲属均属于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申请的人。《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郑某的父母有权提出此项申请。刘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属于基层组织,也有权提出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第10题:

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郑某与个体户王某久有积怨,借执行公务之机,以王某销售伪劣商品为由扣押王某营业执照,将其商品查封,查封期间遇暴雨商品淋湿。王某向某县工商局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滥用职权,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赔偿
B:工商局应当对王某的损失负责赔偿
C:工商局应当归还王某的营业执照,解除对商品的查封,但对自然原因造成的商品损失不负责赔偿
D:郑某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工商局无关,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负责赔偿

答案:B
解析:
郑某是借执行公务之机,具有职务行为的外观,故郑某的扣押、查封行为应当认定为行使职权的行为。这些行为显然违法,并造成王某损害。故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排除A、D项。本题应选B项,C项之所以不选,是因为C项表述“但对自然原因造成的商品损失不负责赔偿”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行政机关对查封物具有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也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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