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大街上遛狗。张某故意挑逗狗,之后跑掉,结果狗将路过的孙某咬

题目

王某在大街上遛狗。张某故意挑逗狗,之后跑掉,结果狗将路过的孙某咬伤,并继续追赶孙某。王某为阻止狗继续伤人,在狗不听使唤的情况下,用木棍将狗的腿打断。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可以向张某或王某要求赔偿 
  • B、孙某只能向王某要求赔偿 
  • C、孙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王某存在过错 
  • D、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狗受伤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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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B
[考点]法律关系自勺分类、权利的性质
[解析]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执行的职能(执行法的调整性职能还是保护性职能)、实现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实现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的内容还是否定性后果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往往伴随着法律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等。显见,A项中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与相互间地位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又称主法律关系,是主体间合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可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第一性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B项正确。当选。
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又称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或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项中因钱某和孙某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因毒死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应属于横向的法律关系。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D项涉及权利的性质。所谓权利,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权利可以自由处分(但义务不能任意放弃)。故D项错误,不当选。
[难度系数]**

第2题:

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正确答案:B
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

第3题:

齐某与邻居周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齐某因认为村里的决定偏袒周某,遂对周某怀恨在心。某日,周某在河边钓鱼,旁边有另一村民李某在观看。齐某出门遛狗,看到这个情形,遂喝喊自己的狗去咬李某,狗猛地扑到李某身上,李某倒地时将钓鱼的周某撞到河里,因该河水深流急,周某被淹死。

齐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1)齐某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李某的行为是无意识的,不是犯罪行为。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活动,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同时,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作为方式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作为不等于亲手实施的行为,它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动物、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无意识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
(3)本案中,李某被狗扑倒的身体活动是无意识、无意志的,不是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尽管李某将一旁钓鱼的周某撞入水中溺死,但李某不构成犯罪。
而齐某利用狗和李某在外力作用下无意识的身体移动致使周某被撞入河中淹死,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4题:

2017年11月10日,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家的宠物狗前往并将宠物狗放在李某家的阳台上晒太阳。李某提醒张某说:“把宠物狗放在阳台容易掉下去”。张某让李某放心不会有事。后宠物狗从阳台掉落,将从楼下路过的赵某砸伤,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

B.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 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且安保义务人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小区物业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 A 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据此可知,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系饲养人或管理人。本题中,张某系宠物狗的管理人,不听李某提醒将宠物狗放在阳台砸伤路人赵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 C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建筑物的所有人李某提醒管理人,尽到一定的提醒的义务,但是没有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第5题:

张某晚上牵着狗散步,路过的顾某(3岁)贪玩,用小石头击打狗,致使狗挣脱绳索并咬伤顾某,当时顾某父亲正在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负全部责任
B.张某和顾某父子都要承担责任
C.顾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负全部责任
D.顾某有重大过失,应由顾某父亲负全部责任

答案: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顾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非因此免除张某的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第6题:

高某欲出卖自己多年饲养的一条狗,高某告知买受人秦某狗易咬伤人的事实,但秦某仍表示愿意购买,于是高某要求秦某将狗送回家后三个月内付款。二人约定,在秦某没有付款之前。高某将保留狗的所有权。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该狗挣断铁链逃脱,被孙某拾得。在孙某一个多月的饲养过程中,有人间及该狗是谁家的时候,孙某都回答说是暂时替他人保管的。某日,孙某将狗放到外面,将行人周某咬伤。孙某觉得此狗不易驯服,便将狗出卖给陈某,但没有指出狗经常咬人的事实,不料狗又咬伤了不少人,为此,陈某要求孙某退还价款,返还狗给孙某。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何认定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行为的性质?陈某能否取得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4)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1)本案涉及如下民事法律关系:1)高某与秦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高某是出卖人,秦某是买受人。2)秦某与孙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孙某是管理人,秦某是受益人。3)孙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孙某是出卖人,陈某是买受人。4)周某与高某、孙某之间存在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周某是受害人,高某、孙某是侵权人。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高某和孙某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首先,高某与秦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由于秦某没有付款,这意味着高某仍然是狗的所有人(主人)。高某作为动物的主人,应当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次,由于秦某与孙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孙某是狗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如果管理人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明知狗不易驯服,却擅自带狗外出,对狗看管不严,有主观过错,因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秦某不承担周某被咬伤的民事责任。因为狗脱离秦某的管理,不是现实的管理人,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3)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效力待定。由于孙某只是管理人,对狗没有所有权,但孙某却擅自实施处分行为。如果狗的所有人追认该行为,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这里的所有人是高某,而不是秦某。陈某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狗的所有权。
(4)由于孙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狗易咬伤人的事实),因此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陈某据此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可见,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成立,但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评析] 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关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无权处分、可撤销合同。本案涉及物权、债权和侵权等知识,综合性极强,难度很大。本案涉及的知识点包括:买卖合同的效力,所有权保留条款、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贵任的承担、善意取得、可撤销合同。考生在回答该案例分析题时,应当注意:第一,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所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到底应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争议颇多。通说观点认为,此时应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因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仍然是出卖人,这一点要格外注意。第三,无处分权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结合本案,对无权处分行为实施追认的主体尚不能明确。如果秦某已经支付价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应当是秦某,如果秦某没有付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是高某,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即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秦某已经付款给高某,则秦某取得了狗的所有权,此时对周某承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是秦某和孙某,而高某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因为高某已经不是狗的所有权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狗便被孙某拾得,这足以表明狗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高某的手中,因此,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仍然是孙某和高某二人。

第7题:

张某因与王某有私仇,在王某从农田回家的路上解开谢某绑在树上的狼狗,让其去咬王某,王某情急之下,用随身带的锄头将狗打死。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

A.王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B.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D.王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A
[答案] A。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本题中张某指使谢某的狼狗去咬王某,王某将狗打死损害的是第三人谢某的利益,故王某的行为应当是紧急避险。

第8题:

108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表、钱物偷 走

108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表、钱物偷 走。本案中。

A 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正确答案:B
李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将王某打昏,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仅实施了盗窃财物的行为,所以构成盗窃罪。

第9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买了一栋老房屋,张某将房屋翻修时发现房屋的顶梁上藏有金条,原来的卖主已经出国,音信全无,无法确认金条的所有人,金条应归张某所有
B:某地突降大雨,王某发现一头牛顺河漂流,王某不顾河水湍急,将牛捞起,牛应归王某所有
C:陈某将坏录音机丢人垃圾箱,于某发现后将录音机捡回,修理后仍可使用,录音机应归于某所有
D:孙某的宠物狗走失,蒋某捡到后,将小狗归还孙某,蒋某要求孙某支付必要的交通费用,孙某有权拒绝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中的金条是隐藏物,所有人不明,应归国家所有,不归发现人所有,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牛是漂流物,不归拾得人所有,拾得人应归还失主,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录音机是抛弃物,所有权人已经抛弃了所有权,拾得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蒋某拾得宠物狗,将其送还失主,失主应支付拾得人必要的费用,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10题:

高某欲出卖自己多年饲养的一条狗,高某告知买受人秦某狗易咬伤人的事实,但秦某仍表示愿意购买,于是高某要求将狗送回家后3个月内付款。二人约定,在秦某没有付款之前,高某将保留狗的所有权。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该狗挣断铁链逃脱,被孙某拾得。在孙某1个多月的饲养过程中,有人问及该狗是谁家的时候,孙某都回答说是暂时替他人保管的。在饲养狗的l个多月期间,狗曾咬伤了几位到孙某家做客的朋友,这使得孙某感到此狗不易驯服。某日,孙某将狗放到外面,狗又将行人周某咬伤。孙某便将狗出卖给陈某,但没有指出狗经常咬人的事实,不料狗又咬伤了不少人,为此,陈某要求孙某退还价款,将狗返还给孙某。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何认定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行为的性质?陈某能否取得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4)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如下民事法律关系:1)高某与秦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高某是出卖人,秦某是买受人。2)高某与孙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孙某是管理人,高某是受益人。3)孙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孙某是出卖人,陈某是买受人。4)周某与高某、孙某之间存在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周某是受害人,高某、孙某是侵权人。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高某和孙某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首先,高某与秦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由于秦某没有付款,这意味着高某仍然是狗的所有人(主人)。高某作为动物的主人,应当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次,由于高某与孙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孙某是狗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如果管理人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明知狗不易驯服,却擅自将狗带走外出,对狗看管不严,有主观过错,因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秦某不承担周某被咬伤的民事责任。因为狗脱离秦某的管理,不是现实的管理人,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3)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效力待定。因为孙某只是管理人,所以对狗没有所有权,但孙某却擅自实施处分行为。如果狗的所有人追认该行为,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这里的所有人是高某,而不是秦某。陈某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狗的所有权。
(4)由于孙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狗易咬伤人的事实),因此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陈某据此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可见,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成立,但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第l27条(动物致人损害),《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第54条第2款(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第55条第l款第l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第l34条(所有权保留条款)。本案有三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所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到底应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争议颇多。通说观点认为,此时应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因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仍然是出卖人,这一点要格外注意。第三,无处分权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结合本案,对无权处分行为实施追认的主体尚不能明确。如果秦某已经支付价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应当是秦某,如果秦某没有付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是高某。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即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秦某已经付款给高某,则秦某取得了狗的所有权,此时对周某承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是秦某和孙某,而高某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因为高某已经不是狗的所有权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狗便被孙某拾得,这足以表明狗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高某的手中,因此,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仍然是高某和孙某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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