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系某市地税局分管人事副局长,负责人员的分配问题。刘某为刚参加

题目

赵某系某市地税局分管人事副局长,负责人员的分配问题。刘某为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希望赵某能为其安排理想的岗位。赵某进而要挟刘某如不送钱将会把其分配到最艰苦的地方。刘某不得已送给了赵某2万元钱,最后被安排到所希望的工作。赵某的行为构成()。

  • A、敲诈勒索罪
  • B、受贿罪
  • C、诈骗罪
  • D、索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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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赵某二人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现金,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行至一十字路口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某、赵某构成抢夺罪。


参考答案:错

第2题:

家住北京的乔某(29岁)与杨某(28岁)是夫妻,婚后无子女,要求收养赵某与刘某的次子赵刚(11岁)为养子。赵某与刘某感觉家中生活困难,便作主答应下来,但赵刚毕竟是自己亲生,心中不免有些伤感,便委托乔某与杨某办理收养公证。乔某与杨某带着赵刚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向公证处提交了申请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了赵某和刘某代办公证的委托书。问:公证处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公证处不能办理该项收养公证。因为:第一,收养人不符合条件,在办理公证时,收养人分别只有29岁、28岁,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岁。
第二,在办理公证时,被收养人赵刚已经11岁,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被收养人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收养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由父母作主,该案中,赵某与刘某在未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答应了乔某与杨某得收养要求。
第三,不符合办理收养公证得程序。申请办理收养公证,应该由收养人、有识别能力得被收养人与送养人三方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3题:

王某,某市地税局一名科长,中共党员。一次,分管王某科室的副局长遭遇车祸,受伤住院。王某得知消息后,想去慰问一下,却为拿什么礼品犯了难。朋友提醒,不送礼品,可以直接给现金,一般来说送去200元即可。王某觉得有道理,但又认为“给领导送礼,200元太少”,最终给副局长送去2000元。请分析王某的违纪行为。


正确答案: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王某借看望领导之机,送给领导严重超出当地礼尚往来标准的现金,违反了党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4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解析:
【考点】公务员交流【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第2、3款、64条、65条、66条之规定,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外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A选项中,沈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属于调任。同理,C选项中,吴某的职务变动属于调任。D选项中郑某为挂职锻炼。而B选项中,刘某从高校行政人员到法院书记员的过程不属于调任,因为调任是把被调任者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也不属于转任,因为转任只在公务员队伍之间进行,而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畴;也不属于挂职锻炼,因为挂职锻炼者的身份也必须是公务员。据此,刘某的职务变动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B选项当选。

第5题:

以下关于公务员回避情形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王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在国务院某部担任行政司副司长,则刘某不得再在该司中任职 B.张某与赵某为同楼居住的邻居,张某为某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奉命办理涉及赵某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则张某必须回避 C.晓华系吴老之女,吴老为某行政机关副局长,则晓华不能担任该局的会计 D.韦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苗族自治县人,则其一般不得担任该苗族自治县县长


正确答案:AC
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A、C项正确,B项错误。同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D项也不正确。故本题当选A、C项。

第6题:

赵某年满20岁,为某高校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在校期间因为与同学刘某发生矛盾而将刘某打伤,刘某为此花掉医疗费2000元。该笔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

A.由赵某承担

B.由赵某的扶养人赵某某夫妇承担

C.由A、B两项所列人员承担连带责任(⊙o⊙)

D.由赵某的扶养人赵某某夫妇先行垫付


正确答案:D
D【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据此已经成年却无生活来源者由其扶养人垫付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侵权行为。所以本题医疗费用由赵某的扶养人赵某某夫妇先行垫付。

第7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正确答案:B
[考点]公务员交流制度
[解析]《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该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在此,需要特别界定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范围。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它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的特点。公务是与普通的劳务相区别的。所谓劳务,泛指一切以劳力为主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社会服务性的活动。它与公务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例如,高校的副校长代表国家,从事高校管理、学位授予、国际交流等公务性活动,因此与普通的高校行政人员不同。是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经理根据国家的委派,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从事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属于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本题A项中沈某作为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这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人机关担任领导职务。C项中国有企业经理吴某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上述两种调任均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制度。所以A项、C项被排除。
《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D项中郑某作为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符合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挂职锻炼的规定,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制度,所以D项不当选。
关于B项.高校的行政人员,是在高校中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高校普通行政人员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主要是靠提供劳力来实现的,是在管理者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之下进行的,他们并不代表国家从事享有法律规定职权的管理活动,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区法院聘任制书记员属于该条所指的辅助性职位,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4条中所规定“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范畴,所以刘某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不属于调任。而且刘某不属于履行公职的公务员范畴,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意味着他改变了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所以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的挂职。那么,这是否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呢?《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
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由此可知。转任需要在公务员范围内进行.即由某一公务员职位转为其他公务员职位,而如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综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并不属于公务员交流的范围,B项当选。

第8题:

赵某系某市税务局分管人事副局长,负责人员的分配问题。刘某为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希望赵某能为其安排理想的岗位。赵某进而要挟刘某如不送钱将会把其分配到最艰苦的地方。刘某不得已送给了赵某8万元钱,最后被安排到所希望的工作。赵某的行为构成( )。

A.敲诈勒索罪

B.受贿罪

C.索贿罪

D.侵占罪


正确答案:B

第9题:

下列哪个选项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某县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甲企业(国有企业),强令乙企业(私营企业)与甲企业签订订购合同,乙企业不从,县政府将其银行账户冻结
B:某县地税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由,以县地税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的商品
C: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刘某相撞,发生争执后,张某将刘某打伤
D:某县拘留所警察梁某的朋友祝某被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孙某将陆某打伤。祝某、陆某、孙某均关押于该拘留所

答案:C
解析:
A项,县政府冻结乙企业账产,是违法行使职权给乙企业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项,钱某以县地税局名义没收,也是违法行使职权给赵某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项,张某将刘某打伤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故应当由张某个人对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C项。D项,梁某指使孙某将陆某打伤,其“指使”行为是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该指使行为违法且造成陆某伤害,故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0题:

下列人员不符合博士后进站条件的是()。

  • A、赵某,男,30岁,刚获得博士学位,无工作经历
  • B、钱某,女,29岁,怀孕中,获得博士学位1年,有工作经历
  • C、孙某,男,34岁,曾在某博士后站从事2年博士后研究工作,已出站
  • D、李某,男,33岁,3年前获国外博士学位,现任某市科技局副局长(副处级)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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