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场向乙电视机厂去信,表示愿意购买该厂生产的某型号电视机100

题目

甲商场向乙电视机厂去信,表示愿意购买该厂生产的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与此同时,乙电视机厂也向甲商场去信,表示愿意向该商场出售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双方的信件中都对电视机的单价、质量、包装和交货方式,都做了完全一致的要求。则此买卖合同:()

  • A、没有成立
  • B、已成立但未生效
  • C、已经成立
  • D、因未签订合同书而不能成立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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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百货商店与乙电视机厂订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型号电视机器100台。双方之间的债属于:()。

A、约定之债

B、种类物之债

C、单一之债

D、财物之债


参考答案:A,B,C,D

第2题:

2001年9月某电视机厂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负责该厂火灾保险,电视机厂缴纳保费。2001年11月,电视机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维修厂房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灾。电视机厂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事后,电视机厂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建筑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只赔偿了50万元。于是电视机厂向保险公司索赔。甲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赔偿了电视机厂100万元。赔付后,甲保险公司向建筑公司提出追偿要求。建筑公司一再借故拒绝。遂甲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结合我们所学的保险原理,分析此案例。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代位追偿。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电视机厂的损失是由于建筑公司造成的,由此可以取得向建筑公司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电视机厂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并发生了火灾事故,所以也有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赔偿了电视机厂100万赔款以后,依法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从第三者责任方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多只能是100万。

第3题:

某商场甲与某电视机生产厂家乙因货款问题产生纠纷,乙遂拒绝向甲商场供货。当客户向该商场销售员询问是否有乙厂的电视机,销售员故意说:“乙厂的产品不合格,返修率高,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商场已拒绝销售乙厂的产品。”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并未通过宣传媒介诋毁乙的商业声誉,故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B.甲的行为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D.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的条件包括:
(1)实施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诋毁商誉的行为,而不论是否通过宣传媒介进行;
(3)诋毁行为是针对特定的经营者。本题中,甲某的行为满足以上三个要件,故选项B当选。名誉权和商誉权有区别,名誉权属人格权,商誉权则多将其归属于知识产权,荣誉权则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故选项ACD都不当选。

第4题:

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是商场责任,不可以找商场进行退换
B.宋某应该向生产者请求更换、退货
C.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责任,不需要有现时损害
D.因质量瑕疵,宋某可要求商场承担“三包”责任

答案:A,B
解析:
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承担三包责任。

第5题:

商场计划拨款9万元,从厂家购进50台电视机,已知该厂家生产三种不同型号的电视机,出厂价分别为:甲型电视机1500元,乙型电视机2100元,丙型电视机2500元。若商场销售一台甲型电视机可获利150元,销售一台乙型电视机可获利200元,销售一台丙型电视机可获利250元,在同时购进两种不同型号电视机的方案中,要使销售获利最多,应选择哪种进货方式?( )



A.甲25台 乙25台
B.甲35台 乙15台
C.乙20台 丙30台
D.甲30台 丙20台

答案:A
解析:
代入各项可知:A项总价9万元,获利8750元;B项总价8. 4万元,获利8250元;C 项总价11.7万元,大于9万元,排除;D项总价9. 5万元,大于9万元,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第6题:

乙经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时代卖一台录像机。乙到某地后发现当地所卖的录像机并不便宜,而电视机较便宜。乙知道甲还未电视机,于是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自己处理电视机,而乙不同意。试分析:该电视机是否由乙留下自己处理?


参考答案:乙可不收下电视机,而由甲处置。因为乙为甲代买电视机的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甲收下电视机而未表示反对,表明甲对乙的行为予以追认,乙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

第7题:

甲电视机厂因效益不好,经营困难,甲厂在电视台作广告说自己销售的电视机就是乙电视机厂(知名厂家)生产的电视机,则该行为构成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

A.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行为

B.虚假表示的行为

C.虚假宣传的行为

D.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正确答案:C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所以本题应选C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中,第()()()分别是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行为、虚假表示的行为。

第8题: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下列意思表示中,属于要约的是( )

A.甲商场向客户散发的商品价目表

B.甲公司在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C.甲公司在报纸上发布的招股说明书

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欲购买乙公司某种型号的电视机10台,每台3000元人民币


正确答案:D

第9题:

某商场发特快专递给某电视机厂说:“急欲以每台1500元的价格购某品牌的彩电,请即发货。”电视机厂立刻将电视机交付运输,后另有人出更高价格买这批彩电,电视机厂立即派人中途取回运输中的电视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电视机厂的行为撤回了承诺
B:电视机厂的行为撤销了承诺
C: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成立
D: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不成立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商场的要约中要求电视机厂立即发货,故电视机厂按要约的要求将电视机交付运输时承诺生效。另《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故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而本题中承诺已经生效,已不能撤回。因此,A、B两项错误,当选。《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成立。因此,C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当选。

第10题: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视机购买委托合同,由张某代为购买50台电视机。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从乙公司买进50台电视机,总价款25万元,同时张某向乙公司支付4万元定金;由乙公司负责送货,货到张某指定仓库验收后5天内张某结清全部款项。乙公司将50台电视机错发成了60台。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雷暴天气,致使10台电视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张某验收货物时,当即对遭到损坏的10台电视机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电视机交付给甲公司。由于电视机市场低迷,甲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使张某无法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在交货后第10天,张某向乙公司披露了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


【问题】


1.乙公司在知道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后,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张某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


3.甲公司多收的10台电视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发生转移?


5.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1.(1)乙公司能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2)《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1)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有效。


(2)《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为25万元,故其定金数额最多为5万元,其订立的4万元的定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有效。


3.(1)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但拒绝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也可以接收,但对多收部分的10台电视机应支付相应的价款。


(2)《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4.(1)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将电视机交付给张某时发生转移。


(2)一般来说,法律对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的观点。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和乙约定了交付地点,不属于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的规定。因此,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张某和乙约定的指定地点交付时风险发生转移。


5.(1)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2)《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丙公司对该10台受损电视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乙公司尚未将电视机送到指定仓库,即尚未完成交付,所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仍由出卖方即乙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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