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

题目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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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以其妻李某为被保险人,向A人寿保险公司和B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投保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50万元。现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李某死亡,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为()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80万元


正确答案:D

第2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三人的出资额,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以现金2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10万元和价值20万元的实物出资;丙以现金15万元和价值35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B.甲以价值50万元的实物出资;乙以现金10万元和价值2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丙以现金20万元出资

C.甲以现金10万元和价值3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乙以价值20万元的实物出资;丙以现金15万元和价值25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D.甲以现金20万元出资;乙以价值50万元的实物出资;丙以价值3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正确答案:A

第3题:

某公司2007年和2008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000万元和2400万元,应收账款额分别为50万元和89万元,则这一时期单纯由销售收入增加导致的应收账款增加额约为( )万元。

A.50

B.30

C.20

D.10


正确答案:D
解析:从2007年到2008年,销售收入从2000万元增加到了2400万元,增长了20%;这一时期,期初的应收账款额为50万元;因此,由于销售收入增加导致的应收账款增加额为50×20%=10(万元)。

第4题:

(三)

甲、乙、丙三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小商品批发业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甲以一辆汽车出资,作价20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30万元;丙以50万元现金出资,其中首期出资为20万元,其余3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足。公司章程还约定: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20%、30%和50%的公司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并设立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二年。公司成立后,发现甲用来出资的汽车实际价值仅为5万元。在经营的过程中,因三人产生矛盾,丙打算将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权予以转让。

请回答以下问题:

肘于甲因出资不实而产生的15万元差额,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甲应当补足该15万元差额,乙、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应当将其持有的20%的公司股份降低到5%,并相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C.甲应当补足该15万元差额,乙、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丙对该15万元差额,应当按照2:3:5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第5题:

甲、乙、丙于2004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4月丙将其部分股权依法转让给丁。2006年3月查实甲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虚报为50万元。根据规定,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乙、丙和丁均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股东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应由乙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6题:

甲、乙、丙于2005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6月查实甲的机器设备50万元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

B、甲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

C、甲应补交其差额30万元

D、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必须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E、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乙和丙承担对公司外债的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

第7题:

甲、乙、丙于2001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2月丙将其部分出资额依法转让给丁。2006年3月查实甲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虚报为50万元。根据规定,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只有乙和丙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应由乙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8题:

投保人将保险价值为150万元的财产同事向甲、乙两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若以此保险事故造成实际损失为80万元,按照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乙两家财产保险公司承款是( )

A、20万元和60万元

B、30万元和50万元

C、40万元和40万元

D、60万元和20万元


正确答案:A

第9题:

甲、乙、丙于2004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4月丙将其部分股权依法转让给丁。2006年3月查实甲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虚报为50万元。根据规定,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乙、丙和丁均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应由乙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10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正确答案:C
[考点]按份共有
[解析]首先,本题中第一步应确定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对楼房所有的性质,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知,因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未对楼房属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进行约定,而题目中又无四人具有家庭关系的表述,故其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据此,选项B正确。其次,选项A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管理费用的负担。根据《物权法》第98条的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可知,按份共有人对管理费用负担的原则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份额负担”。本题中,按份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对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并没有约定,应按投资比例承担。据此,选项A正确。
再次,选项C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按份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之间对共有楼房的重大修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才可处分楼房,而红光公司投资仅占50%,无权单独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据此,选项C错误。
最后,选项D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知,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自由转让,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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