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空调5台,售价3万,规定:甲交货后乙付款。但甲在规定时间没有交货,反而要乙付款,乙拒绝付款。对此,你的看法是()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朱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
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第3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0 年4 月1 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0 年4 月10 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第4题: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和付款的先后顺序的,甲公司在乙公司没有交货之前有权拒绝其付款的要求
B.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甲公司在乙公司交货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付款的要求
C.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乙公司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乙公司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自行解除合同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交货后3天内乙公司付款。交货前夕,甲公司听说乙公司负债累累,怀疑乙不能按时支付货款,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不交货属于违约行为
B.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交货
C.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甲公司应按约定交货,除非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无付款能力
E.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先支付货款
第7题: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空调,便于2007年2月1日致函乙公司,称可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空调。乙公司考虑到甲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空调,但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空调送至乙公司,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致乙公司,同意乙公司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空调售价l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乙公司订货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空调900元出售。乙公司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甲公司电话告知乙公司收到2月6日函件。这一过程中属于初始要约的是( )。
A.2月1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
第8题:
一.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
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
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释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该要约的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是要约。
第9题:
第10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所以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因此,选择C选项。A项: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A项中,甲公司暂定不向乙公司供货,不构成违约。B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B选项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交货,所以B项先付款再交货说法错误。D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如果未恢复履行能力并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自行解除。D项说法中,“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