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看守所民警张某某因当班时间饮酒,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脱逃,根

题目

某看守所民警张某某因当班时间饮酒,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脱逃,根据"五条禁令"对张某某应当予以()。

  • A、纪律处分
  • B、记大过
  • C、辞退或者开除
  • D、停止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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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系某看守所民警,因对在押人员刘某怀有成见,令与刘某同监室的王某将刘某打伤。因此对民警李某可以采取禁闭措施。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根据《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2)沙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题干中李某系某看守所民警,因对在押人员刘某怀有成见,令与刘某同监室的王。某将刘某打伤。但缺乏“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因此不能对民警李某采取禁闭措施。

第2题:

赵某是某看守所的监管人员,2009年在其值班之际,为了发泄对看守所领导人员的不满,私自将在押人员钱某放走,致使钱某由此脱逃。对本案的定性正确的是:()

A: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是共犯
B:钱某构成脱逃罪,赵某是共犯
C: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构成脱逃罪,对两者仍适用总则共犯的规定
D: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构成脱逃罪,对两者不适用总则共犯的规定

答案:D
解析:
【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详解:在刑法分则已经将某种帮助、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通常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对赵某而言,其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对钱某,则直接认定为脱逃罪而不认为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第3题:

公安派出所民警甲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带出看守所进行现场实地辨认,其间,民警甲和同事至超市买香烟,将王某一人拷在车厢内,王某趁机挣脱手铐逃跑。甲的行为构成()。

A.玩忽职守罪

B.私放在押人员罪

C.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D.徇私枉法罪


参考答案:C

第4题:

天天城区某街道张某的理发店与李某的便利店相邻。某日,因张某在便利店门口堆放物品,李某与之发生口角,经其他人劝开后,张某趁李某不备拿起理发店的拖把打向李某,李某闪避不及被打中腿部(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导致现场混乱,有人见状打110报警。派出所值班民警老关、小王接到指令后立即出警。
民警达现场后,张某声称“这是我们的私事,警察管不着”,不顾现场群众劝阻和民警的口头制止,继续吵闹并拿着拖把追打李某。此时,民警最恰当的做法是:(单选)

A.民警小王将李某强行带离
B.民警二人合力控制张某
C.对张某使用催泪喷射器
D.出枪警告

答案:B
解析: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强行带离现场适用于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人员,李某是被侵害人,不能强行带离,故A项错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应当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十九条: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张某不顾民警的口头制止仍然对李某实施殴打,民警可以对其采取徒手制止方式,故B项正确。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故C项错误。
第三十条: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故D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第5题:

有过贩毒史的李某某(男,某省乙市人,2017年曾因贩毒被处理)进入甲市后在甲市一四星级酒店登记住宿时触发预警系统。7月11日甲市民警小孙负责在工作平台查询李某某住宿信息及是否有同行同住人,查询到的相关的信息如下表所示。结合该表,下列分析正确的有:

A.李某某与张某同住
B.李某某可能与孙某有联系
C.张某在一个月内与不同男性同住
D.张某是卖淫女

答案:A,C,D
解析:
如图所示,7月10日李某某与张某同住1405房间,故A项正确。李某某与孙某并无交集,孙某两次入住的房间均为1406,时间都为17:00,李某某于1月10日和张某共同入住1405房间,李某某与孙某之间除了共同住在一起过的张某,两人并无关联性,故B项错误。张某在七月分别与王某、李某某同住,故C项正确。张某分别与孙某、王某、李某某同住过,且多名男性之间并无关联性,据此推断张某可能为卖淫女,D项正确。因此选择ACD选项。

第6题:

甲某因其丈夫在公安局看守所工作,所以与看守所的监管人员都很熟悉。一天,甲某接受在押重刑犯乙某亲属3万元钱,帮助乙某从看守所逃走。甲某的行为构成(  )。
A.受贿罪
B.私放在押人员罪
C.脱逃罪
D.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


答案:C
解析:
甲不具备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构成脱逃罪共犯。

第7题:

天天城区某街道张某的理发店与李某的便利店相邻。某日,因张某在便利店门口堆放物品,李某与之发生口角,经其他人劝开后,张某趁李某不备拿起理发店的拖把打向李某,李某闪避不及被打中腿部(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导致现场混乱,有人见状打110报警。派出所值班民警老关、小王接到指令后立即出警。

民警达现场后,张某声称“这是我们的私事,警察管不着”,不顾现场群众劝阻和民警的口头制止,继续吵闹并拿着拖把追打李某。此时,民警最恰当的做法是:

A.民警小王将李某强行带离
B.民警二人合力控制张某
C.对张某使用催泪喷射器
D.出枪警告

答案:B
解析: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强行带离现场适用于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人员,李某是被侵害人,不能强行带离,故A项错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应当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十九条: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张某不顾民警的口头制止仍然对李某实施殴打,民警可以对其采取徒手制止方式,故B项正确。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故C项错误。
第三十条: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故D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第8题:

工人张某被红星监狱聘为监管人员,但没有编制,因收受犯人王某的贿赂,利用其监管的便利,私自放其出狱。张某的行为构成( )

A.私放在押人员罪

B.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C.徇私枉法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若干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400条第1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本题选A

第9题:

某看守所民警张某某因当班时间饮酒,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脱逃,根据"五条禁令"对张某某应当予以()。

A.纪律处分
B.记大过
C.辞退或者开除
D.停止执行职务

答案:C
解析:
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10题:

1999年4月4日,冯某因持刀抢劫被公安局依法逮捕。冯某的父亲冯某某为使其儿子逃避法律制裁,找到派出所的民警李某,请李某帮忙想办法如何处理。李某就在笔记本上写了“1985.5.12(公历)”的字样。冯某某将李某写的这张纸条交给了公安局户籍科的郭某。郭某按照纸条上写的时间,重新填写了冯某的户口底卡,把冯某的出生时间由1983年2月7日改为1985年5月12日。1999年4月15日,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到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冯某,把改小年龄之事告诉了冯某,以便统一口径。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构成包庇罪
B.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D.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案:A
解析:
解析:B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李某并非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该罪。D项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本题中李某并非负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只是利用了公安干警的身份条件,向犯罪嫌疑人透露有关伪造证据的情况,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在修改身份证底卡的过程中,仅仅提供了修改建议,并未亲自实施修改行为,而且也只是对冯某通风报信。故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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