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路过丙家,发现丙家门口有一狗,甲便拾起石头向狗砸去,狗

题目

甲、乙两人路过丙家,发现丙家门口有一狗,甲便拾起石头向狗砸去,狗随即窜上来把乙咬伤,经查狗是丙替丁所养,则乙的损失,应当由()赔偿。

  • A、甲
  • B、甲和丙
  • C、丙
  • D、丁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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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用石头打乙的狗,该狗即扑向甲。甲及时躲避,但狗咬伤了丙。丙情急之下拿过丁的手机将狗打伤。丙花去医药费600元,丁花去修理费200元。丙、丁损失的赔偿方案应当是( )。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丁的损失均由甲、乙连带赔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正确答案:D
解析:对于丙而言,该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甲的过错造成的,其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丁而言,他因丙紧急避险而导致的损失是由于甲的行为造成的,因此,甲应对丁承担民事责任。ABC是错误的,只有D是正确答案。

第2题:

甲乙二人同行,行至丙宅前,见丙所养的狗卧于门前。甲一时兴起,拣起石块击狗,狗窜起咬人,甲急避之,乙却被狗咬,乙的损失,应当:()。

A、由养狗人丙赔偿

B、由甲负责赔偿

C、由甲和丙共同赔偿

D、由甲部分赔偿,乙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参考答案:B

第3题:

甲挑唆乙(甲、乙均已成年)去打正在熟睡的狗,狗被激怒后追乙,恰巧丙经过,乙便躲在丙身后,狗将丙咬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丙有权要求狗的主人承担侵权责任

B.丙有权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C.丙有权要求甲、乙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D.丙有权要求甲、乙承担侵权责任,但无权要求狗的主人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D

第4题:

甲、乙系夫妻关系。甲喜欢养宠物,乙讨厌宠物。某日,甲带自己购买的宠物狗散步,宠物狗将路人丙咬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对该宠物狗的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B.甲.乙对该宠物狗的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C.丙可以向甲主张医药费
D.丙可以向乙主张医药费
E.如果丙知道该宠物狗是甲自己购买的,则丙只能向甲主张医药费

答案:B,C,D
解析:
知识点:共同共有。甲、乙系夫妻关系,他们对宠物狗的所有权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丙既可以向甲主张医药费,也可以向乙主张医药费,同时还可以向他们两人共同主张医药费。

第5题:

18岁的甲带着5岁的乙出去玩,路过丙家门口,甲指着丙家门口拴着的大狼狗对乙说:“你拿个棍子去打它,它以后就不敢咬你了。”乙于是拿着棍子去打,结果狗将绳子挣断把乙咬伤,对此,( )承担民事责任。

A.甲

B.乙

C.丙

D.甲丙共同


参考答案:A
解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教唆乙去打狗,结果乙被咬,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第6题: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见乙家所养的狗卧在家门口,捡一块石头向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5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用100元。丁的5个西瓜价值5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D.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C
「考点」动物侵权
「解析」关于动物致损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责任。关于紧急避险,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甲乃引起险情之人,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责任。故C正确,ABD错误。

第7题:

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是( )。

A.甲、乙合谋殴打乙

B.甲指使乙打丙

C.甲家的狗因乙的挑逗将丙咬伤

D.甲、乙各持一块石头向丙扔去,其中一块正中丙之面门


正确答案:C
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结果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用了广义共同侵权的概念。广义共同侵权包括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行为。不管行为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也不管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两个主体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结果即可成立共同侵权。本题中A项、B项和D项所列情形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A项属于共同故意行为,B项属于教唆行为,D项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可见,这些选项都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只有C项不符合共同侵权要件。依据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则,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但是动物致人损害系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因此,C项表述的情形中,甲、乙不构成共同侵权,仅乙一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重点,也是难点,需要深入理解方可全面把握我国法律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

第8题:

甲、乙两人路过丙家,发现丙家门口有一狗,甲便拾起石头向狗砸去,狗随即窜上来把乙咬伤,经查狗是丙替丁所养,则乙的损失,应当由()赔偿。

A.甲

B.甲和丙

C.丙

D.丁


参考答案:A本题解析:本题考核特殊民事责任。

第9题:

甲乙两人路过丙家,发现丙家门口有一条狗,甲随即捡起一块石子向狗砸去。狗挣断链子窜了上来,甲未被咬着,乙却被狗咬伤。经查狗是丙替丁家看养的。此案中,应当( )。

A.丙向乙赔偿

B.丁向乙赔偿

C.甲向乙赔偿

D.乙无权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C
乙之所以被狗咬,完全是由于甲用石头砸狗造成的,所以甲要承担责任向乙赔偿。故选C。

第10题:

村民甲系精神病人。一日,甲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花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西瓜踩碎3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8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因责任承担丙、丁与乙及甲的监护人戊发生纠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案应做如下处理:
第一,甲应当对丙的受害承担责任,而不是由狗的饲养人乙对丙的受害承担责任。由于甲属于精神病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甲的行为所致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戊承担责任。戊作为甲的监护人,在该事件中未尽到监护义务,不存在减轻责任的理由。
第二,行人丙因紧急避险踩碎丁的西瓜,致使丁受到16元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害是由紧急避险引起的,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的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危险是由精神病人甲的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因此,丁的损失应由甲承担。由于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承担的责任由甲的监护人戊承担。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129条(紧急避险)、第133条(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作答本案例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民事责任和免责事由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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