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企业和丁企业在甲企业与乙银行的借

题目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企业和丁企业在甲企业与乙银行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但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丙企业与丁企业事后约定,甲企业不能清偿借款时,丙企业和丁企业平均承担保证责任。甲企业的借款到期但无力清偿,乙银行遂向丙企业主张保证责任,要求其偿还100万元的债务,根据以上表述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A、丙企业与丁企业提供的是连带共同保证
  • B、丙企业应当向乙银行清偿100万元的债务
  • C、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企业追偿100万元
  • D、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丁企业追偿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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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甲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又请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丙企业应对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解析]此项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应先以甲企业的机器设备抵偿债务,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第2题:

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2) 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3) 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1) 丁企业在票据未获支付的情况下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我国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2) 丁企业可以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企业有权向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进行追索。 (3) 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后则有权向甲企业进行追索。因为丙企业是保证人甲企业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向票据债务人(甲企业)追索。
(1) 丁企业在票据未获支付的情况下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我国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2) 丁企业可以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企业有权向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进行追索。 (3) 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后,则有权向甲企业进行追索。因为丙企业是保证人,甲企业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向票据债务人(甲企业)追索。

第3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企业为担保人。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乙银行申报了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B.乙银行以丙企业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

C.乙银行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D.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乙银行已清偿的担保债额,用于破产分配


正确答案:BCD
解析:(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企业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破产企业丙企业)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2)如果债权人(乙银行)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即以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3)债权人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如分回20万元),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主债务人(甲企业)要求清偿。(4)破产企业在依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后,即在其清偿范围内。(20万元)享有对被保证人(甲企业)的代为求偿权,有权要求被保证人予以补偿,并将所得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分配。

第4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为此提供-般保证。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应当首先要求( )。

A.甲企业履行债务

B.乙企业履行债务

C.丙企业履行债务

D.丁企业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A

第5题:

甲企业和乙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出出票后一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乙企业将汇票背书后向丙企业转让,丙企业又背书向丁企业转让。

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若乙企业未履行供货义务,甲企业是否有权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票据?

(2)若银行拒绝支付,丁企业作为持票人能否直接向甲企业要求赔偿?乙企业和丙企业对票据是否应负责任?

(3)若丁企业在遭银行拒绝付款后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对其追索权有何影响?


正确答案:

第6题:

甲企业持有乙企业为支付货款给其开具的面额为200万元的本票,付款期限到2005年5月18日。2005年4月12日,甲企业向丙银行借款,将该本票质押给丙银行,并在本票上进行了背书,标明质押字样。甲企业在以前的业务往来中,还欠乙企业货款50万元,甲企业与乙企业协商于2005年5月16日之前支付。2005年4月28日,甲、乙两企业合并,成立一家新企业丁公司。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企业互负的债务因混同而消灭

B.2005年4月28日,甲企业可以与乙企业抵销50万元的债务

C.甲、乙企业因合并成为一个主体,发生混同,甲欠乙的50万元货款债务消灭

D.甲企业对乙企业的200万元债权并不因混同而消灭


参考答案:CD

第7题:

甲企业向银行借款150万元,乙企业为甲企业的贷款提供保证,后经银行的同意,甲企业将其中的50万元债务转让给丙企业,但是该转让行为未经乙企业的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企业不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B.乙企业仅就剩余的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C.乙企业仍需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

D.乙企业应对其转让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剩余的100万元不再承担


正确答案:B
解析: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企业转让50万元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因此乙企业对该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8题:

由甲、乙、丙三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曾经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在联营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企业约定对该100万元银行贷款按40%、40%、20%的比例承担还款责任。现在甲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则( )。

A.银行有权要求甲企业偿还全部贷款100万元

B.银行只有权要求甲企业偿还40万元的贷款

C.如果银行没有申报债权,乙、丙二企业有权申报60万元的债权

D.如果银行、丙企业均未申报债权,乙企业有权申报40万元的债权


正确答案:AD

第9题:

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为其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银行应当首先要求( )。

A.甲企业履行债务

B.乙企业履行债务

C.丙企业履行债务

D.丁企业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方式。对于一般保证,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10题:

2009年3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丙企业和丁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丙、丁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10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丙、丁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企业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丁企业则认为自己与丙企业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丁企业对自己的债务人戊企业享有4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丙企业、丁企业和戊企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丙企业、丁企业承担责任,由戊企业代替丁企业向自己偿还40万元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企业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企业提出自己对乙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戊企业代替丁企业偿还4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丙企业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 行使先诉抗辩权。 本题中,丙企业和丁企业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丙企业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丁企业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本题中,丙企业与丁企业作为保证人彼此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但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丁企业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丙企业与丁企业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丙企业和丁企业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丁企业怠于行使自己对戊企业的到期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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