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5日,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投资设立A股份有

题目

2015年3月5日,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中田某、陈某分别以现金100万元出资,蔡某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王某以其知识产权作价50万元出资。同时公司章程规定,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按照1:1:1:1的比例平均分配利润。 4月1日,蔡某即将其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7月1日,公司债权人姚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认定蔡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月1日,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妻弟万某为公司独立董事。 10月1日,A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股东王某投了反对票,同时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持的全部10%的股份,遭到公司拒绝。 11月20日,王某拟退出公司,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薛某。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问题。 公司章程关于分配利润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后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事项中,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是( )。

A.王某与李某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

B.郭某与胡某合伙设立酒吧

C.陈某与张某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D.高某与杨某合伙设立牙科场所


正确答案:B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因此,选“B”

第2题:

2004年7月,某市发生特大洪灾,陈某乘机倒卖粮食,被该市某公安局抓到。在询问陈某之初,他不承认自己有倒卖粮食的行为,公安人员蔡某和秦某非常生气,认为陈某态度恶劣,于是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陈某。当时蔡某的朋友王某(某商场职员)也在场,王某看着蔡某和秦某用警棍很是过瘾,也想试一下如何使用,于是要求蔡某和秦某让他来代他们行使职权,"审问"陈某。蔡某和秦某将其警棍交给王某,王某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陈某,造成陈某多次昏厥。后蔡某对陈某泼冷水,让其清醒。陈某清醒以后,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于是蔡某和秦某二人对陈某做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5天,以示惩戒。具体做法是把陈某捆绑起来,每天早上7点送到该市广场,胸前挂一"粮贩子"的牌子,陈某不得越出公安人员为其划的一平方米活动区域,每两个小时可上一次厕所,每次5分钟。晚上一直站到8点钟,才回到公安分局拘留室休息。陈某被示众5天后释放。后查明,陈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王某电击所致,部分系蔡某和秦某殴打所致。

问题:

1.如果陈某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2.陈某对蔡某和秦某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3.对王某电击造成的伤害,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为什么?

4.可否进行追偿?怎样追偿?


参考答案:1.本案应以蔡某和秦某所在机关即该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2.陈某对蔡某和秦某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蔡某和秦某对陈某拳打脚踢并使用警棍和交由他人使用警棍电击陈某,属于暴力殴打和违法使用警械的违法行为,陈某对由此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只能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对非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只能请求民事赔偿。
本案中王某不是公安人员,只是一名商场售货员,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殴打和电击陈某的行为似乎不应视作行政行为。但是,由于王某电击陈某,是在蔡某和秦某询问陈某过程中,在蔡某和秦某同意并给予警棍的情况下进行的。
因此,王某的行为视为是蔡某和秦某在行使职权,故对王某殴打和电击陈某的行为,陈某应请求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
4.可以进行追偿。蔡某和秦某二人所在机关对陈某赔偿后,应向蔡某、秦某以及王某三人追偿,并依法对蔡某和秦某给予行政处分。

第3题:

下列关于抢劫罪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抢夺李某皮包未得手,便逃跑。李某紧追不舍,张某将李某打倒后逃走。张某构成抢劫罪

B.陈某在渡船上盗窃田某的皮包,田某发现皮包在陈某身上,便要求陈某归还,陈某为窝藏赃物在渡船上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田某。陈某的行为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贾某为索取洪某所欠债务,将洪某拦下,使用暴力手段要求其偿还欠款。贾某不构成抢劫罪

D.王某盗窃谢某时被发现,便将谢某推开逃脱抓捕,未造成谢某受伤。王某构成抢劫罪


参考答案:D

第4题:

2015年3月5日,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中田某、陈某分别以现金100万元出资,蔡某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王某以其知识产权作价50万元出资。同时公司章程规定,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按照1∶1∶1∶1的比例平均分配利润。
4月1日,蔡某即将其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7月1日,公司债权人姚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认定蔡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月1日,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妻弟万某为公司独立董事。
10月1日,A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股东王某投了反对票,同时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持的全部股份,遭到公司拒绝。
11月20日,王某拟退出公司,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薛某。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关于分配利润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认定股东蔡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说明理由。
(3)万某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说明理由。
(4)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股东王某回购请求?并说明理由。
(5)王某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薛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公司章程关于利润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后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股东蔡某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本题中,人民法院应当先责令蔡某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直接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
(3)万某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万某属于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4)公司有权拒绝股东王某的回购请求。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只是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本题中,增加注册资本不属于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的范围,公司有权拒绝股东王某的回购请求权。
(5)王某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薛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题中,王某转让所持股份的时间距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足1年。

第5题:

王某将自己的热水器赠送给陈某,陈某询问热水器是否有问题,王某告知陈某“没问题,放心用”。陈某使用热水器淋浴时,热水器漏电将陈某击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C:王某应向陈某承担公平责任
D:王某应向陈某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王某向陈某保证赠与物无瑕疵,造成陈某损失,王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违反的是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此王某承担的责任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不是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

第6题:

张某出资40%,王某和李某各出资30%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王某拟将自己持有的15%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其余15%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某律师为王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自由将股份转让给李某,不需其他股东同意

B.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须征得张某和李某的同意

C.如张某不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则张某应购买王某的股份,如张某不同意购买,则视为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

D.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张某和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王某向乙公司转让股份的条件不得优于张某和李某


正确答案:D
《公司法》第72条。

第7题: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张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张某与甲公司、李某和陈某谈判,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20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遂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陈某要求丁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1,李某经调查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2)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如果张某最终决定将股份转让给甲公司和李某,甲公司和李某对受让股份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应如何转让?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陈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李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正确答案:
(1)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根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张某外,4名股东有3名同意,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虽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陈某的条件优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
张某将自己持有的10%股份转让给甲公司8%,转让给李某2%。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4)陈某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不召集的,陈某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依据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第8题:

王某的责任田位于河边,一面临河;其余三面为刘某的责任田所包围,则( )。

A.王某在未经刘某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通过刘某的责任田

B.王某有权自由通过刘某的责任田

C.王某有权通过刘某的责任田,但须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

D.因通行所造成损害,刘某有容忍之义务,不得请求补偿


正确答案:C
「考点」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通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第9题:

陈某与王某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陈某一次足额缴纳出资2万元,王某分期出资8万元
B.陈某以货币出资,王某以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出资,其中货币出资占20%
C.首次股东会由出资占20%的陈某召集和主持
D.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陈某及王某2人

答案:A
解析: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选项B以“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出资,不符合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陈某出资20%,王某出资80%,所以选项C不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3至13人,选项D不符合规定。

第10题:

张某将自己位于西城区的一套房屋高价出租给蔡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2年,后来蔡某经张某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王某,王某对生活环境十分挑剔,觉得房屋装修太差,于是自己动手对房屋进行装修,严重改变了房屋格局,张某得知后十分生气。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和蔡某的租赁合同属于定期租赁合同
B.张某和蔡某的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C.由于转租给了王某,张某和蔡某的租赁合同归于无效
D.即使转租给了王某,张某和蔡某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E.张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D: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3)选项E:承租人转租的,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