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7日林某出资5万元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填写设立

题目

2004年2月7日林某出资5万元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填写设立申请书时,林某注明其出资为家庭共有财产,并将企业名称定为“A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纠正了林某的错误之后,为其颁发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该企业为A企业)。林某聘请邓某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邓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林某同意。2005年5月6日,邓某以A企业的名义向甲购入价值4万元的货物,甲不知道林某对邓某权利的限制。2005年10月9日,林某决定解散A企业,经查,A企业资产总计6万元,林某的妻子独立经营一食杂店资产价值2万元,此外,林某别无其它可执行的财产及债权。A企业在解散前欠缴税款1000元,欠邓某工资2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3000元,欠张某10万元债务。如果张某的10万元债务不能全部得到清偿,A企业解散后,林某是否还负有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企业解散后,张某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林某仍有持续偿还责任。但是如果张某在连续五年内未向林某提出偿债请求,林某的偿债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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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时,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 )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A.5

B.10

C.15

D.30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2题:

(二)

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 94~96 题。

第 94 题 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 )。

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正确答案:AB

第3题:

自然人王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是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B.王某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C.王某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D.设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但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C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因此选项A错误。投资者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因此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因此选项D错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选项C正确。
[解题技巧]任何类型的企业都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因此,选项c有十足把握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可以排除。

第4题:

2016年7月,张某出资100万元,成立恒润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8月,张某又出资设立复星制衣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恒润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恒润公司可以和复星制衣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B.刘某可以张某为恒润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C.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D.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复星制衣厂

答案:A
解析:
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故恒润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复星制衣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均有权出资设立新的有限公司,成为其股东。故 A 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 63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知,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当不能证明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彼此独立的,该一人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 B 选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公司法》第 58 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中,张某已经投资设立了恒润有限责任公司这个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公司,但可以再投资设立其他的企业类型,比如再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故C、D 选项错误。

第5题:

李小萌曾是某高校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向 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法律咨询 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
李小萌在申请设立企业的申请书中,应当 载明以下哪些事项?( )
A.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B.投资人的出资
C.经营范围
D.投资人的出资方式


答案:A,B,C,D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个 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 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 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第6题:

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聘请张某管理该企业事务。后因生产经营困难,该企业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张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家人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清算。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可以由投资人担任,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第7题: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时,登记机关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日期是( )。

A.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曰起5内

B.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l0内

C.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l5内

D.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30内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设立时登记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l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8题:

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可以由投资人担任,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本题中由于林某病故,因此只能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第9题:

共用题干
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

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
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B
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详解】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可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作者只能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自然人,故张某不能选择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张某拟设立的餐饮企业的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左右,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故D项为错误选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且自然人有作为合伙人或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格,故也是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综上,A、B为本题正确选项。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非选项A中的50万元。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其他有限公司并不受限制,只是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是公司法总则的规定,也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C将法定代表人限定为张某本人,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D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应当解散。从该规定的语义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故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C项认为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是错误的。关于选项A,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有限责任是其基本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故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且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因此,本书认为,选项A表述正确,参考答案值得商榷。

第10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投资行为中,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单独出资10万元,成立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单独出资5万元,成立丙个人独资企业
C.出资600万元,与自然人王某以发起方式设立丁股份有限公司
D.出资5万元,与自然人赵某、钱某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答案:A,C
解析: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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