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一家公司原打算在B国拥有—家子公司,但B国要对B国公司汇往A国的股息征收较高的30%的预提税。B国与C国缔结有相互减按8%征收股息预提税的税收协定,A国与C国缔结也签订相互减按8%征收股息预提税条款的税收协定。请问如果A国这家公司预期B国子公司将有大量股息汇出,这家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才能降低预提税负担?

题目

A国一家公司原打算在B国拥有—家子公司,但B国要对B国公司汇往A国的股息征收较高的30%的预提税。B国与C国缔结有相互减按8%征收股息预提税的税收协定,A国与C国缔结也签订相互减按8%征收股息预提税条款的税收协定。请问如果A国这家公司预期B国子公司将有大量股息汇出,这家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才能降低预提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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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所得10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的税率分别为40%、30%,但乙国对外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实行20%的优惠税率,现甲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并与乙国签订了税收饶让协定。已知两国均实行属人兼属地税收管辖权。请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若甲国采用免税法,则甲国对来源于境外所得一律不再征收所得税
B.若甲乙两国未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则上述所得的抵免额为30万元
C.若甲乙两国未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则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税额为20万元
D.如果甲国税率低于乙国税率,在抵免法下则甲国对居民来源于乙国所得不再征收所得税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若甲乙两国未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则上述所得的抵免额是按照实际在乙国的纳税额计算,也就是100×20%=20(万元),所以B是错误的。

第2题: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控股了一家甲国B公司,持股比例为50%,B公司持有乙国C公司30%股份。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税后利润为760万元,全部分配;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000万元(已考虑所有调整因素),其中取得境外B公司股息所得为38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38万元。该公司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为( )万元。

A.3265
B.3625
C.3562
D.3592

答案:B
解析:
本层企业B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A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210+30)+符合本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38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760=(210+30+0)×(380÷760)=120(万元)。即A公司就从B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380万元+甲国B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120万元=500(万元),抵免限额=500×25%=125(万元)。
甲国实际缴纳税额=直接缴纳38万元+间接负担120万元=158(万元)
甲国:抵免限额125万元,可抵免境外税额158万元,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125万元。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可实际抵免境外税额=15000×25%-125=3625(万元)

第3题:

甲国某公司拥有设在某外国子公司50%的股份。子公司在相同纳税年度获利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15%,预提税税率为10%;母公司在本国获利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子公司缴纳该国公司所得税30万元,后从其税后利润170万元中按股权比重分给母公司股息85万元,并在子公司所在国征收所得税8.5万元。母公司实缴本国所得税为()。

A.1.5

B.15

C.25

D.30


正确答案:C

第4题:

多数国家对本国公司汇给国外股东的股息,征收()

  • A、个人所得税
  • B、预提税
  • C、公司所得税
  • D、赠与税

正确答案:B

第5题:

中国居民A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情况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8年度,该分公司实现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20%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2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相关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A公司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甲国分支机构所得未汇入我国,是否计入A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总额,说明理由。
(2)说明分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是属于A公司直接负担的所得税还是间接负担的所得税。
(3)计算A公司来自甲国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4)计算A公司来自乙国子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5)假定没有影响税额计算的其他因素,计算A公司当年在我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答案:
解析:
(1)甲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应计入A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总额。分支机构不具备利润分配的职能,不论利润是否汇入我国,都应并入A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分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属于A公司直接负担的所得税。
(3)来自甲国分公司的抵免限额=200×25%=50(万元)。
(4)乙国税后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
323÷(1-5%)÷(1-15%)=400(万元)
抵免限额=400×25%=100(万元)。
(5)甲国境外优惠饶让视同纳税=200×20%=40(万元)
在乙国实际缴纳税款=400-323=77(万元)
甲国视同已纳税额40万元小于50万元的抵免限额。
乙国实际已纳税额77万元小于100万元的抵免限额。
A公司当年境内境外所得在我国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0+200+400)×25%-40-77=650-40-77=533(万元)。

第6题:

中国居民企业丙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丙企业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8年度,该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3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相关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丙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丙企业来自乙国子公司的所得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为( )万元。

A.20
B.17
C.60
D.10

答案:B
解析:
丙企业来自乙国子公司的所得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323÷(1-5%)×5%=17(万元)。

第7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持有甲国B公司50%股权,甲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0%。2018年B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元,在甲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B公司决定向股东分配2400万元的税后利润,A公司分得1200万元,并按照甲国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缴纳了120万元的预提所得税,实际获得1080万元的股息所得。A公司为进行对B公司的投资,当年发生的管理费用为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A公司来自B公司的股息所得,是否符合间接抵免条件,请说明理由。
  (2)请计算A公司来自B公司的股息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
  (3)请计算A公司来自B公司的股息所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4)请计算A公司来自B公司的股息所得在我国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
解析:
(1)A公司来自B公司的股息所得,符合间接抵免条件,因为A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超过20%。
  (2)A公司直接缴纳的来自B公司股息的预提所得税为120万元。
  B公司所纳税额属于由A公司负担的部分=(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1000+0)×2400×50%÷(5000-1000)=300(万元)
  A公司来自B公司的股息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120+300=420(万元)
  (3)A公司来自B公司的股息所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1080+420-50=1450(万元)
  (4)抵免限额=1450×25%=362.5(万元)
  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合计为420万元,超过抵免限额,当年不需要向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8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若甲国采用免税法,则甲国对来源于境外所得一律不再征收所得税

B.若甲乙两国未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则上述所得的抵免额为30万元

C.若甲乙两国未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则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税额为20万元

D.如果甲国税率低于乙国税率,在抵免法下则甲国对居民来源于乙国所得不再征收所得税


正确答案:ACD

第9题:

我国甲居民企业向A国乙企业投资。2017年从乙企业分回的股息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为5万元。2018年乙企业向甲企业分配160万元的股息,已知A国所得税税率为20%,则甲企业从A国分回的股息需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不考虑预提所得税)

A.0
B.5
C.10
D.50

答案:B
解析:
抵免限额=160÷(1-20%)×25%=50(万元),在A国实际缴纳税额=160÷(1-20%)×20%=40(万元)。由于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所以2017年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用2018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则甲企业从A国分回的股息需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50-40-5=5(万元)。

第10题:

甲公司是A国的居民公司,A国所得税税率为30%。甲公司准备分别在B国和C国投资进行跨国经营,为了决定在这些国家开办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甲公司对B国和C国的税收政策进行了了解:B国所得税税率为10%,并对外资法人企业给予开业后3年的免税期,A国在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承诺承担税收饶让义务;C国所得税税率为40%,没有免税期也没有与A国签订税收协定。甲公司预测,A国母公司在未来10年内都会保持盈利,在B国的经营的前3年会有丰厚的盈利,而C国经营的前3年将会产生一定亏损。请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甲公司在B国和C国进行经营是采用分公司形式,还是子公司形式。


正确答案: 在B国设立子公司。因为在B国税负低且前三年会盈利,如果设立分公司,那么利润需要汇回本国缴纳所得税;如果设立在B国设立子公司,则不需要将利润汇回本国补缴所得税;
在C国设立分公司。因为前三年亏损,如果设立分公司,则可用亏损抵减本国所得,降低税负;如果设立子公司,母子公司亏损不可相互弥补,税负偏高;因此,前三年最好先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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