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实施部门移交的案件中,审理人员发现对案件认定事实不清时,应当把案件退回税务稽查实施部门。
第1题:
《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计算的数据有差错时,审理人员应当把案件退回税务稽查实施部门。
第2题:
《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处理不当时,审理人员应当把案件退回税务稽查实施部门。
第3题:
在检查在没有发现违法事实的案件,可以不经过审理,由检查人员直接作出《税务稽查结论》。
第4题:
税务稽查审理,是指税务稽查机关对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终结后,由稽查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准案件事实,审查稽查程序,鉴别税案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拟定税案处理意见,制作审理工作报告和有关税务文书的活动。
第5题:
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核。
第6题: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由审理人员予以增补。
第7题:
税务稽查部门在某一案件的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涉税违法嫌疑线索需要依法实施税务稽查的案件,从案源分类角度看,这类被称为“案中案”的案件属于()。
第8题:
税务稽查审理部门提请税务稽查局集体审定的案件包括()。
第9题:
一般情况下,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须报经()审定。
第10题:
税务稽查实施部门移交的案件中,审理人员发现案件涉及的程序手续不全时,应当把案件退回税务稽查实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