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太太丈夫早亡,生有一子谢欢,两女谢琴、谢雨。老太太身体一直不好,三位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身边仅得一位亲戚刘玉照顾。刘老太太为了感激刘玉的照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一套给予刘玉。2008年春节,三位子女在回家探亲之际,听说了遗嘱的事情,纷纷劝说刘老太太更改主意,于是老太太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15万元存款平均分给三个孩子,房子给了谢欢。2009年1月老太太身体恶化,去世前感觉对不起刘玉,于是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15万元给予了刘玉。关于刘老太太的遗产,儿子谢欢()A、可以获得一套房屋B、

题目

刘老太太丈夫早亡,生有一子谢欢,两女谢琴、谢雨。老太太身体一直不好,三位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身边仅得一位亲戚刘玉照顾。刘老太太为了感激刘玉的照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一套给予刘玉。2008年春节,三位子女在回家探亲之际,听说了遗嘱的事情,纷纷劝说刘老太太更改主意,于是老太太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15万元存款平均分给三个孩子,房子给了谢欢。2009年1月老太太身体恶化,去世前感觉对不起刘玉,于是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15万元给予了刘玉。关于刘老太太的遗产,儿子谢欢()

  • A、可以获得一套房屋
  • B、可以获得15万元存款
  • C、可以获得一套房屋与15万元存款
  • D、什么也无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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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刘某经商多年,实力雄厚,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1996年,甲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1998年,甲意外身亡,刘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1年,乙的合伙人赵某看望刘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货款提走挥霍,刘某气愤不已,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5年刘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A巡房时,甲对A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

A、刘某1996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B、刘某199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C、刘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D、刘某2005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题选择B。

第2题:

关于刘老太太的遗产,刘玉( )。

A.可以获得一套房屋

B.可以获得15万元存款

C.可以获得一套房屋与15万元存款

D.什么也无法获得。


正确答案:C

第3题:

刘老汉早年丧妻,其下有三子:刘老大、刘老二、刘老三。在刘老汉的精心抚养下,三个儿子先后成年离家工作。刘老汉一直随着刘老二生活,但也经常到刘老大和刘老三家小住。1985年5月12日刘老汉亲笔立下遗嘱,说在其死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刘老三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1988年初,经检查发现刘老汉患有癌症。刘老汉住在刘老大家进行治疗。因老大侍侯周到,刘老汉便亲笔立下遗嘱,由老大继承其祖传的房屋,并有签名,注明的时间时1989年1月10日。1990年刘老汉的病情加重,由刘老二护送至老家,路上老二对刘老汉照顾的很好。刘老汉让老二把他抬到老家的乡政府,口述遗嘱,有乡秘书作记录,并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的内容是将祖传的房屋有老二继承。事情隔了不久,刘老汉不治身亡。兄弟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的房屋。

问:刘老汉的祖传房屋有谁继承?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刘老汉的祖传房屋应由刘老三继承。理由如下:
(1)本案因为刘老汉立有遗嘱,故适用遗嘱继承。
(2)因为刘老三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或者变更。
(3)由长子刘老大继承的祖传房屋的遗嘱,虽然也为有效的书面遗嘱,但是其前有公证的遗嘱,故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
(4)由刘老二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由于立遗嘱时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故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4题:

共用题干
刘先生与何女士与197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刘飞。2004年1月刘飞与王清结婚,王清在国有公司工作,并于2005年生一女刘霞。2006年刘飞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万元,王清未再改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先生和何女士。20017年刘先生逝世,留下房屋6间,存款10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亩。刘先生留有遗嘱,房屋留给何女士,存款给刘霞。7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遗嘱,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
B:自书遗嘱可以打印,本人签名
C: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
D:录用遗嘱须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答案:B
解析:

第5题:

关于刘老太太的遗产,儿子谢欢( )。

A.可以获得一套房屋

B.可以获得15万元存款

C.可以获得一套房屋与15万元存款

D.什么也无法获得


正确答案:D

第6题:

本案中,周峰如果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法定继承,则继承人为( )。

A.刘玉

B.刘玉、周美

C.刘玉、周美、赵琳

D.周美


正确答案:A

第7题:

关于刘老太太的遗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按第二份自书遗嘱执行

B.第一份自书遗嘱无效

C.第二份自书遗嘱无效

D.三份遗嘱都有效


正确答案:B

第8题:

刘星与谢岚结婚时,刘星带来一女刘花,谢岚带来一子起名为刘华。刘星和谢岚把刘花、刘华共同抚养长大,刘花于1968年4月出嫁,生有一子张明。刘华1970年外出工作。1980年谢岚生病住院期间,刘花经常回来探望、照料,并负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刘华自母亲谢岚去世后,与刘星来往很少。从1983年起,刘星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虽写信给刘华,要求刘华赡养,但刘华寄钱很少。无奈,在1995年,经村里同意,把张明的户口迁来,与刘星同住。刘花在张明户口未迁来之前,就为刘星还了村里的债务200元。张明与刘星共同生活4年半,每年负担外祖父的口粮、柴草等。1999年10月刘星病故,由张明负责办理了丧事,刘华因未得到通知没有回来。下面不正确的选项是:( )

A.虽然刘华在谢岚去世后,很少与刘星来往,又只寄很少的一点钱给刘星,但刘华仍享有继承权

B.张明不能分得刘星的遗产,只是代替母亲刘花履行赡养义务而已

C.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D.只有刘花才能继承刘星的遗产


正确答案:BCD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权的丧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解析」本案中刘华、刘花同为刘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刘星的遗产;另外,张明对刘星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故B、D项错误。刘华享有合法继承权,只是在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下不尽或少尽扶养义务,依第13条第4款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不分或少分遗产同无继承权是两码事,故A项正确。另外,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之间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所以C项错误。

第9题:

韩洪宝、刘桂兰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韩玉平,长女韩玉英,次女韩玉珍。 1966年韩洪宝夫妇在A市购买房屋4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80年1月,韩玉平与李旭结婚,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并于1981年初生有一子韩坤,4月,韩玉平因车祸丧生。1981年9月,韩洪宝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韩洪宝去世后,刘桂兰与女儿韩玉英、韩玉珍共同生活。1995年,韩玉英结婚,搬到B市另过。1998年韩玉珍亦出嫁,刘桂兰独立生活。2002年6月,刘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2002年5月10日经A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全文如下:“将韩洪宝、刘桂兰所有的房屋在我死后都留给我的大女儿韩玉英”。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韩五英。刘桂兰去世后,其次女看见姐姐家境不好,声明将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李旭认为,韩玉平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将韩玉英起诉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1)本案中存在两个继承关系:即韩洪宝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和刘桂兰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
(2)韩洪宝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所以其所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韩洪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刘桂兰、其子女韩玉平、韩玉英和韩玉.珍,他们都有权继承韩洪宝的遗产。涉案遗产系4间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当作为韩洪宝的遗产,另一半为韩洪宝的妻子刘桂兰的个人财产。韩洪宝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虽然房屋在韩洪宝病故后,一直由刘桂兰居住使用,但并不表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不能完全归刘桂兰个人所有。因为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此外,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韩玉平,因在被继承人韩洪宝之前死亡,那么他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适用代位继承,由其儿子韩坤代其位继承他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此时,4间房屋的分配如下:刘桂兰取得八分之五的房屋产权,其他继承人各取得八分之一的房屋产权。
(3)刘桂兰在其公证遗嘱中却将房屋指定由韩玉英一人继承。显然,她处分了共有房屋中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因而该公证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房屋中属于刘桂兰所有的部分(八分之五产权)全部由韩玉英继承,而其他部分(八分之三产权)则由韩玉平(其子韩坤代位继承)、韩玉英和韩玉珍合理分割,即各得八分之一产权。韩玉珍声明将自己应有的份额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其法律性质属于赠与,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救。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样,刘桂兰去世后,其个人遗产中房屋产权部分指定由韩玉英继承,是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五,而韩五珍将其应有的份额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其结果是韩玉英得到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七,韩坤代韩玉平获得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一。
[评析] 考查要点是继承关系的判定、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和公证遗嘱的效力。本题考查方向单一,考查范围仅仅限于继承,但涉及的知识点众多.属于综合性较强的继承案例分析题。考生在作答该案例分析题时。首先要认清不同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做好本题的关键。

第10题:

村民刘男因病于2004年6月7日死亡。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刘男死亡前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遗产“房屋六间”由一直照顾自己的侄女刘女获得。刘男并将遗嘱的副本一份交给了侄女。刘男死亡时,有父母、两个成年未婚子女刘小男和刘小女。2004年8月10日,刘男的哥哥将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侄女刘女召集在一起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在商讨过程中,刘男的父母自愿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刘小男和刘小女、侄女刘女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根据案情,案中哪些人对刘男的遗产有继承权?

A:刘男的父母
B:刘小男
C:刘小女
D:刘女

答案:B,C
解析:
被继承人刘男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而且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刘女是刘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是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于刘男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刘男的父母对刘男的遗产就不享有继承权了。而刘小男、刘小女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则依法应视为接受继承。刘女作为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其应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如果接受遗产必须积极地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由于刘女没有作任何表示,依法应视为放弃。因此,刘男的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应由刘小男和刘小女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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