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

题目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周峰的遗产为()

  • A、房屋6间
  • B、存款2万元
  • C、房屋6间,存款1万元
  • D、房屋3间,存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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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男与乙女结婚五年没有子女,准备收养一子女。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无子女且年满三十周岁

B.无生育能力

C.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参考答案:A, C, D

第2题:

刘军(男)与何红(女)在1975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收养了刘军弟弟的儿子,取名刘鹏。2004年1月刘鹏娶妻王嫒(女),王媛在国有公司工作,婚后与刘军与何红分家,并于2005生一女刘霞。2006年刘鹏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万元,王媛未再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军与何红。2007年刘军逝世,留下遗产房屋6间,存款10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亩。刘军留有录音遗嘱,遗嘱规定将房屋给何红,存款留给刘霞。

关于收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B.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

C.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D.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正确答案:B

第3题:

蒋某(男)想收养弟弟的女儿小玉为养女。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蒋某的收养行为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A.蒋某与小玉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B.小玉不满14周岁

C.小玉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小玉

D.蒋某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正确答案:D
【答案】D。本题考核的是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被收养人的条件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2)年满30周岁;(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本题选项C符合条件,但却不是收养人的条件。不要被混淆。

第4题:

共用题干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根据案例回答23~31题。

遗产中可以包括()。
A:个人的演出义务
B:个人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C:个人的承包经营权
D:个人承包经营所得收益

答案:D
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案例中所涉及的房屋和存款属于周峰夫妇的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某物的所有权。A项,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B项,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D项,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所以周峰只能占有其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作为自己的遗产。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本无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产中不能包括的事项主要是一些权利义务,常见的如:①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权利;②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③国有资源的使用权;④承包经营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事先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预提其配偶所拥有的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余的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事先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预提其配偶所拥有的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即刘玉拥有的财产为房屋3间,存款l万元。另外,周峰遗嘱中将自己的3间房产归于刘玉。在周峰遗产分割完毕后,刘玉的财产为房屋6间和存款1万元。


C项,周美继承的只是属于周峰的存款1万元。


财产传承规划是为了保证财产安全承继而设计的财务方案,是当事人在其健在时通过选择适当的遗产管理工具和制定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对其拥有或控制的财产进行安排,确保这些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特定目的,是从财务的角度对个人生前财产进行的整体规划。

第5题:

蒋某(男)想收养弟弟的女儿小玉为养女。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蒋某的收养行为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A:蒋某与小玉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B:小玉不满14周岁
C:小玉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小玉
D:蒋某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被收养人的条件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2)年满30周岁;(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本题选项C符合条件,但却不是收养人的条件。不要被混淆。

第6题: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五,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

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和存款属于( )。

A.周峰的个人财产

B.周峰夫妇的夫妻共有财产

C.周峰夫妇按份共有的财产

D.刘玉的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B

第7题:

张某和刘某夫妇无子女,后收养李某的幼子为养子。该养子必须( )。

A.姓张

B.必须姓刘

C.必须姓李

D.可以姓张,可以姓刘,也可以姓李


正确答案:D
D。本题考查子女的姓氏问题。法律没有关于子女姓氏的强制性规定,子女可以姓任何人的姓。

第8题:

甲男的母亲是甲女的姨母,如果甲男是其母的养子而非自然血亲,他与乙女是否可以结婚?()

A.可以结婚

B.不得结婚

C.甲男与其养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可以结婚

D.双方保证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参考答案:B, C

第9题: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

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和存款属于( )。

A.周峰的个人财产
B.周峰夫妇的夫妻共有财产
C.周峰夫妇按份共有的财产
D.刘玉的个人财产

答案:B
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案例中所涉及的房屋和存款属于周峰夫妇的夫妻共有财产。

第10题:

共用题干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根据案例回答23~31题。

周峰和周天是()。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
C:旁系直亲
D:无任何关系

答案:B
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案例中所涉及的房屋和存款属于周峰夫妇的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某物的所有权。A项,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B项,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D项,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所以周峰只能占有其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作为自己的遗产。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本无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产中不能包括的事项主要是一些权利义务,常见的如:①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权利;②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③国有资源的使用权;④承包经营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事先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预提其配偶所拥有的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余的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事先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预提其配偶所拥有的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即刘玉拥有的财产为房屋3间,存款l万元。另外,周峰遗嘱中将自己的3间房产归于刘玉。在周峰遗产分割完毕后,刘玉的财产为房屋6间和存款1万元。


C项,周美继承的只是属于周峰的存款1万元。


财产传承规划是为了保证财产安全承继而设计的财务方案,是当事人在其健在时通过选择适当的遗产管理工具和制定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对其拥有或控制的财产进行安排,确保这些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特定目的,是从财务的角度对个人生前财产进行的整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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