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工预付款金额= 2000×10% = 200 万元
(2)开工预付款的起扣月是第3 个月。
因为第2 个月的累计支付= 200(开工预付款)+ 100 + 150 = 450 万< 30%×2000 =600 万
第3 个月的累计支付= 450 + 250 = 700 万> 600 万,700/2000 = 35%
(3)计算从起扣月开始每个月应扣回的金额。
第3 个月的开工预付款扣回=[(700-600)/2000]×2×200 = 20 万,累计700,35%
第4 个月的开工预付款扣回=(300/2000)×2×200 = 60 万,累计1000,50%
第5 个月的开工预付款扣回=(400/2000)×2×200 = 80 万,累计1400,70%
到第6 个月的累计支付= 1400 + 300 = 1700 万,累计85% > 80%
所以第6 个月的开工预付款扣回= 200-20-60-80 = 40 万
计算过程也可参考以下计算表(单位:万元):
释义:应正确理解“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 之前不予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这段话中的“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正确理解为不含各种扣款的应付款金额,如果累计金额一旦包含扣款从计算表中可以发现在第6 月全部预付款已经扣回后实际的财务支付累计才达到75%,完全违背了到累计80% 时全部扣回预付款的约定。分析计算表第4 行和第9 行第6 月的百分数也不难理解85% 和75% 相差的10% 正好就是预付款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同理在计算开工预付款扣回时每月的质保金(保留金)也不应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