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根据

题目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非上市公司)
  •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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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押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本题D选项正确。

第2题:

A公司向B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基金相应份额用于质押。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参考答案:D

第3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D
解析:(1)选项D: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选项C: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4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持有的丙上市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押。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质权自质押合同签订时设立
B.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C.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D.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该股权转让

答案:C,D
解析:
(1)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第5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D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资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6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有的乙上市公司的股份用于质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该职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D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7题:

甲公司以其所持有的乙上市公司依法可转让股票出质向银行贷款,并与银行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该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

A、贷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权利凭证交付之日

D、向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第8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有的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规定,该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9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有的乙上市公司的股份用于质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该职权设立的时间是()。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10题:

张某分别持有甲乙公司60%、100%的股权,甲公司、乙公司分别持有某上市公司18%、10%的普通股权,张某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公司、乙公司分别通过集合竞价系统增持该上市公司1%、1.5%的股权,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甲公司和乙公司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Ⅱ.竞价交易前,张某持有上市公司28%的表决权
Ⅲ.张某应发出部分要约或全面要约
Ⅳ.张某应当履行上述增持的报告、公告义务
Ⅴ.甲公司、乙公司均应当履行上述增持的报告、公告义务

A、Ⅰ、Ⅱ
B、Ⅱ、Ⅲ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E、Ⅰ、Ⅱ、Ⅲ、Ⅳ、Ⅴ

答案:C
解析:
Ⅰ、Ⅱ两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2款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互为一致行动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股18%、10%,则其控股股东张某持有上市公司28%的表决权。
Ⅴ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13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通过集合竞价系统增持该上市公司
1%、1.5%的股权,各自持股比例分别为19%、11.5%,均未达到上述标准,因此无须公告。第24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第25条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Ⅲ项,第56条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本题中,竞价交易后,张某间接持股31.5%,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如预计无法发出的,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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