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潘购买楼房一栋,后来因在外地常年出差,便全部出租给了小西居住。

题目

小潘购买楼房一栋,后来因在外地常年出差,便全部出租给了小西居住。一日楼房突然倒塌,砸伤行人阿庆。阿庆的受损应由谁承担?()

  • A、小潘
  • B、小西
  • C、小西与小潘承担连带责任
  • D、阿庆自己承担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辛先生和浦小姐举办的结婚晚宴上有客人缺席,辛先生说:“小崔、小史、小潘和老贺四个人中最多来了两人。”浦小姐说:“亲爱的,我认为你说的不对,我认为你说的与实际情况不一样。”

如果浦小姐说得不对,以下哪项不是真的?( )

A.小崔、小史、小潘和老贺四个人中最少来了两个

B.小崔、小史、小潘和老贺四个人都没来

C.小崔、小史、小潘和老贺四个人都来了

D.除了小崔、小史、小潘和老贺四个人以外,其他人都来了


正确答案:C
根据题干“如果浦小姐说得不对”,那么,辛先生的话正确,即“小崔、小史、 小潘和老贺四个人中最多来了两人”是真的,四个人中“最多”来了两个,所以,A、B、D项可真。 注意:A项和辛先生的话都包括来两个人的情况,故A项正确。本题应该选C。

第2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姐姐戊已经离婚,近期想回甲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 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善意取得
讲解: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不是处分行为,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
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合同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 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 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 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第3题:

王飞将房子租给刘小维居住,月租金3200元。现王飞因刘小维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小维给付16000元房租。现间,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飞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飞与刘小维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B.王飞要求刘小维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飞、刘小维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D.王飞租给刘小维的房子和刘小维欠王飞的6000元钱


正确答案:A

第4题:

潘某因爆炸事故毁容,尔后一直单身,性格孤僻。2018年7月,潘某以网名“艺洋”通过互联网QQ聊天结识小丽(女,2004年11月出生,父母因车祸双亡,辍学在家),遂心生歹念,编造了“高中学生,现年17岁”的虚假身份,从网上下载他人照片,伪称自己近照,并在网聊期间引诱小丽自拍裸照发送给他,2018年7月5日,潘某网约小丽来自己家见面,诱使小丽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还给了小丽100元钱,同时威胁小丽,不得向外泄漏,否则就在网上公开其裸照。小丽回家后,情绪低落,其奶奶得知真相后,第二天,带其到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潘某给小丽的人民币和小丽当天所穿的内衣。
作为县公安局大队刑侦员,初查需要做的工作有(多选)

A.向网络侦查部门通报案情,请求协助取证
B.报请技术部门勘查现场
C.制作《立案决定书》
D.及时开展初步调查

答案:A,C,D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故B项错误。因此选择ACD选项。

第5题:

潘某因爆炸事故毁容,尔后一直单身,性格孤僻。2018年7月,潘某以网名“艺洋”通过互联网QQ聊天结识小丽(女,2004年11月出生,父母因车祸双亡,辍学在家),遂心生歹念,编造了“高中学生,现年17岁”的虚假身份,从网上下载他人照片,伪称自己近照,并在网聊期间引诱小丽自拍裸照发送给他,2018年7月5日,潘某网约小丽来自己家见面,诱使小丽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还给了小丽100元钱,同时威胁小丽,不得向外泄漏,否则就在网上公开其裸照。小丽回家后,情绪低落,其奶奶得知真相后,第二天,带其到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潘某给小丽的人民币和小丽当天所穿的内衣。
派出所将该案转交给县公安局大队办理。刑侦大队侦查员对小丽进行询问,下列做法可行的是(单选)

A.通知小丽的父母到场
B.通知小丽的祖母到场
C.通知小丽的祖父到场
D.通知小丽的外祖父母到场

答案:B
解析: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小丽父母双亡,她的法定监护人为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根据题意,一起生活的是她的祖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询问小丽时应当通知她的祖母到场,因此选择B选项。

第6题:

2013年11月11日,大学生小潘在浏览门户网站“新狐狸网络”时看到大幅弹出广告,由网络红人angle邓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好东好西”的代言人,推荐上万款各种商品小潘平时就是angle邓的超级粉丝,再加上看到优惠的价格,不禁怦然心动,遂在“好东好西”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后,购买了自己所需要的土豆牌手机一部、定制宿舍窗帘一幅以及艾薇儿音乐签名光碟一套,在购物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小潘发生了下列情形,请按照各题目所涉及情形,选择相应的答案。?

如果小潘使用手机后,对手机的功能不满意,退货未成,遂在“好东好西”网络平台上给该款土豆手机和土豆公司进行了差评,遭到土豆公司的报复,工作人员几次致电威胁小潘,扬言要废掉小潘,后把小潘的资料和手机号码提供给某非法网站,小潘不堪其扰,险些自杀。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小潘有权要求土豆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B.小潘有权向土豆公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C.如果小潘数次求助于“好东好西”平台,该网络平台置之不理,小潘有权要求“好东好西”和土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如果小潘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该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

答案:A,B,C
解析:
考查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权益保护法》第50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权益保护法》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51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应为7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7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并不是处分行为,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中国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第8题:

甲、乙兄弟分别以65%与3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将楼房进行豪华装修后出租给丙3 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5 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 甲的装修行为并无不妥

B.甲、丁之间的合同即使事后经过乙的追认,丙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宣告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通知丙,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还没有完成物权登记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中甲享有65%的份额,未到达总份额的2/3以上,因此甲无权未经过乙的同意擅自装修房屋,A选项的表述错误。《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可以请求甲赔偿其损失。故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题中戊是甲、乙的姐姐,如果戊要购买甲、乙的房屋,丙并没有优先购买权。因此选项C的表述也是错误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甲、丁之间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丁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此D选项的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相关考点梳理】无

第9题:

潘某因爆炸事故毁容,尔后一直单身,性格孤僻。2018年7月,潘某以网名“艺洋”通过互联网QQ聊天结识小丽(女,2004年11月出生,父母因车祸双亡,辍学在家),遂心生歹念,编造了“高中学生,现年17岁”的虚假身份,从网上下载他人照片,伪称自己近照,并在网聊期间引诱小丽自拍裸照发送给他,2018年7月5日,潘某网约小丽来自己家见面,诱使小丽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还给了小丽100元钱,同时威胁小丽,不得向外泄漏,否则就在网上公开其裸照。小丽回家后,情绪低落,其奶奶得知真相后,第二天,带其到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潘某给小丽的人民币和小丽当天所穿的内衣。
经初查证明报案情况属实,潘某又涉嫌强奸犯罪,作为办案人员,应开展的工作内容有(多选)

A.送检、鉴定小丽提供的内衣和100元人民币
B.查清潘某7月5日当天作案时间
C.审查鉴定意见
D.决定逮捕潘某并询问

答案:A,B,C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ABC项都是证明潘某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应当审查核实。潘某是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其进行讯问,D项错误,因此选择ABC选项。

第10题:

《西便制》中,借用了“潘索里”这一民间艺术元素。


正确答案:正确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