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消灭于被告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属

题目

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消灭于被告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属于()。

  • A、确认之诉
  • B、给付之诉
  • C、变更之诉
  • D、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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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其在诉的种类上属于()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变更之诉

D.消灭之诉


参考答案:B

第2题:

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是确认之诉。()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对

第3题: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无法定职责的,应作出( )判决。

A.确认判决

B.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C.维持判决

D.撤销判决


正确答案:B
《行诉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据此,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无法定职责的,应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第4题: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

A.确定之诉
B.确认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答案:B
解析: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

第5题: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消灭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A.确定之诉
B.确认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答案:D
解析: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消灭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第6题: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是()

A、确认之诉

B、变更之诉

C、给付之诉

D、执行之诉


参考答案:C

第7题:

定义:

①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积极确认之诉)或不存在(消极确认之诉)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②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③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诉讼。

典型例证:

(1)甲起诉要求乙停止盗印行为。

(2)甲起诉要求法院认定甲与其妻乙婚姻无效。

(3)甲起诉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上述典型例证与定义存在对应关系的数目有( )。

A.0个

B.1个

C.2个

D.3个


正确答案:D
(1)属于给付之诉,(2)属于确认之诉,(3)属于形成之诉,所以正确答案为D。

第8题:

下列属于形成之诉的是

A.原告甲请求被告返还借用物

B.原告乙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C.原告丙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

D.原告丁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D

  【解析】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第9题:

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诉是: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变更之诉 D.形成之诉


答案:B
解析:
给付之诉是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这里的给付 不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行为。本题中,原告要求法院责令被告 拆除违章建筑是要求被告为一定行为,应为给付之诉。B选项正确。

第10题: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A.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而在确认之诉中,可能无须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B.确认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不执行性,而在给付之诉中,可能无须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C.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做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D.给付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确认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做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E.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做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法律意义

答案:A,C
解析: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而在确认之诉中,可能无须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第二,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两者的联系在于:第一,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第二,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前提就是该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也就是说,确认判决(包括肯定和否定)按现行法律是不能直接被执行(或无需执行)的,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转化成给付判决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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