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的渊源价值。
第1题:
简述国内外法的渊源价值的综合体现。
(1)有的体现为一个法典、法律、法规来自多种渊源。(2)有的体现为一个判例法来自多种渊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可以说明这一点。(3)有的体现为一种法的渊源在其他法的渊源的配合下实现其价值。(4)有的还体现为通过法的渊源之间的交互渊源关系而实现其价值。
第2题:
简述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词在中外法学著述中是一个包括多种涵义的概念。它可指法的实质渊源,可指法下效力渊源,可指法的内容或材料渊源,可指法的形式渊源,还可指法的历史渊源。一般说来,法的渊源的基本涵义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故法的渊源亦可简称法源。
第3题:
第4题:
简述国际法三种渊源的含义及其在渊源体系中的地位。
第5题: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①宪法。
②法律。
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⑤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
⑥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6题:
简述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从经济立法的不同来源来表现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与我国整个法的渊源是一致的。由于经济关系及其复杂,需要更多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去调整,经济法的渊源更为广泛多样,其中行政法规和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规章,占有更大的比重。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党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第7题:
简述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分。
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限不容混淆,它们本来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事物,分别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性质不同的阶段,有各自的价值。
第一,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分别,是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一个界分。
第二,多元和统一的区分,是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又一界分。
第8题:
简述传统法的渊源理论的两种偏向。
传统法的渊源理论中存在两种偏向:一种偏向可以从霍布斯和边沁追溯到奥斯丁,另一种偏向可以从科克和布莱克斯通追溯到美国的卡特。前者认为是上级对下级的命令构成了法,后者认为法存在于民众的惯例中。
第9题:
简述教会法的渊源。
第10题:
简述我国房地产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