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各交2000元给丁,委托购买彩电。丁又将款交李某请他代

题目

甲、乙、丙各交2000元给丁,委托购买彩电。丁又将款交李某请他代购。李某一去不知下落,甲、乙、丙向丁索赔,丁拒绝。甲、乙、丙起诉。法院应当()

  • A、判决由丁偿还甲、乙、丙各2000元
  • B、驳回甲、乙、丙的请求,李某系无偿服务,不应负责
  • C、判决由丁偿还甲、乙、丙各1000元,另3000元应向李某追索
  • D、判决由李某偿还甲、乙、丙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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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负款义务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正确答案:A

第2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8~99 题:

甲乙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5年春,公司派甲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甲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彩电委托给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甲给乙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丙知道此事后,对乙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乙给甲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甲降价出售。乙考虑到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丙的意思给甲写信。甲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丁。丁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丁妹。为送丁妹和嫁妆,丁请马车夫吴某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吴某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王某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吴某和丁妹均受伤,电视机被毁。

第 98 题 本案中,谁对电视机具有所有权( )

A.甲

B.丙

C.丁

D.丁妹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民法通则中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占有某项动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其所有权的情形。其要件包括:须标的为动产;须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须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须受让人取得占有为公然和善意;须标的物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无权处分人占有。本题中丙在占有电视机的过程中并非善意,因此不能依据善意占有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但丙出卖电视机给丁,丁为善意,丁与丙的关系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丁可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因此丁将电视机赠与其妹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电视机归丁妹所有。本题D为正确答案。

第3题:

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 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2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 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2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2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正确答案:A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易应当有效。
[解题技巧]内部限制,善意第三人是看不见的,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第4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菜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正确答案:AB
【考点】;F--票的追索权
【详解】根据《票据法》第61条和第68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且,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就这两条规定来看,丁某(背书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出票人)、丙银行(承兑人)都可以作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但本题中还有一个情况,即甲公司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时已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中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在此情况不再承担被追索责任,C项错误。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因此,汇票追索权的对象不包括付款人,戊某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选项D错误。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已经甲公司的开户行丙银行承兑,乙公司因业务往来背书给丁,丁又将该商业汇票捐赠给某慈善基金会,则该慈善基金会应向()要求付款。

A、甲

B、丙

C、丁

D、乙


本题答案:B

第6题:

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正确答案:A
24.答案: A 考点:继承权讲解: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韵继兄弟姐妹。”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 ‘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入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故 A项正确。

第7题:

李某夫妇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李某当场死亡,李某之妻在被救后不久亦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夫妇有子女甲、乙、丙三人,其中甲已于3年前死亡,仅遗一子丁。乙在得知父母双亡后病情急剧加重不久就死亡,留有一子一女戊、己。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财产的1/2归其孙丁继承,请问,李某夫妇的遗产(一栋房屋)应如何继承( )

A. 丙、丁各继承1/3,戊、己各继承1/6

B.丙、丁、戊、己各继承1/4

C.丁继承2/3,丙继承1/6,戊、己各1/2

D.丙继承1/4,丁继承1/2,戊、己各1/8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是遗产的确定、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券;(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是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该栋房屋属于李某夫妇的共同财产,在李某死亡时,只有1/2是李某的遗产,另1/2是李某之妻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1O条的规定,李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李某之妻和甲、乙、丙三人。李某之子甲先于李某夫妇死亡,其子丁可依据代位继承的规定,继承李某夫妇的遗产,代位继承规定于《继承法》第11条,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乙后于李某夫妇死亡,留有子女戊、和己,戊和己可依转继承之规定,继承乙的份额。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分得遗产或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制度。《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李某生前所立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综上所述,可获得李某遗产的人包括:李某之妻、丁、丙、戊、己,其中戊和己的总份额与其他3人相同,李某遗产的1/2即房屋的1/4由他们等份额继承,即李某之妻和丙各继承1/16,戊和己各继承1/32,丁继承5/16。李某之妻的遗产是房屋的1/2+1/16,继承人是丁、丙、戊和己4人,丁和丙各继承I/3,即3/16,戊和己各继承1/6,即3/32。最后李某夫妇遗产的份额是:丁,1/2;丙,1/4;戊,1/8,己,1/8。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第8题:

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正确答案:A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9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甲有50%份额,乙有30%份额,丙有20%分额,这套房屋租赁给丁期间,甲欲转让其份额,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应由( )。

A.丁行使

B.乙、丙行使

C.丁、乙抓阉决定

D.甲决定


正确答案:B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10题:

王甲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李丙,王甲委托自己的弟弟王乙代自己履行,王乙也因为有事临时委托朋友张丁代为运送。在运输途中,张丁遇见好友,同去喝酒,酒后驾车撞到电线杆上,货物毁损。李丙的损失应向谁索赔?()

A、王甲

B、王甲和王乙

C、王乙

D、张丁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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