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

题目

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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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余某有两个儿子,余甲16周岁,余乙13周岁。一天,余某对余乙说:“你和胡小某(邻居胡某的儿子)到他们家玩的时候,把他妈的首饰盒悄悄拿回来。”结果余乙取回后余某卖了2万元钱。余某对余乙非常疼爱,有一天,由于余乙在某商店偷窃时被店老板发现打了一顿,余某非常恼怒,就对余甲说:“你弟弟被欺负了,你晚上去把那家商店烧了。”但余甲拒绝前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余某让余乙盗窃一案,余某是间接正犯,成立盗窃既遂

B.余某让余甲放火一案,余某是教唆犯,成立放火罪未遂

C.余某让余甲放火一案,由于余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D.余某让余甲放火一案,由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余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ABCD
【考点】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解析】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余乙未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余某让余乙盗窃一案,余某是间接正犯。

第2题: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

A、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在被公安机关通缉期间,甲某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B、甲某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被抓获归案。在羁押审查期间,甲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单独一次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

C、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D、甲某因犯盗窃罪被逮捕审查,期间,甲某还交待了和自己一同盗窃的共犯乙某,并带领公安人员到乙某家中,将乙某抓获。


参考答案:A

第3题: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作买鸡,乙某用锥子从丙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倒。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家,丁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正确答案:
二、(本题22分)
考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转化型抢劫罪、窝藏罪、自首参考答案:
1.甲某在盗窃犯罪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实施暴力,依法转化为抢劫罪。此外,由于发生了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2.甲某被其父强劝至派出所投案属于并非出于犯罪嫌疑入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不能构成自首,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在实施暴力上并无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乙某l5岁不构成盗窃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4.丁某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
讲解:
1.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2.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各共犯人之间只有在具有“共谋” 的前提下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甲某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菱但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因此不能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又由于乙某只有I5周岁,无需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
4.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第4题:

(二)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以非法手段骗取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诈骗罪
B、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构成贪污罪
C、程某协助甲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欺骗,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
D、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答案:A,B,C,D
解析:
无论是诈骗罪还是贪污罪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是为拿回自己垫付的钱而虚开发票报销。这种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这是违反财会制度的行为而不是诈骗或者贪污行为。

第5题: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请回答题。(2016年)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 A项,程某参与招投标活动,却没有参与和其他人的“串通”,所以不成立串通投标罪。故A项正确。
B项,串通投标罪的第二种行为方式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甲是招标人A公司的领导,虽然其与三家作为投标人的公司事先有约定,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因此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故B项错误。
C项,行贿罪的起刑点为3万元,程某送给甲的赝品只有5000元,不成立行贿罪。故C项错误。
D项,甲以为是价值20万的真品而收受的,甲有受贿罪的故意,成立受贿罪,但是客观价值不足3万元的,只能成立受贿罪未遂。故D项错误。

第6题:

以下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甲将乙撞伤,并想要逃离现场。乙想让甲将自己送去医院,并对其实施暴力。乙的行为也是一种正当防卫

B.身材高大的甲看到一个身材矮小的乙想要非法入侵自己(甲)住宅 ,甲用菜刀砍伤乙致轻伤。甲的行为仍构成正当防卫

C.杨某与赵某在船上发生争执,赵某追打杨某过程中失足落水,不谙水性,向杨某求救。杨某害怕身材健壮的赵某上来继续打他,不予理睬,后赵某被经过的其他船只救起。杨某对赵某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成立正当防卫

D.醉驾的甲撞伤行人后欲跑路,被正义感爆棚的路人乙拦截殴打,将其打成轻伤。路人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ABCD

第7题: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 )

A.甲某伙同他人盗窃使用中的电缆被抓获归案。在羁押审查期间,甲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盗窃某工厂仓库内的电缆的犯罪事实

B.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在被公安机关通缉期间,甲某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刑

C.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D.甲某因犯盗窃罪被逮捕审查,期间,甲某还交待了和自己一同盗窃的共犯乙某,并带领公安人员到乙某家中,将乙某抓获


正确答案:AB
解析:A项,虽然两罪都是盗窃电缆,但盗窃使用中的电缆,构成破坏公用通信设施罪,盗窃仓库的电缆构成盗窃罪。属于异罪,因此构成特殊自首。B项中,甲投案后又逃跑,但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如果是被公安机关抓回的不成立自首,因此B项成立自首,C选项不成立自首。D项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也不属于自首。

第8题:

甲某在路边等人,被路边的乙某等人故意撞了一下,甲某瞪了他们一眼没有言语。乙某寻衅问:“看什么?”说着打了甲一拳,同时乙某同伙也一拥而上对甲某拳打脚踢。甲某双手抱住脑袋直往后退,乙某等人紧追不舍,甲某忍无可忍,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在乙某打他时朝乙某一捅,扎中乙某颈部动脉,乙某因大出血休克而死。甲某自知闯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请回答:(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分析甲某的行为性质。(2)对甲某的行为如何处理,有何理由?


正确答案:

第9题:

某日,甲某在街道上闲逛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车主乙某正在和别人聊天,甲某趁乙某不注意骑上摩托车就跑,乙某发现后追上前去扭住甲某,甲某一拳把乙某打倒在地,骑着摩托车逃脱,后被警察抓住。甲某触犯的罪名是(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交通肇事罪

答案:B
解析: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不危及人身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趁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触犯了抢夺罪。故选B。

第10题:

(二)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请回答第题。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要构成串通投标罪,行为人必须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本案中,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这说明三家公司之间并没有串通投标报价。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这说明他们串通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所以甲和这三家公司之间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甲当然也不构成教唆犯。
选项C.D错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古董、字画时,收到赝品的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讨论这个问题:(1))行贿人明知是赝品,谎称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2)行贿人不知道是赝品,误以为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来都应该按照赝品的实际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行贿人确实花费了真品的价格购买赝品,受贿人也有接受真品价格那么高的受贿数额的故意,将受贿数额认定为赝品的价格有些罚不当罪。所以,目前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对于第一种情况,因为行贿人确实只有行贿赝品的故意,所以直接按照赝品的价格认定受贿数额。对于第二种情况,不计算数额,仅按照情节轻重处理,并且认定为受贿既遂。《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不再唯数额论,情节轻重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根据上述观点,程某的行贿数额仅为5000元。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要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甲的受贿数额只有5000元,不构成受贿罪。根据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要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程某也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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