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节有限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甲出资20%,乙出资30%,丙出

题目

佳节有限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甲出资20%,乙出资30%,丙出资50%。该公司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请回答以下第题:关于该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董事会成员一共15人
  • B、董事会每届任期2年
  • C、董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D、董事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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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

第2题: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一次缴清,甲用专利技术出资,折合出资额为 50万,乙用实物出资,丙用货币出资,则下列哪个选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 ( )

A.乙实物出资,折合出资额为40万

B.丙货币出资30万

C.丙货币出资20万

D.乙实物出资,折合出资额为30万


正确答案:B

第3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由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ABC
[答案] AB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工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和乙各出资40%,丙出资20%。该公司章程约定的下列条款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B.召开股东会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全体股东
C.公司分配利润时,丙有优先分配权;公司当年利润不足10万元的,仅分配给丙,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D.公司解散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先看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项B:先看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是否另有约定,有约定的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提前15日通知;(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红权,先看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权。

第5题:

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

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
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

答案:A,B,C
解析:
【考点】股东权利【详解】《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以甲、乙、丙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7条第1款第3项规定,董事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职权,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C选项正确。其他人投资成为股东,属于增加公司资本的事项,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只能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只能制定增资方案,不能直接决定增资,则也不能直接决定他人经投资成为股东。所以D选项不正确。本题的B、C实际上都考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理解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股东会决定做还是不做,董事会决定怎么做。

第6题:

甲、乙股东出资设立丙投资有限公司,下列出资行为违法的是( )。 A.甲、乙首次出资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5% B.甲、乙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首次出资后其余75%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缴足 C.甲、乙出资中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占全部出资的75% D.甲、乙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正确答案:C
本题考点是投资公司的股东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A、B正确不选。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因此C项违法当选;股东在公司设立前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D项正确不选。

第7题: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成立丙有限责任公司,()说法正确。

A:丙公司的第一次股东会议由乙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召集主持
B:丙公司的董事由甲、乙公司协议确定,由乙公司的3名董事担任
C:丙公司的监事由甲公司的三名董事担任
D:经过甲、乙协议确定由丙公司的财务总监担任丙公司的监事会主席

答案:B
解析: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组成,成员为3~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8题:

甲、乙、丙、丁四人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每人认购股份25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丁以机器设备出资。对以上出资的分析正确的是

A.现金出资应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上,因此该股份公司出资不符合规定

B.房屋出资应经评估,如果高估房价的,乙应该补足该高估的差额,否则的话,可拒绝乙行使股东权利

C.丙的专利技术出资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D.丁的出资合法,但必须经过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有货币进行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等作为出资。

  3.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商标专用权)。这些工业产权,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取得。工业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无形财产。

  4.非专利技术。确切的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在广义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业产权,但在狭义上,由于未经法定程序授予,也无独占性和明确的时间、地域限制,故被排斥在工业产权之外。有时,人们习惯中又将其称作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但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往往难以严格定义,而就非专利技术而言的,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法明文规定不予保护的技术;二是虽然符合专利法保护的条件,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三是经过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但尚未被公众知晓的技术。

  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从财产的分类上讲,应当划作有形财产,但他又不同于土地本身。因为它涉及土地的使用,而不涉及对土地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劳动群众(后者仅限于农村),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买卖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单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利。其所有权仍归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该限期内,使用人有权将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资,但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便应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国家或集体的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只能用货币出资。

  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2.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手续,这里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比如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所有权的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七十。

  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有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9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海洋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B、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C、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D、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丙取得了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分作出规定,故丙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故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仅当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会才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本题中,丙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故不能接触丙的股东资格。故D选项错误。

第10题:

甲、乙、丙三人准备通过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其机器设备出资,丙不能采取下列( )形式出资。

A、商标权
B、商誉
C、土地使用权
D、专利权

答案:B
解析:
B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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