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被告人周某因与李某言语不合而心怀不满,"想教训

题目

1998年10月,被告人周某因与李某言语不合而心怀不满,"想教训一下他"。于是在半夜潜到李某家中,将"毒鼠强"(少量)投入李某家中的水缸中。当晚,李某宴请朋友。结果导致宴请的十个朋友和家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中毒。则周某的行为()

  • A、构成故意伤害罪
  •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 C、属于犯罪既遂
  • D、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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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于某、陈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于某、陈某未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因病死亡。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对被告人李某宣布终止审理

B.对被告人李某宣告无罪

C.对被告人于某、陈某作出判决或裁定

D.对此案裁定终止审理


正确答案:AC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方式有三种: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第2题:

第 17 题 方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当对方某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没收方某为李某缴纳的保证金

C.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应将方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D.方某应对李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CD
本题考查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刑诉解释》第73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据此,ACD入选。

第3题:

被告人赵某意图杀死妻子王某和与王某勾搭成奸的李某。某日夜间,赵某先在家中将王某扼死,而后窜至李某家用尖刀刺杀李某致其重伤,赵某误认为李某已死,李某遇救幸存,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参考答案:C

第4题:

方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该对方某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没收方某为李某交纳的保证金

C.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应将方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D.方某应对李某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CD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法解释》第73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D。保证人问题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认真复习。

第5题:

:李某系某学校老师,因未得到提级而心怀不满。一日,李某趁学校食堂炊事员不备,将购买的毒药投入已经做好的饭锅中。开饭时,炊事员闻到气味不对,便将饭拿去化验,发现有毒药,从而避免了一场灾难。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A

第6题:

李某在某工厂打工,吃住均在周某家。同年11月某天,被告人李某为了劫取周某的钱款,便趁周某为女儿办婚事停工之机,购买两瓶白色粉状老鼠药。11月16日下午,李某利用为周某一家煮饭之机,将两瓶老鼠药投放到米饭中。晚饭时,被告人李某借故外出,不与周某等五人一起吃饭。周某及其妻子、女儿和两名工人吃了被告人李某煮的米饭后,便先后出现了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医院抢救后脱险。周某等五人经医院诊断,为急性灭鼠药中毒。当晚,由于周某父亲及亲戚等人在家,被告人李某无法下手,但她并没有放弃劫取钱款的念头。第二天早上,周某父亲及亲戚均到医院看望病人,便将钥匙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拿到钥匙后,趁家中无人之机,用钥匙打开周某的卧室,并从其衣柜中拿走了现金人民币12000元。11月19日上午,周某等人从医院回来后,发现12000元现金不见了,便追问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对其投毒和劫取钱款,之行为均供认不讳,并主动将现金退还给周某。问题: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考点】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界定
【答案与解析】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如下: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某实施了投放毒药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李某是出于一个目的。即占有周某的钱款。但是被告人李某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手段却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牵连犯,刑法上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即按其中法定刑较重的一个罪引用刑法相应规定判处。本案中,投放危险物质罪属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而抢劫罪属危害财产方面的犯罪,在量刑上较投放危险物质罪轻。因此,本案方应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也成立牵连犯。通常认为,牵连犯具有三个特征:①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的牵连关系;③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基于牵连犯的这些特征,牵连犯可能因各国刑法规定不同而被视为一罪或者数罪,实行择一重罪处罚、定数罪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数罪并罚等。
我国刑法总则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其处断原则没有明确规定。刑法分则对某些牵连犯罪规定要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那么,对其他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罪能否参照上述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牵连犯虽然实际上构成了数罪,在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方面都比单纯的一罪严重,但其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同追求几个犯罪目的数罪相比,社会危害性又相对较小,所以,我国刑法学界和刑法实践中,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实行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出于劫取周某财产的目的,实施了在米饭中投放老鼠药、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被告人李某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劫取财产,毒害周某一家并非其实施犯罪想达到的最终目的,而是作为其劫取财产的一种手段,但其实施犯罪的手段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该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并指向同一个犯罪目的,故构成了牵连犯。就本案抢劫情节看,被告人李某吃住在周某家,不属于入户抢劫,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两者相比,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原则,显然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本案被告人李某予以定罪处罚。

第7题:

第 25 题 周某因与李某发生争执而心怀不满,于是在夜半潜到李某家中,将毒鼠强(少量)投入李某家中的水缸中。当晚,李某宴请朋友。结果导致宴请的十个朋友和家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中毒。对于周某的行为,下列选项中分析正确的是:(  )

A.属于犯罪既遂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犯罪未遂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正确答案:AD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8题:

李某为技校学生,15岁。李某嫂子万某与同厂另一名女工朱某产生分歧,并发生口角。万某写纸条告诉李某帮助其兄“修理”朱某,兄妹二人按照万某计划将朱某打伤,朱某向公安局报案。对李某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李某为学生,故依法不予治安处罚

B.因李某未满16周岁,故依法不予处罚

C.因李某未满18周岁,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因李某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参考答案:C

第9题:

齐某与邻居周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齐某因认为村里的决定偏袒周某,遂对周某怀恨在心。某日,周某在河边钓鱼,旁边有另一村民李某在观看。齐某出门遛狗,看到这个情形,遂喝喊自己的狗去咬李某,狗猛地扑到李某身上,李某倒地时将钓鱼的周某撞到河里,因该河水深流急,周某被淹死。

齐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1)齐某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李某的行为是无意识的,不是犯罪行为。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活动,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同时,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作为方式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作为不等于亲手实施的行为,它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动物、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无意识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
(3)本案中,李某被狗扑倒的身体活动是无意识、无意志的,不是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尽管李某将一旁钓鱼的周某撞入水中溺死,但李某不构成犯罪。
而齐某利用狗和李某在外力作用下无意识的身体移动致使周某被撞入河中淹死,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10题:

王某因合同关系欠李某100万元,而张某也因合同关系欠王某100万元,现王某与李某协商将张某欠王某的100万元转让给李某,李某表示同意,并由王某通知了张某。此时王某和李某的合同关系属于因( )而终止。

A.解除

B.抵消

C.免除债务

D.混同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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