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

题目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 
  • 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 
  • 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 
  • 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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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国籍15岁少年吴某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吴某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吴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吴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吴某在甲国有经常居所

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吴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吴某权益的法律


正确答案:D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A和B不正确,都说“只能”适用。C没有依据,也不正确。D符合第30条的规定,是正确答案。

第2题:

甲公司因整理文字资料的需要招聘了李某,并与李某协商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李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觉得收入太低,又到乙公司工作,并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久,李某觉得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太累,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认为李某应提前30日通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李某则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要求。关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应提前30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B.甲公司可不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C.李某可以随时通知甲公司终止用工

D.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生活补助


参考答案:B,C

第3题:

甲公司和李某签订一单货物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10万元的见票即付的汇票作为支付合同价款,但是李某迟迟拖延不履行合同.现在下列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行使追索权时,甲公司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的有:( )

A.李某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

B.现李某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

C.假设李某将该票据送给程某,程某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

D.张某所持票据已经超过出票日期2年


正确答案:ACD
77.答案:A、C、D 考点:票据追索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与李某之间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可对李某进行抗辩,故A选项当选o B选项不当选。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本题中,李某将该票据送给程某,程某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李某,由于甲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抗辩,故可以拒绝向持票人程某付款,C选项当选。第17条第(一)项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故D选项当选。

第4题: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


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B.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C.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D.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非全日制用工。 A项: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没有规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如企业的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不定时工作制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无正当理由,乙公司也无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因此,A项错误。
B项:《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该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李某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公司也就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因此,B项正确。
C、D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用人单位若要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该条所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末位淘汰”制是企业内部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因“末位淘汰制”而丢掉工作的可向企业索赔。C项错误,D项正确。

第5题: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


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
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
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
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 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李某的劳动合同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故A项正确。
B、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这并非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因此,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故B、D两项正确。
C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正确。

第6题:

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盐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正确答案:
[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可见。在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即在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当事人国籍国法律中,选择最有利予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一个加以适用。这一规定实际改变了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监护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的规定。由于本题中并未给出相关的信息,无法依据新法判断出答案。
2009年本题考查时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原公布答案为B。

第7题:

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代表公司实施拆迁行为时,打伤了刘某,刘某应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

A.李某

B.甲公司和李某连带责任

C.甲公司

D.甲公司和李某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C
企业法人应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由甲公司承担责任。但甲公司承担后,如李某有过错,可向李某求偿。所以,选择C项。

第8题:

3﹒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正确答案:A
【答案】A
【解析】(1)选项A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应先找“监事会”;在本题中,李某拟起诉经理张某,应先书面向甲公司监事会提出请求;(2)选项CD: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

第9题: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乙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李某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
C.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D.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争议解决。 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李某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因此,故A项错误。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据此,申请对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故B正确。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
D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

第10题: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2014年)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李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故李某无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B.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有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C.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
D.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 A、B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曰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题意,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2年12月到2013年11月并未超过1年的期限,因此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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