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司法制度的特征。

题目

简述司法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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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
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我国国情,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2题: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西周在中央和各诸侯以及地方的乡、遂都设有司法审判机关。中央设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其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乡士负责其乡的民刑案件;遂士掌管四郊六遂之民刑案件。西周时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无论是民事或刑事案件,大抵都要由原告提起诉讼,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则要交文字书状。起诉时要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判处败诉。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3日之后开庭审理,要把当事人双方都传唤或拘提到庭,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讼论。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审判官吏要对陈词进行核实,对证据进行勘验,然后判决。判决要依据法律,没有法律则依据判例。判决要由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

第3题:

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1)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的制度。(2)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权的制度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进行司法活动的制度。

第4题:

简述两汉的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两汉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秦朝的。同秦朝一样,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一方面是指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慰“察举非法”,“举劾犯罪”。汉律有“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主要是按《周礼》“以五声听狱讼”的办法。根据犯人的口供进行判决。审讯中,往往强迫犯人认罪,否则便“以掠笞定之”。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复审的目的是看其供辞与上次数是否相同。这种规定也是让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叛辞,叫做“读鞫”。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鞫”。汉律“有故乞鞫”的规定,就是批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请求复审。汉律规定必须在法定时期内进行乞鞫,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

第5题:

在司法制度中,保障司法活动的()、消极中立性、司法主体的特定性、司法程序的严密性是其基本特征。


正确答案:独立性

第6题:

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1.方便民众
“建立便利于人民的司法制度”,这是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制度,当然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最大特点。根据地时期由于战争的需要,一切机关能简化者尽量简化,因而司法机关无论是组织建设,还是人员配备均采取方便人民、及时快捷的简化原则。
2.形式多祥
由于各个时期根据地成立的时间不同,根据地之间除统一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外,在政权建设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结果导致司法机关在组织形式上多样化。如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包括革命法庭、裁判部、军事裁判所等。此外,诸如政治保卫局和肃反委员会也拥有着一定的审判权。
3.事实上独立
这里讲的事实上的独立指的是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司法机关同国民政府中央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讲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司法机关隶属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属地方性司法机关,但事实上它只执行边区政府的法律和政策,保持着完整的独立性。

第7题: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


正确答案:根本保证

第8题:

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最根本的特征和基本特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皇帝作为国家权力的拥有者,既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又是国家法院的唯一法官,还是最高检察院的唯一检察官司,这里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最根本的特征。以行政权兼领司法权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9题:

简述明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正确答案: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
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
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负责。
(二)会官审录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三)厂卫干预司法:东西两厂及锦衣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自设特别法庭,使用法外之刑。

第10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基本上沿袭汉制,而又有所发展。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唯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但机构却日趋扩大。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逐渐走上了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相互牵制的道路,反映了封建司法机构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趋势。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的控制日趋加强。首先,封建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其次,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再次,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最后,限制了人民的诉讼权利。这一时期监察机关明显发展,是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吏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