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是某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村土地征用费中的80万元单

题目

假设甲是某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村土地征用费中的80万元单独存人某银行办事处。后甲伪造村委会证明,用该8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在某银行办事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手续,质押贷款60万元,借给其弟乙进行经营活动,导致贷款无法归还。则甲的行为构成( )

  • A、挪用公款罪
  • B、挪用资金罪
  • C、贷款诈骗罪
  • D、犯罪金额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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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村村委会办公室财物被盗,村委会主任甲怀疑是村民陈某所为,即带领村治保主任等人将陈某带到村委会办公楼“审讯”。陈某拒不承认偷窃行为,甲即命人将陈某关押在办公楼的地下室。陈某感到冤屈,第二天早晨在办公楼地下室愤而自杀身亡。

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还有以下违法行为,后经查证属实:村里因100亩土地被国家征用,获得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500万元。甲在负责发放这笔款项时,谎称为了催要这笔款项,曾花费5万元用于“疏通关系”,遂用假发票在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报销5万元“招待费”归自己所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各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对甲应如何处罚?并简要说明法律根据。


正确答案:
(1)甲命人关押陈某的行为,与他人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甲的行为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甲虚报冒领5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甲虽然是村委会主任,但负责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发放工作不属于村民自治管理范围内的事务,而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甲利用该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土地补偿金,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甲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对甲构成贪污罪可以从轻处罚。因为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该罪行,构成自首,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对甲应当数罪并罚。因为甲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2题:

共用题干

某村委会主任吴某在竞选时承诺1年内修桥,但1年多了,仍未见效。村民们认为吴某不守信用,拟撤换村委会主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村民们可请求乡镇政府撤换村委会主任
B、该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对吴某的罢免要求
C、通过对吴某的罢免,应当由该村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D、若吴某因交通事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村委会主任职务自行终止

答案:B,D
解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据此,选项A“每季度公布一次”表述错误,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根据该条,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故B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据此,民主评议,除了针对村委会成员外,还针对“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故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据此,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局并无组织权限,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故选A、C、D。


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邓某等337名代表,超过了全国代表2971名的1/10,所以他们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故B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56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破坏选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B和D正确。


《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该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无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权限,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据此,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罢免案,只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非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同意而通过,故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据此,D项表述正确。


根据我国《宪法》第117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确实有地方财政自主权,但是其财政收入,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才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故A项错。另外,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必须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所以B项错。C项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院长也不一定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项中“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对的,我国应该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选择A、B、C、D项。


请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


A项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享有终审权,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内容的一部分。B项中,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体制上,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是香港特区所没有的。在刑事检控职能方面,香港特区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由行政部门的律政司承担这一工作,而在澳门,这一工作由专门的检察院承担,而且,检察院亦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所以,C、D两项也正确。


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第2款,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据此,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注意批准机关必须是国务院,故选项C错误。

第3题:

某县政府秘书科副科长林某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为某村委会主任谋取不属于该村山林土地权属的利益,收受该村委会主任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林某的行为构成______错误。

A.受贿

B.斡旋受贿

C.违反廉洁自律

D.滥用职权


正确答案:B

第4题:

某市政府要修建一条铁路,征用了宋家村10亩土地,并由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给予该村20万元土地补偿费。该村委会主任宋某从指挥部领取该款交给村委会,协助指挥部管理该款的分配。后宋某利用管理该款之便,虚开发票在村账务上充抵,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构成

A.职务侵占罪
B.贪污罪
C.侵占罪
D.诈骗罪

答案:B
解析:
村委会主任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且,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宋某在本题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题中的行为对象是土地补偿费,是公共财产,所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 本题答案:B。

第5题:

某村村委会办公室财物被盗,村委会主任甲怀疑是村民陈某所为,即带领村治保主任等人将陈某带到村委会办公楼“审讯”。陈某拒不承认偷窃行为,甲即命人将陈某关押在办公楼的地下室。陈某感到冤屈,第二天早晨在办公楼地下室自杀身亡。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还有以下违法行为,后经查证属实:村里因100亩土地被国家征用,获得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500万元。甲在负责发放这笔款项时,谎称为了催要这笔款项,曾花费5万元用于“疏通关系”,遂用假发票在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报销5万元“招待费”归自己所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各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对甲应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1)甲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贪污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由于甲唆使他人关押陈某,所以甲的这种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规定,村委会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应认定为贪污罪。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5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甲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甲构成的贪污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与非法拘禁罪属于不同罪行,构成特别自首。对甲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第6题:

原告邓某某成家后,因家中无住宅,写了建房申请书,于2018年4月29日以邮寄挂号信的形式,递交给被告宁乡某村委会。被告村委会收到上述申请后,未审批盖章也没有向原告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答复意见。原告邓某某以宁乡某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宁乡某村委会诉至宁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村委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该村委会履行建房审批的法定职责。


参考答案:本案中,被告村委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地方性法规授权其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过程中行使管理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本案中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村民委员会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责时,应坚持依法行政,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共推法治中国建设。

第7题:

村委会主任甲,发现村委会出纳乙将2万元放在办公室抽屉内。甲趁无人之机,将2万元拿走。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贪污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答案:A
解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己认为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A选项说法正确。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都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种便利必须是主管、经营、经手单位财产的实质性便利,仅仅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易于进入某些场所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BC选项说法错误。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本题中不存在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遗忘物,不能认定为侵占罪。D选项说法错误。

第8题:

某村共有耕地600亩、园地200亩、荒地50亩、林地100亩和其他各类土地50亩,该村的垦殖指数为( )%。

A.33

B.50

C.60

D.80


正确答案:C

第9题:

某村共有耕地600亩、园地200亩、荒地50亩、林地100亩和其他各类土地50亩,该村的垦殖指数为(  )%。
A.33
B.50
C.60
D.80


答案:C
解析:
垦殖指数反映土地被开垦利用程度,一般用耕地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来表示,其计

第10题:

某村委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下拨的扶贫款20万元用于炒股,后因亏损而无法归还,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挪用资金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指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 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因此,B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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