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部队现役军人,方某为了想让周某离开部队帮方某做生意,于是便

题目

周某是部队现役军人,方某为了想让周某离开部队帮方某做生意,于是便煽动周某快点从部队逃出来,如果周某逃离部队后,方某就会聘请周某担当方某公司的总经理,于是周某照办了,方某也兑现了他的诺言。下面关于周某和方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周某的行为构成逃离部队罪
  • B、方某的行为构成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C、方某的行为构成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D、方某的行为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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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随部队驻扎苏州的现役军人(非文职)王某经人介绍,与上海居民赵某恋爱并结婚。后赵某的户口迁至杭州,而王某也随部队调动至福州。因长期分居,两人感情不合,赵某起诉离婚。对此,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苏州地区的法院

B.上海地区的法院

C.杭州地区的法院

D.福州地区的法院


正确答案:C

第2题:

案情:李某,男,25岁,无业。方某,女,15岁,无业。张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11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了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将马某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给马某之妻打电话,让她拿10万元来换人,否则将“废了”马某。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8万元成交。次日,李某按约定取回钱后将马某放走。请分析并说明理由: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方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且三人均已达到抢劫罪犯罪主体的年龄阶段,因而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3)李某在方某、张某走后,将被害人捆绑起来,然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之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因而其行为又单独构成绑架罪。(4)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方某、张某参与共同抢劫,构成抢劫罪,应当分别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综观全案情况,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方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第3题:

陶某携款到外地做生意,下火车时天色已晚,正当陶某赶路时,遇到便衣警察周某,周某见陶某行色匆匆,遂拦住陶某,称是警察,要求搜查,陶某要求看一下周某的证件,周某拒绝并要强行搜身,陶某以为遇到劫匪,拒绝被搜身,周某便开始殴打陶某。陶某身体瘦小,打不过周某,挣扎中,摸到路旁的一块砖头向周某砸去,将周某砸昏,陶某随即找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才得知周某是警察。

问:

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假想防卫?


正确答案:

第4题:

下列哪些情形不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王某的儿子在部队营区将被害人汪某打成重伤

B、军人赵某在服役期间被发现入伍前曾经有过严重的持械抢劫致人重伤

C、赵某已退役,发现其在服役期间犯盗窃罪的

D、赵某在办理退役手续后非法将部队的在库枪支窃出并出卖的


参考答案:ABCD

第5题:

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问题:分析以上四种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1、方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的实施,并且还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在共同犯罪中,不仅行为人要自动中止犯罪,还需要劝说其他共同犯罪人停止犯罪,而本案中的方某不去犯罪的原因不是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是其父亲把他拉住,而且,方某在自己不去犯罪的情况下,也没有劝说其他共同犯罪人停止犯罪。2、方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方某停止犯罪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其还未着手实施犯罪,虽然停止犯罪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但由于不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3、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在共同犯罪中,实行“一人既遂,全部既遂”、“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方某自己后来没有参与实施犯罪,而仅仅参与犯罪的预谋,但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方某的行为也要对许某的重伤负责。因此,方某的行为仍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4、方某的不属于犯罪预备,虽然方某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其父亲的制止而没有进一步实施犯罪,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预备。但由于方某是参与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不能承担预备犯的刑事责任,而是要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因此,我赞同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而且是犯罪既遂的观点。但由于方某本身最后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而且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脱离关系,应该酌情从轻处罚。

第6题:

王某系现役军人,忍受不了部队紧张、艰苦的生活,违反兵役法的规定,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王某的行为构成()

A.逃离部队罪

B.战时临阵脱逃罪

C.战时逃避服役罪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A

第7题:

大学生周某天生丽质,画家方某邀其做模特,双方约定方某每次给周某劳务费100元。此后方某将周某的裸体肖像刊于某画册之中,周某发现后将方某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方某侵犯了周某的( )。

A.名誉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知情权


正确答案:C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纸张、书籍、报刊、网络等载体中使用其肖像。由此可见,方某侵犯了周某的肖像权,故选C。

第8题:

赵某是现役军人,1996年与田某结婚。婚后因长期分居两地,赵某与驻地一女子同居,后被田某知悉,遂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须经赵某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9题:

周某从某美术店买得一幅山水画作品的原稿,上面没有署名。周某觉得这幅山水画某个地方美中不足,于是让在某美术学院任教的郭某对画进行修改。经郭某稍作修改后,周某觉得这幅画已基本上无可挑剔,遂将这幅山水画拿到某书画展览会参展,并在画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一日,某书画家方某在展览 会上看到了这幅画,发现这是他还未完成的草稿,于是找到周某主张著作权。双方就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争 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A.在画的作者身份确定之前,周某拥有该画的著作权,并可以依法行使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B.周某授权郭某对画进行修改和拿画参加展览都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 C.不论画的作者的身份是否确定,周某在画上署上自己的姓名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D.该山水画的作者确定为方某后,画的著作权归方某,周某只拥有该幅山水画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CD
周某从美术店买得山水画原稿后,取得了画的原稿所有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 条的规定,画的原稿所有人周某有权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A项中的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故A 项错误;B项中周某行使的是修改权和展览权,B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和《著作 权法》第18条的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的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 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美术等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 移,但是美术作品的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C、D项正确。

第10题:

2009年5月,周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做生意,约定2011年10月1日周某还钱。后来周某做生意赔了钱,到期无力偿还陈某的借款。周某的父亲为儿子发愁过度,心脏病复发,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留有一间房屋,周某为唯一继承人,陈某便想让周某用该房屋抵债,周某遂找到朋友杜某,说:“我不忍心用这房屋去抵债,送给你吧。”随后与杜某签订了赠与协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陈某对周某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陈某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陈某不可以代位行使周某的继承权
D.杜某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周某赔偿

答案:D
解析:
A.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A项正确。 B.正确。周某、杜某均为恶意,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协议能被宣告无效,故B项正确。 C.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非专属性的到期债权,不能代位行使其继承权,故C项正确。 D.错误。赠与合同未必完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91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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