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氏兄弟在市内的一家公共汽车站与人争吵打架,致使他人重伤。被先行拘留带进了公安局。在侦查人员讯问二人的时候,哥哥承认了与人打架的事实,并谈了自己击打别人的部位、力量大小等情况;而弟弟则辩称自己打人是因为对方先动手打人,本人的行为应为正当防卫。问:本案中王氏兄弟二人的言论,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题目

王氏兄弟在市内的一家公共汽车站与人争吵打架,致使他人重伤。被先行拘留带进了公安局。在侦查人员讯问二人的时候,哥哥承认了与人打架的事实,并谈了自己击打别人的部位、力量大小等情况;而弟弟则辩称自己打人是因为对方先动手打人,本人的行为应为正当防卫。问:本案中王氏兄弟二人的言论,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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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目睹原、被告打架经过的王某所述证言,分清了本案当事人的责任,该证言属于()。

A.间接证据

B.直接证据

C.派生证据

D.原始证据


参考答案:BD

第2题:

鲁国两兄弟的母亲死了,弟弟建议把庶母卖掉来置办丧礼,哥哥说不可以卖掉别人的母亲,用得来的钱安葬自己的母亲。问此兄弟叫什么?


参考答案:

子硕子柳


第3题:

某甲将某乙打成重伤后,甲被公安机关依法先行拘留。在讯问中,甲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对乙实施重伤的行为,经查甲的供述是真实的,对于甲的这一供述,在证据分类中属于( )

A.有罪证据

B.无罪证据

C.既是有罪证据,又是无罪证据

D.实物证据


参考答案:A

第4题: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下列行为中构成诽谤罪的是( )。


A、甲因公司经理对其进行批评而心怀不满,认为这是由于自己在言行方面得罪了经理的缘故,于是多次在同事面前表述这种想法,给经理的声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B、乙与邻居王某素来不睦,在王某想要卖房搬家之际,乙多次向周围住户宣称王某家的房屋风水不好,致使王某因房价下跌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C、丙听说同学小张在校外参与打架斗殴,在消息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丙到处向同学诉说丙因带头聚众斗殴而被拘留,致使小张因压力过大而自杀。
D、丁为某公司财务部门主管领导,因一笔巨款不翼而飞,认为是会计小刘私吞,因而多次找小刘谈话,并在部门会议上表示小刘有作案嫌疑,致使小刘声誉受损。

答案:C
解析:
解题指导: 定义中的要点有:故意捏造并散布;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只有C项满足了全部要点。A项甲并未捏造事实,而只是误解,B项造成的结果是针对房屋的,而不是对于人的。D项没有严重情节出现。故答案为C。

第5题: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下列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是:

A. 甲因公司经理对其进行批评而心怀不满,认为这是由于自己在言行方面得罪了经理的缘故,于是多次在同事面前表述这种想法,给经理的声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B. 乙与邻居王某素来不睦,在王某想要卖房搬家之际,乙多次向周围住户宣称王某家的房屋风水不好,致使王某因房价下跌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C. 丙听说同学小张在校外参与打架斗殴,在消息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丙到处向同学诉说丙因带头聚众斗殴而被拘留,致使小张因压力过大而自杀。
D. 丁为某公司财务部门主管领导,因一笔巨款不翼而飞,认为是会计小刘私吞,因而多次找小刘谈话,并在部门会议上表示小刘有作案嫌疑,致使小刘声誉受损。

答案:C
解析:
只有C项符合定义所有要素,特别是情节严重使人因压力过大而自杀。A项并未体现“情节严重”,B项并未“损害他人人格”,D项中是否“故意捏造虚构事实”并无定论。故答案为C。

第6题:

有砖26块,兄弟二人争着去挑,弟弟抢在前面,刚摆好砖,哥哥赶到了,哥哥看弟弟挑的太多,就抢过一半,弟弟不肯,又从哥哥那儿抢走一半,哥哥不服,弟弟只好给哥哥5块,这时哥哥比弟弟多挑2块。问最初弟弟准备挑多少块( )

A.15

B.20

C.16

D.18


正确答案:C
先看最后兄弟俩各挑几块:哥哥比弟弟多挑2块,这是一个和差问题,哥哥挑的块数:(26+2)÷2=14块,弟弟=26-14=12块;然后再还原:哥哥还给弟弟5块:哥哥=14-5=9块,弟弟:12+5:17块;弟弟把抢走的一半还给哥哥:哥哥=9+9=18块,弟弟=17-9=8块;哥哥把抢走的一半还给弟弟:弟弟原来是8+8=16块。所以应选择C。

第7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后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归还欠款,李某称并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后,王某在家中约见李某,李某承认借了钱,但宣称当初借款的时候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王某没有证据,因此拒不还款。双方谈话经过被王某藏在自己家里的录像机偷录了下来,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将此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由于案情复杂,经王某申请,主审法官又派了一名审判员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在本案中,王某将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该录像带即成为诉讼证据
B:王某偷录的该录像带,不符合收集证据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C:主审法官另派的一名审判员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D:本案中,由于录像带的内容是李某对自己借款行为的陈述,因此,该证据种类应当为“当事人陈述”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诉讼证据和证据材料、收集的合法性、证据种类。详解: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或者法院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被称为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此时还不能认为是诉讼证据,只有该证据材料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查判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诉讼证据。因此在本题A项中,王某将录像带直接提交法院后,该录像带不能立即成为诉讼证据,只有经过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后,才能成为诉讼证据,故A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这类证据时,不得采用法律规定禁止的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器或者摄像探头进行偷录偷拍。如果当事人采用秘密的方式录制录音、录像资料虽然没有经过他人许可,但是录制的内容并未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合法性。因此,王某偷录的录像带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故B项错误,当选。在我国,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个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者书记员前去调查,也不得由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法官进行调查,因此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派一名审判员进行证据收集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不符合合法性原则,由此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采纳的依据,故C项错误,当选。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储存的数据资料等,由于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才能使用,所以都应当归为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因为其内容是有关人员的陈述就认为其为当事人陈述,故D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

第8题:

法医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他负责对一起伤害案件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那么关于他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是侦查人员

B.王某是诉讼参与人

C.王某既是侦查人员,又是诉讼参与人

D.王某既非侦查人员,也非诉讼参与人


正确答案:B
所谓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在本案中,王某恰恰是利用自己的法医知识对伤情这样一个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所以王某属于本案中的鉴定人,而非侦查人员。同时由于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因此答案是B。

第9题:

有砖26块,兄弟二人争着去挑。弟弟抢在前面,刚摆好砖,哥哥赶到了。哥哥看弟弟挑的太多,就抢过一半。弟弟不肯,又从哥哥那儿抢走一半。哥哥不服,弟弟只好给哥哥5块,这时哥哥比弟弟多挑2块。问最初弟弟准备挑多少块:
A 18
B 16
C 14
D 12


答案:B
解析:

第10题:

王某伙同张某出售假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为争取立功,将自己曾听到的张某抢劫他人财物的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后经查证属实。在张某抢劫案中,王某的揭发行为本身所形成的证据属于证据中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
B、证人证言
C、言词证据
D、直接证据
E、传来证据

答案:B,C,D,E
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属于证人证言。该证据是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属于言词证据。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属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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