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

题目

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 B、申请人向两个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D、人民法院可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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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运至乙地码头时因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致使货物遭风暴全部损毁。双方当事人因未对货物风险分担进行约定,故发生纠纷。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批货物风险损失应( )。

A.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B.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C.由甲、乙公司分担

D.按公平原则处理


参考答案:A

第2题:

设甲乙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适用公约的规定()。

A、营业地位于甲国的甲国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甲国B公司订立的家用电器的买卖合同

B、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股票买卖的合同

C、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飞机买卖的合同

D、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气垫船买卖的合同


参考答案:A

第3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0 年4 月1 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0 年4 月10 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正确答案:BD
专家解析:
正确答案:BD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4题:

营业地位于A国的甲公司和营业地位于B国的乙公司缔结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经查,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C国公司。A国和B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不能选择贸易术语规范双方之间的合同
B.《公约》不能适用于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因为甲、乙公司系同一国籍
C.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买卖的是飞机,则《公约》不能适用
D.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因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发生争议,应该适用《公约》的规定加以解决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公约》本身并不排斥包括贸易术语在内的国际惯例。公约可以和其他的惯例一同适用。在当事人所选择的国际惯例规范的事项中,优先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在国际惯例规定事项之外的事项,则适用公约的规定。选项B错误。《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营业地是判断“国际性”的唯一标准。选项C正确。《公约》不适用于一些特殊商品的买卖,其中就包括飞机。具体内容参见本题[考点深挖]。选项D错误。《公约》并不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有些问题并不在公约的规制范围中。上述不属于公约规范的领域主要有三个方面:(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第6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正确答案:BD
本题考核诉讼管辖权。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为厦门,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为长沙。

第7题:

出卖人北京的甲公司与广州的乙公司在上海签订一玻璃买卖合同,约定在甲公司的位于武汉一个生产车间交付货物。后因甲公司不交付货物被乙公司起诉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请问该案的管辖法院所在地是:( )

A.北京

B.上海

C.广州

D.武汉


正确答案:AD
做任何题目时都应改考虑一下这道题目考查的教材上哪方面的知识点,很明显,通过审题,我们发现这道题目考查的是第一章法与经济法概述中的第三节经济法的实施中的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中的诉讼方式中的管辖中的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中的一个情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纠纷的被告一方住所地是在北京;合同履行地是在武汉,所以答案应该是AD。

第8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卖方甲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到位于A地的乙公司仓库交货。甲公司遂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仓库。丙公司在运输途中遭遇到了罕见的泥石流,致使部分货物受损。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正确答案:A
《合同法))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承运人丙公司因不可抗力免责。《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在A地,货物受损时尚未交付,风险应由卖方甲公司承担,故本题应当选择A。

第9题:

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甲公司在2个月后提起对乙公司的诉讼,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B.裁定不予受理甲公司的起诉
C.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D.应当依法解除保全

答案:D
解析:
考查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D项正确。

第10题:

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 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瀕临破产,正 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 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1处。双方 合同履行地在D区。
甲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A.应当提供担保
B.可以提供担保
C.不必提供担保
D.视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申请 国内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而不是“可以”提 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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