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以郭某因邻里纠纷殴打并致邱某轻微伤为由,对郭某作出拘留

题目

某县公安局以郭某因邻里纠纷殴打并致邱某轻微伤为由,对郭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处罚的主要证据,华某和邱某舅舅叶某二人的证言及该县中心医院出具的邱某的伤情证明。华某、叶某的证言属于《行政诉讼法》中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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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汪某被鲁刚殴打,县公安局认定汪某的伤势为轻微伤。对鲁刚处以拘留三天的处罚,汪某不服,以自己是重伤为由,公安局对鲁刚的处罚过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汪某的伤势重新进行鉴定后,发现确属重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变更处罚决定

B.撤销处罚决定

C.确认处罚决定违法

D.中止审理


正确答案:D
题干中,原来认为是轻伤,现在法院认定是重伤了,这样要通过刑事案件来解决。所以这个应该是中止审理,将这项案件移到相关的司法机关来处理。

第2题:

某县公安局以郭某因邻里纠纷殴打并致邱某轻微伤为由,对郭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处罚的主要证据,华某和邱某舅舅叶某二人的证言及该县中心医院出具的邱某的伤情证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华某的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叶言的证言

B.某县公安局申请华某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C.若华、叶二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法庭应判决撤销某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D.若一审法庭未通知邱某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应将案件发回重审


ACD

  A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B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C对,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销。D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3题:

吴某在路经本村村西时,发现有人正往车上装木头,便上前询问装车人何某、田某等人有无采伐证,因此与王某发生抓扯,吴某将王某抓至轻微伤。王某向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以吴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为由,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县公安局65的下列哪一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要求?( )

A.县公安局应当告知吴某听证权利

B.县公安局民警应当听取吴某陈述和申辩

C.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吴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D.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后未及时通知吴某家属


参考答案:D

第4题:

2010年7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作出给予赵某治安拘留5目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赵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裁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哪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某县人民法院或者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司法解释第7条第3项规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应当由某县人民法院或者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5题:

某县公安局的派出所以郭某因邻里纠纷殴打并致邱某轻微伤为由,对郭某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郭某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决定,处罚郭某800元,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是县公安局

B.复议机关不得加重对郭某的处罚

C.本案应以复议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D.如果复议机关的行为违法且对郭某造成损害,复议机关应对加重的200元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CD
84.【答案】BCD 【考点】 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复议被申请人、复议决定【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所以,A选项的提法忽略了县政府也可以作为复议机关,A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入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B选项的提法是正确的.C选项,对于复议机关改变决定,应该以复议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本案复议机关加重对郭某的处罚,应当就加重的200元承担赔偿责任.

第6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某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殴打孙某致轻微伤,决定对王某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孙某辨认错误,不是王某而是刘某殴打了孙某,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刘某欲起诉

B.甲、乙为邻居,甲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建房,获得许可,但乙认为甲建房之后将影响其房屋的采光权,乙欲起诉

C.甲把乙打伤,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县公安机关作出对甲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甲认为处罚过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复议,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乙欲起诉

D.张的自行车被盗,怀疑是李所为,遂举报,某县公安局对李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后来发现错误,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张不服,欲起诉


正确答案:ABCD
ACD三项均属于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法院应当受理诉讼。B项中公民对影响其相邻权的行政行为不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第7题:

某县工商局以个体工商户郭某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熟肉制品为由,对郭某作出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郭某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工商局向法院提交了处罚的主要证据,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A.郭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工商局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B.县工商局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C.县工商局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D.县工商局以偷拍手段获取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正确答案:AC
81.【答案】AC 【考点】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以偷拍、偷录、窃 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第6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第6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A、C是符合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规定的不能作为证明被告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的种类,可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性.B、D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种类,违法性的程度要重于不能认定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第8题:

某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殴打孙某致轻微伤,决定对张某处以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孙某辨认错误,张某没有殴打孙某,而是李某殴打了孙某,于是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县公安局对张某处罚过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有权以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李某有权以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张某和孙某同时起诉,二人同是原告


正确答案:ABCD

第9题:

姚某(男,22周岁)为达到与郭某(女,19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郭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2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郭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

A.对郭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B.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参考答案:A

第10题:

2000年9月5日,某市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治安警察魏某和杨某以涉嫌盗窃为由将郭某带至派出所,对其刑讯逼供,致其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事发后,公安局对郭某表示赔礼道歉,魏某、杨某也因此受到刑事处罚。郭某请求公安局和魏某、杨某对其因刑讯逼供所致身体残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的赔偿责任性质如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考査的是对于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解和运用。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 利。这是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该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损害 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造成的。(2)损害必须是行使职权所造成的。
(3)损害必须是行为人行使职权中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如果致害行为没有违法性, 即使造成损害,也不能构成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国家机关的侵权责任在下列情况下是可以免除的:一 是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致人损害的;二是因公民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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